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泽洲等法律大腕对田有成提出批评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谈“李昌奎案”
发布时间:2011-07-19 09:10:12来源: 法制网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讲话时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总书记在讲话中进一步告诫:“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
  云南高院积极应对“李昌奎案”改判死缓引发的舆论风潮和司法公信危机,及时作出重新审查决定。7月16日,向媒体公布再审决定。这种高度重视舆情,尊重民意,闻过即改,坦诚面对舆情,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态度,是十分可取的!一定会取得公众的好评和支持,一定会使受损的司法公信得到恢复。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司法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全国法院系统把“公正廉洁为民”作为司法核心价值加以弘扬。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案件时,倾听人民呼声,维护群众利益,尊重民众诉求,研判舆情民意,这就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其中研判和尊重舆情民意,是司法工作落实群众观点的入门课程,是重建司法公信、确立司法权威的看家本领。云南高院在舆论危机面前,不诿过,不掩饰,放下身段,积极应对,态度诚恳,为新时期司法工作如何应对舆情、回应民意作出了积极的示范。
  但需要指出的是,面对舆论的强烈质疑,云南高院某副院长的表态却是很不当的。这位副院长在7月13日抛出“雷人”的“公众狂欢论”、“标杆典型论”和“民族冷静论”,把公众对二审法院对“杀人恶魔”免死的质疑说成是“公众以狂欢方式杀人”,“是对法律的玷污”;把二审不当改判说成是“十年后的标杆典型” 。还说“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引发公众和舆论新一轮的质疑和抨击。第二天“凤凰网”转发文章《不应用“未来的正义”给民意画饼充饥》,指出,“李昌奎该不该杀,不能由公众来决定,而是要法律说了算。但是,法律如果连起码的民意都不尊重,恐怕也要警惕掉入‘迷信法律’的泥潭。无数公众觉得李昌奎应该被判死刑,是基于一种常识判断与情感伦理。只要仔细关注过李昌奎作案过程的人,都会震惊于人性凶残到如此极致地步。”“遗憾的是,云南高院对民意回应,只是在敷衍与愚弄。田成有那句‘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更是雷倒很多人。”。“‘10年后成为标杆典型’,这多么像是一个正义的空头支票呀!”《广州日报》、《三湘都市报》、《长沙晚报》等均在7月14日刊发《“十年后的标杆”未必适合今天》、《破解云南高院“骑虎难下”困窘需另觅他途》、《莫拿“孤本”作“标本”》等文章,“红网”也刊发《李昌奎案的“标杆典型”疑似自恋》文章,均对其不当言论予以强烈抨击。甚至“人民网”上有网友发文指出:“当年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时,如果也按‘100年后的标杆’处理,不知到今天腐败会有多严重!”
  无论“十年后的标杆”也好,“100年后的标杆”也好,都无法丈量当下的正义。因为正义永远都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法律只有做到对当前问题的充分负责,才能更加有效地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矛盾的调节器。成熟的法治绝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排斥与抵制,也不应该对民意进行敷衍与忽悠,更不应该画一根“10年后的标杆”来回应公众当下的正义渴盼与呼唤。
  回顾云南高院这起案件的改判,之所以会引发如此大的风潮,其答案现在已经是十分清楚了。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童,被昭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但是云南高院终审时改判死缓。随后,这宗案件引发全国舆情火山爆发般的质疑。网上有文称“李昌奎对王家飞先奸后杀,已是罪恶滔天,再将三岁儿童活活摔死,简直就是恶魔再世。这样一个杀人狂魔,即使有一百个宽恕理由,也是罪不可赦,死有余辜。”法律界很多人士,公众和舆论普遍认为二审法院诸多从宽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以积极赔偿为例,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俩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以各种理由拒付安葬费,一直到有关部门责令其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000元安葬费,两条年幼鲜活的人命才赔这点钱,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至于主动自首,也是备受质疑。李昌奎犯案后潜逃四天才自首,完全是迫於无奈。对此,7月7日《参考消息》以“云南杀人恶魔免死引起公愤”为题,转发了香港《太阳报》《杀人恶魔免死,法治沦为笑柄》一文,其言辞更为激烈:“中国司法与国际接轨,主张慎杀、少杀,但没想到受益者却是贪官污吏和杀人狂魔。贪官们贪污受贿动輒千万上亿元,最终不过是死缓,在狱中呆几年便可保外就医。而杀人狂魔只要自首,照样可以不用偿命。中国司法对杀人狂魔讲人权,而那些受害者的人权谁来保护呢?司法之乱已经走火入魔,还有什么权威性可言?”
  我们认为,“与国际接轨”固然不错,“少杀慎杀”理念更要坚持。但司法裁判如果既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又罔顾舆情、逆反民意、遭到人民群众强烈反对,那就会损害公平正义,损害司法公信。这样的“接轨”,这样的“理念”,就丧失了群众基础,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避免这样的裁判出笼。“少杀慎杀”,不是不杀,它强调的是不能“错杀”,是在“可杀可不杀”的时候才不杀!象李家奎这样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奸杀少女、摔死幼童,属“当杀”、“必杀”情形,情当、理当、法当判处死刑。如果把这样的“杀人恶魔”划入“少杀慎杀”之列而免死,人民群众当然不答应,当然会引发舆论风潮。
  有人认为当下各种平面、影视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高度关注司法,是舆论“干扰”司法、“误导”审判。这又是一种认识误区。不是舆论干扰、误导司法,恰恰相反,是我们的少数裁判判得不公,判得背离法律的精神实质,判得脱离现实国情,脱离亿万民众所认知公理常情而引起舆情危机乃至“公愤”,怎能反过来说舆论干扰司法呢!。特别是那位副院长在强烈的舆情危机面前,不冷静、不理智、不反思,反而“对水作坝”,高调抛出“公众狂欢论”、“典型标杆论”、“民族冷静论”等不当言论,实乃逆违民意,进一步伤害公众感情和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动辄为民意贴上“非理性”标签,将自己臆想为社会精英、民意引领者,这本身就是脱离群众,当然会“犯众怒”。
  法官作出任何一个裁判,除了准确适用法律,还必须探求法律条文背后的精神,还必须充分研判国情社情和民意舆情,才能使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法律的精神,还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并且成为正确的司法导向和社会价值的正确引领。这样的裁判,才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具的良好裁判。
  虽然在现代媒体十分发达的当前,有些披露表达存在某些事实不准、观点偏激、导向不当的情形,但从总体上说,无论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还是影视媒体、网络媒体,基本上都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总是以关怀弱势、鞭笞强权、维护公平正义,传达人民群众的声音为使命。
  司法裁判认真研判民意舆情,尊重人民群众的善良感受,作出司法裁能做到既符合法律精神又符合人情常理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善良期待。这才会确立司法公信。民意是司法公信的重要标尺!而罔顾舆情,逆违民意的司法裁判,当然会遭到群众质疑、群众反对、群众鄙弃!在“李昌奎案”上,云南高院顺应民意,闻过即改,而某些负责人却逆违民意而动,抛出不当言论,正好从正反两方面说明民意与司法公信的重要关系。
 
(转帖者注:云南高院某副院长指田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