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作为一种利用财务技术转嫁人身和财产损失风险的有效的风险防范工具,从最初的单纯提供保障到到现在兼具保障、储蓄、理财,到现在各类别保险产品几乎可以涵盖个人、家庭、各类组织的生活和经营、从人身保险到财产等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和全过程,从人们最初的抵触到现在的认可度与日提升,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保险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和居民理财规划不可或缺的金字塔的塔基,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保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工具,需要驾驭为我所用并非轻而易举、无师自通,需要我们善于高屋建瓴,明白其中的辩证关系和基本的武术套路,方能达到一招制敌,为我所用。
笔者以为,掌握以下几大原则有助于我们达到以上之目的和明白保险的大的武术套路。
一、 投保必须考虑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互补性原则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由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保险,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商业保险不同的是,社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手段,而是国家为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福利而施行的一种社会制度。从表现形式看,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无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而社会保险之所以称之为社会保险,在于它的社会广泛性,对象可谓是全体劳动者;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实行“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集中有限资金在社会范围内分散劳动风险,以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其目的并非为了盈利。故举办单位当属政府部门和非盈利事业单位,而这笔投保资金运转不能挪为他用,保险的经办机构只能利用时间差使之增值,使劳动者因资金增值而获益,从而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福利性。
商业保险则与之不同。
首先,两者立法的范畴不同,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商业保险所体现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属民商法的范畴,而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则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关系,属劳动立法的范畴。
其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业性保险。被保险人是否投保纯属自愿,而保险人也可以根据需要而选择被保险人,如对保险年龄限制等;而社会保险的宗旨在于实施国家社会政策,是强制保险,是一种权利,可以说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不可混为一谈。
再者,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非盈利性等特征决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的负担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负担的多少,取决于当前阶段个人经济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不完全取决于交付额的多少,而主要取决于安全保障需要,即缴费数额和给付数额之间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商业保险与之相反,是具有盈利性的企业经营活动,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表现为等价交换关系,其保险金全部由疕保人承担。
保险费率的高低,由风险决定,风险大则费率高。同时商业保险的给付标准是按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来确定赔偿额,即给付标准和所缴保险费有直接联系。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举办单位与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一般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由国家的地方专门机构和保险机构统一组织、管理,根据国家统一立法规定统一项目、费率和给付标准等,属于行政领导体制;而商业保险则是按企业原则经营管理,商业保险公司是金融性企业,属金融体制,其只承担标准经济损失责任,不会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
商业保险虽与社会保险之间存在本质差别,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谓是互为补充。社会保险在我国从1957年以来直到现在一直不断演变和发展。这其中不断地完善,不断地调查,已经逐步走向正轨。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生活,安定社会秩序,调动职工积极性,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有其不足之处,比如种类少,保障程度低,不够灵活等弊端。而商业保险恰恰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但商业保险缺乏社会保险的广泛性等特征,故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构建我国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投保必须考虑的未来性原则
未来性是指:保险的规划,对于未来经济环境的改变、保险产业的进步及不同的人生阶段……等,预先保留住有利的应变空间与弹性。这是因为,保险契约通常是长期性或伴随终身的契约,所以,在规划之初就要有正确的观念和长远的眼光,才能够为个人或全家人的保险规划跨出成功的第一步。
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实例,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家庭小型化,4—2—1家庭结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未来社会独生子女要面对4个老人的赡养和支付高额的赡养费用,但可笑的是,现在部分父母基于对保险认识的缺乏,对孩子也就是自己未来的“靠山”不但投保了意外、寿险、健康等保险产品,而且还包揽子女的养老,为孩子的晚年生活买单,可对自身的商业健康、意外等基础险种投保却十分吝啬,仅靠自己社保来面对这个风险变幻无常的风险社会;显而易见,面对四个老人,你未来的靠山不可能对你的未来风险全部买单,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不但个体的精力有限,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个体财力也是有限的;可见,这部分父母没有考虑未来性,不但对自身缺乏责任感,而且也是对子女未来生活的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明智的做法是,对孩子侧重于眼前的保障的同时,对自己的寿险保障铁三角即意外险、寿险、健康险越早投保越好,对孩子的养老除非你经济非常宽裕,否则不予考虑为好;在条件成熟或者孩子走上工作岗位之后考虑比较适宜。
三、投保必须考虑保单的流动性原则
无论对国家、企业,还是对个人来说,资产的流动性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深谙钱生钱、运动生钱的道理,也听说过“一分钱难倒英雄汉”、危急时不得不“把人参当胡萝卜卖”的故事。流动性是一项理财和投资正常运转,并获得一定收益的保障;同时也是快速应对突发事件、满足应急性需求的利器。
流动性安排,无疑是投资理财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可问题是不少人忽视了理财规划中资产的流动性,“不动产”的配置比例过高,或者某些金融资产流动性虽高,但遇到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又实在舍不得出手。
在家庭投保中,重中之重在于投保之前需要匡算自身的现有收入和未来预期保费缴费能力,大的一个原则是宁缺毋滥,一般实际所交保费不要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0%—15%;一旦当投保人遇到资金紧张时,一般不要采取退保这种“置保险于死地”的方式。除非觉得保险确实不值得买,否则停缴保费或者一退了之是很不理智的。摆在投保人面前其实有很多的选择,可以把手中面临失效边缘的保险(指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抢救”过来,继续发挥风险保障的作用。
1. 减额缴清
几乎所有具备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可以减额缴清,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和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保险费,一次性投保相对保额较低的同类保险。换句话说,减额缴清就是减少原保险的数量。
申请减额缴清时,不要超出60天的宽限期,否则视为无效;而且要提出书面申请。有的保险在投保时就可以选择这一条款,届时自动减额缴清。
2. 保费垫缴
停缴保费之后,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公司可以将现金价值垫缴应缴付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费垫缴最大的好处是保障不变,但具有短期性,而且是损耗式的,实际上现金价值支撑不了太长时间。
3. 合同转换
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将保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趸缴保费投保其他保险,转换后的保险合同也有保费或者保额的限制,如不能少于0.5份等。合同转换后,原合同终止。
合同转换等于重新投保,因为“肥水没流外人田”,保险公司一般会给与一些优惠,如5%的折扣。投保人重新选择保险,受限于现金价值数额,一般偏重于低保费的保障型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
四、投保必须考虑保单调整的动态性原则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可能面临新的风险,投保人方面来看,家庭人口、生命周期、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等随之也会出现变化,相应的家庭和个人的保险需求也会有所不同;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保险产品也会随之保险政策、市场产品需求等的变化,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和时效性也会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鉴于此,投保人必须考虑每隔几年定期调整保险计划和保险产品,从而享受充分的保障。
当然,投保必须考虑的原则不仅仅限于以上四条原则,笔者在此只是抛砖引玉,目的在于提醒投保人需要从宏观的、系统的、人生的角度去考虑自己的风险保障规划,此为本文之写作动机。
(工行网站特约作者:李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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