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可对韩群凤寄予深深的同情,同时反思、追问社会与政府的责任,但另一面,如果对其法外开恩,那么那些脑瘫患儿以及更多被社会视为累赘的人,他们的生命岂不是朝不保夕?
昨日,韩群凤溺死双胞胎脑瘫儿子案在广东东莞市第一民法院公开庭审。
一个母亲,在走投无路之下,亲手杀死自己的儿子,这样的人间惨剧确实让人很悲催,那么也就无怪乎上千人联名上书法院,请求对其从轻发落。更有不少评论,由此反思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如果不是社会以及政府的责任缺位,这样的人间惨剧也许就会避免。有评论如此质问:“生母溺杀亲子,站在被告席上的还有谁?”面对这样的质问,恐怕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芒刺在背”之感。
如果要预测本案的判决结果,几乎可以肯定地说,韩群凤将获得轻判;而在这之前,其实已有过相似案例,如同样发生在东莞,将出生才两天的脑瘫儿子扔入水沟溺杀的贵州男子邰长当,法院对他的判决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但我想抛出另外一个问题,一个假设性问题:“假设是我,而不是韩群凤,把她的儿子杀死了,而且是出于减轻韩群凤拖累的目的,那么我该当何罪?还会不会有那么多人要求法院‘法外开恩’呢?”恐怕不会,而且我还会被千夫所指,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同样是杀人,奈何结局如此不同,难道是作为母亲更有杀死自己孩子的权利吗?
我想谁也不会否认如下一点——即使是作为生身父母,也没有任何权利剥夺自己孩子的生命。如果说杀死一个脑瘫的孩子与杀死一个健康的孩子,所获得的惩罚有天壤之别,那毋宁说,两者的生命价值是不平等的。确实,在一般人的眼里,一个脑瘫患者,他的生命能有多少意义呢?应该说这是一句实话,但这句话的最大谬误在于,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并不是由他的人生价值来决定的。
在我看来,韩群凤的不幸,在她生下一对脑瘫儿子之时就已经注定;即使社会、政府尽到了应有的责任,恐怕也并不能改变这种不幸。因为迫她于绝望的,可能并非“倾尽家产”,而是这种与两个脑瘫儿子日夜为伴的日子看不到尽头。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给法官出难题的,不是韩群凤,而是那个救她的人——如果她自杀成功了,她就可以免于被审判,从此得到解脱。
而现在既然她还活着,她就必须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负责。注意,我这里用的是“他人的生命”,而不是“她儿子的生命”,法律上只有“他人”,没有“她儿子”。我们大可对韩群凤寄予深深的同情,同时反思、追问社会与政府的责任。但另一面,如果对其法外开恩,那么那些脑瘫患儿以及更多被社会视为累赘的人,他们的生命岂不是朝不保夕?事实上此前法院对邰长当杀子案的判决,与鼓励溺杀脑瘫患儿可有半点分别?!
是的,韩群凤很不幸,但她能比那两个被强制剥夺生命的孩子更不幸吗?如果对韩群凤的同情竟然高过对生命的敬畏,那这样的同情已失去基本的底线。
对网友评论的回复:
一,很多网友可能没有读完我的文章,我既没有主张对韩群凤判死刑,更没有反对对社会的责任、政府的责任进行反思与追问。
二,我几乎没有指责韩群凤什么,我没有指责她的道德,也没有判断她在行为上有无对错。大家看仔细。
三,我说她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不是对她的指责,而是指出一个事实。
四,我这篇文章不是针对韩群凤,而是针对同情韩群凤者。大家的同情中表露出这样一种倾向:一个脑瘫就应该被杀死,他们的生命与其他生命是不平等的。我还提到了“此前法院对邰长当杀子案的判决”,说“与鼓励溺杀脑瘫患儿可有半点分别”,那么大家说有没有分别?如果大家都认为“鼓励溺杀脑瘫患儿”也没什么不对,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五,我注意到有人说,一个脑瘫,即使活着,就有尊严吗?如果这样逻辑成立,那么当有一天你也被人用这样的逻辑对待,你还有什么话说?“安乐死”为何引起争议?最大的争议是如何确定这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六,我姐姐也有一个脑瘫患儿,已近二十年。我也有过罪恶的念头:“如果他出意外死掉了……”,那我姐从此就能得到解脱。实话说这个念头多年来一直未断过。当然我也梦想过中一个大奖,可以帮助姐姐;也想过如果社会救助健全,有一个寄养院什么的。但不管怎么说,我都必须承认,没有谁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