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设立的权利基础与实务运行机制研究


 今日在“资本市场法治网”上拜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弘先生的文章《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立法思考》,感觉很受启发,同时作为专职律师,仔细思考此种立法思想在司法实务中可能性与可行性,特此书写此文章,愿与先生商榷并请先生斧正。

一、欲进行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组织立法需要明确“证券”含义。

什么是证券?证券的定义是什么?这是一个主要取决于所谓证券的内容和环境,而又不易回答的法律问题。美国6项联邦基本证券法的其中4项是这样解释的,即任何票据、债券、负债凭证、抵押信誉证、投资合约等。证券往往受到很多不同层次的法律约束。
  我国理论界对证券的定义是能够证明民事、经济权利的法律凭证。从广义上讲,证券的范围十分广泛。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资本证券是证明持有人资本所有权与收益权的证券,如证明股权的股票、证明债权的债券。货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数额货币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存单等。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享有一定数量商品请求权的证券,如提货单、货运单等。狭义上的证券则仅指在市场上公开流通的证券,通常包括股票、债券和票据等。

“证券”依据《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是指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在《证券法》中依据列举主要是指股票与公司债券。此为最狭义的范围。

根据以上相关解释,可以理解证券的主要范围是:股票、债券、期货、票据、产权交易凭证、商品单据、基金单据。

二、对证券市场的相关理解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资本的供求矛盾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矛盾,一方面,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闲置资本,需要寻找投资机会,以实现资本的增值,它们形成资本的供给;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又需要有更多新增的资本投入,需要向社会筹集更多的资本,它们形成资本的需求。证券市场就是为解决资本的供求矛盾而产生的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证券市场实现了投资需求和筹资需求的对接,从而有效地化解了资本的供求矛盾。

证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发行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为初级市场、一级市场,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的场所。发行市场主要通过发行证券为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发行市场由证券发行者、证券承销商(中介机构)和认购投资者三个元素构成。

流通市场:流通市场又叫二级市场,是供投资者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场所,主要通过证券的流通转让来保证证券的流动性,进而保证投资者资产的流动性。

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基础,决定着流通市场上流通证券的种类、数量和规模;流通市场则是发行市场存在发展的保证,维持着投资者资金周转的积极性和流动的灵活性,两者互为条件又相互制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依据以上解释可以将证券市场理解为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机制,其具体可以分为: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金融票据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

三、依据证券种类与证券市场种类,可以具体分析证券市场中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基础。

在证券市场中,根据证券的种类与证券市场种类可以具体将证券市场中参与主体分为:证券的发行人、证券承销等中介机构与认购投资者三部分,同时根据证券的不同可以讲证券市场中主体主要法律关系分为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

四、依据以上两种法律关系就可以细分证券投资者得权利种类。

1、所有权法律关系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是作为投资证券发行主体的所有人,按照民法相关理论,所有权主体对于所有的财产具有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时根据由于财产权利运行组织及权利形态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物权形式;因此,所有权行使状态因为组织形式不同表现为不同权利,例如:公司制中公司财产所有权、公司管理权、决策权、收益权(分红等)、对外有限财产承担责任与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合伙制中主要区别是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与剩余财产分配权;

2、债权法律关系是指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作为债权人依据相关合同具有要求还本付息的请求权。

五、证券市场作为特殊形式的市场其对投资者在市场机制中交易具有一定权利。

在证券市场中,由于证券市场坚持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原则,其要求在证券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者应该具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交易权利。

六、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运行基础必须建立维护证券投资者权利基础上委托权利。

证券市场中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作为保护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合法权益的组织,其运行应该基于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权利基础上,同时努力克服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面临的力量分散、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缺乏的不利因素,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主要运行方式应该为:

1、基于所有权法律关系,应该基于广大投资者委托参与上市公司等投资主体的管理,主要表现为:(1)、基于广大投资者的信托委派管理人员参与管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以避免因投票不参与、意见表达分散等原因使控股股东在重大决策中不重视投资者意见的情况发生;

2、基于债权法律关系通过信息搜集、评估风险等方式维护债权稳定,保护投资者债权债权安全,可以通过信托等方式对债权运行风险进行分析及预警;

3、基于证券市场运行中投资者知情权、安全交易权、公平交易权,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以反映投资者意见,保障证券市场运行安全、公平、公开;

4、基于证券市场中存在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出现各种违法行为,像监管机关反映投资者诉求,使证券监管机构准确及时进行监管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对证券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广大投资者民事损害的集中代表投资者进行民事维权活动;

5、通过投资者组织运行,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风险警示、风险防控、维权保障。

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组织作为保护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重要组织,在“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立法中应该作为立法重点研究,同时在其组织形式、运行形态中需要更加重视实务的可行性,当然需要坚持立法中国家支持与强制性规定、投资者自治的原则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