收入优先增长中的结构优化


  收入优先既要从总量增长角度进行考虑,也要从结构优化方面进行分析。根据对中美收入结构的比较,本文提出,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应该成为我国收入优先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

  “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在经济发展新阶段,根据新的经济运行状态和新的要求,把握经济发展规律而做出的重大经济决策。这种收入优先增长的发展战略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同,我们现在需要思考的是,收入优先怎样才能实现?我认为,收入优先既要从总量增长角度进行考虑,也要从结构优化方面进行分析。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口径,一般把居民的收入分解为四大块: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从结构方面来看,我们要分析的就是收入的增长主要是应该通过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实现,还是应该通过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来实现。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我们对中国和美国的居民收入结构进行了比较研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0—2009年的相关数据,工资性收入占比最高并呈明显的逐年递增趋势,最高比率达55%;经营性收入占比第二,但大大低于工资性收入且有明显的逐年递减趋势,最低比率仅为24%;转移性收入占比第三,具有微弱的逐年增加态势,在2009年占比达19%;财产性收入比重很小且增长不明显,还维持在2%的水平。美国的收入结构构成与中国的有很大的区别,美国的居民收入分为工资性收入、存货估价和资本折旧过程中的经营者收入(财产所得:包括资本折旧和对库存价值的调整)、租金收入、资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五个部分,其中资产性收入包括居民的股息(各项金融证券资产)收入和利息(包括债券利息)收入。我们认为存货估价和资本折旧过程中的经营者收入(财产所得:包括资本折旧和对库存价值的调整)指的应该是居民经营性收入,应当从财产性收入中排除,故我们认为应该采用租金收入与资产性收入之和作为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指标。我们选取美国1929—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根据对中美收入结构的比较,我们有几点看法:

  第一,大幅度提高工资短期是应该的但难以作为长期举措

  美国1929—2006年期间,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变化不大,也就是说工资收入与居民总收入的增加在长期是同步的,收入优先增长主要的不是来自工资性收入增长的贡献。我国的工资收入低,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中国家通过低成本优势实施起飞战略的一种普遍做法,中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应该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在这样的背景下,提高工资可以说是一种恢复性调整,即将工资水平提高到应有的水平。但是,工资毕竟是经济活动运行的主要成本,工资水平持续上升会影响到我国经济活动的开展,也影响到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是中等收入国家还不是高收入国家,提高工资是为了更好的增长,工资水平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反作用,这不利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从另一方面来讲,对于财政供养的机关职工来说,工资增加只是政府行为,没有什么难度。但是,这种工资的增长并不一定伴随着社会总产品的增加,其结果必然是导致通货膨胀,名义工资增加实际工资反而可能会下降。而数量更多的企业职工,劳动力价格随行就市,且以效益定收入,劳动成本的变动势必将带来企业的大量倒闭和失业的迅速增加。因此,我们认为,提高工资作为短期恢复性调整行为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不宜作为我国收入优先战略的长期举措。

  第二,财产性收入增加是收入优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放任财产性收入过度膨胀

  居民利用手中已有资产进行资产多元化管理和增值确实能够有效增加居民收入。但我认为,财产性收入作为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它的增长固然能够促进居民收入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但是,从美国两次大的经济危机(指1929-1933年经济危机和2007年次贷危机)来看,财产性收入在危机到来之前在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都非常大,财产性收入是经济波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是因为:(1)大家知道,虚拟资产的规模必须以实体经济的需要为基础,并应该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如果虚拟资产过度膨胀,必将形成经济的泡沫,从而引发经济波动。根据财产性收入的定义,当居民年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变大时,表明居民手中持有的虚拟资产增多,也就表明经济运行中的虚拟资产增多。收入结构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虚拟资产与实体经济之间关系的变动。财产性收入占总收入比重的持续性上升或下降往往意味着虚拟资产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背离,进而导致经济的波动。(2)财产性收入达到某一点后,会导致对财产的需求增加,财产价格进一步上扬。财产价值、财产收入都是“顺周期性”的,这些顺周期性行为与实体经济的运行相互作用,必然会放大经济波动。(3)财产性收入的多少主要取决于货币供应量、利率等经济周期性因素,取决于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总体走势。以这种收入为基础的交易面临的是系统性风险,财产性收入的系统风险远远大于非财产性收入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我们认为,对财产性收入,应该意识到其经济扰动效应的存在,政策和制度应该做的是在保护的基础上维持其稳定性,但不能放任财产性收入的过度膨胀。

  第三,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应该成为我国收入优先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

  收入结构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作为收入优先战略的长期举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经营性收入应该得到高度关注。经营性收入是经济主体从事经营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从富民角度来讲,是人们自我投资、自我经营、自我承担风险、自我享受的收益,是一种主动性富民;而工资性收入的增加依赖于经济主体的经营效益和分配政策,是一种被动性富民,显然,主动性富民的经营性收入提高对收入优先、民富国强更具有战略性价值。不仅如此,经营性收入的提高对中国经济的转型,就业问题的根本解决,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与工资性收入构成经济增长的成本不同,经营性收入的增加往往伴随着经济活动总量的增加,经营性收入的增长和经济增长之间是相互促进的,这种收入的增加能够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因此,我们认为,在富民和收入优先增长战略中应该高度重视经营性收入的提高。我国近年来经营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这意味着我国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政府税费调整十分迫切,我们不能用让大家富起来的口号掩盖政府税费改革的迫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