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腾讯开放平台与电商战略的启示


顺风:腾讯开放平台与电商战略的启示

文/顺风

    马化腾的最新言论透露的信息表明,腾讯近期对F团、好乐买、易讯、艺龙等网站的投资行为,以及未来可望展开的其他投资行为,反映了腾讯以结构化和精细化的用户信息资源为基础投入,通过宏观层面、多元化特征明显的社会化开放平台建设的路径,以比阿里巴巴更高得多的开放度,高效率完成自身电商帝国建设的宏大战略。不可否认,腾讯将社会化开放平台与其电商战略互为基石的这一认识和安排遵循了互联网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首先,开放平台为腾讯发展电商提供了一条用好用足“后发优势”的快捷通道,这是一条超常规和非传统的电商发展之路。

    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们的开放平台的关键价值源于其庞大的用户资源,而后者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定的被组织起来的全息“关系”或“联系”,每个互联网巨头都掌握者结构各异、规模巨大的“全息关系”资源,开放平台战略给创业者带来的最大价值在于对“全息关系”的分享可能。由此可知,固然任何创新运用只要具备一定的对“全息关系”的杠杆撬动能力,即可成为迅速崛起的新的平台竞争者,对腾讯等巨头而言,在“全息关系”分享方面无疑更具有强大的先发优势。而腾讯在开放平台之前正在做的一件非常正确的事,恰恰是将既有的用户间QQ“全息关系”尽可能多地转换为社会化的网页关系。

    另一方面,与新浪偏重技术层面、平台运用者起点规模小门槛低的平台发展路径相比,腾讯电商战略直接从并购中小网站入手,具有技术与商业融合并重、合作方规模起点高、创新纽带与资本产权纽带结合的优势,令人联想起新浪在博客和微博中运用的明星战略,或许可以说腾讯在发展开放平台中也引入了企业层面的明星战略。

    其次,腾讯的电商发展将为其开放平台创造良好的商业价值源泉和社会运用基础。

    腾讯的巨大用户群及用户流量从根本上源于社会,开放app和发展“社会开放平台”对用户的分享使其成为“社会化的用户管道”,通过更多中小APP运用开发者为这条可以不断向电商输送全息资源的管道提供了两大支持,一是更多更细的“社会化的用户管道”,二是获得用户流在上述双层次“社会化的用户管道”中循环流动的更大动力。而腾讯将开放平台与电商战略的融合改变了电子商务中“网商”的传统概念, 在阿里巴巴用户、淘宝店铺等的在线贸易商之外,包括网站、工厂、开发者、咨询机构、中介组织等在内的一切在线商业组织在腾讯平台中事实上都已被定义将成为“网商”,这会向其开放平台输送更为深厚的用户价值和经济后盾。

    第三,腾讯开放平台与电商战略的结合反映了互联网竞争的某些未来趋势。

    一、作为未来商业竞争的高级形式,互联网开放平台竞争将成为巨头之间的终极竞争。互联网开放平台竞争最终必须落实到将“用户”的对外开放,这也将影响包括传统商业在内的一切竞争领域。在扩大第三方运用和网站合作阵营的同时,支持其对诸多其他开放平台的综合运用,进而改造其为跨平台的资源输送管道来促进自身平台的发展,这应成为互联网巨头发展开放平台的重要竞争战略。或者可以说,“社会化开放平台”竞争开启了一场新的互联网圈地运动,只是其所“圈”之“地”变为了基于平台的运用开发者。

    二、开放平台战略的普遍实施让互联网巨头的竞争进入“社会化平台竞争”阶段。未来的竞争格局将呈现出一幅在技术、利益、用户、信息、文化、资金等诸多方面实现强烈的社会化融合、重组的宏远图景。以更好的社会化平台服务吸引更多的平台使用者成为制胜之道,在这一过程中互联网巨头实现从“终端用户社会化”向“平台用户社会化”的转变——尤其是类似腾讯这样在技术和商业两个层面推进的“平台用户社会化”更是威力巨大,“社会化”结构和层次发生了根本的变革。从竞争的角度看,未来的平台巨头必须以普遍化服务维持可持续的用户增长或用户关系与行为增长,否则将因为无法留住平台使用者(同时也也是竞争盟友)而崩溃。

    三、腾讯电商战略揭示了互联网巨头之间通过平台开放培育“社会化代理人”的目标,在平台开放大潮的引领之下,互联网竞争正在迈入“代理人竞争”时代。正在兴起的互联网平台开放大潮的根本目的并非是实现无利益边界的全面开放共赢,相反是希望以内部体系的开放共赢为核心目标,通过一段时间重组整合遴选出在不同垂直领域能与自身既有资源优势实现最优对接、协同的中小合作者,进而组织庞大的商业、技术和利益同盟,参与下一步更为波澜壮阔的全面竞争,在这一过程中广大中小合作者则转变为腾讯平台竞争的“代理人”与百度、新浪等其他平台“代理人”展开竞争。

    四、开放平台给互联网利益赢利分配的模式和格局带来巨大变化。从腾讯电商战略与开放平台的结合方式可以预见,其“社会化开放平台”赢利模式属于事关平台提供者与运用开发者双方的“复合赢利模式”,这也为“社会化开放平台”的赢利本质给出了重要的提示。必须认识到,“社会化开放平台”的赢利基于“社会增值”,属于典型的“社会利润”分成,或者说属于一种因参与社会建设而获得的“社会红利”。以此引申,既然“社会化开放平台”的“法定”赢利源于其平台运用开发者的“社会赢利”分成,任何开放平台都必须保持基本的第三方立场,对平台运用开发者绝不能作出抄袭之举,否则将严重影响其平台信用,从而给其其平台价值带来巨大冲击,这也是未来平台竞争的一条基本商业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