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竖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于2011年3月3日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民生问题不仅是重要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也是重大政治问题。”
在此“新政”指引下,全国各地有关方面站在“政治安全”之最高点积极行动,为改善民生做着大量的工作,为抑制房价尽心尽力。
然也出现了逆流而上的顶风作案之房地产开发商等“一小撮人”。据2011年5月3日《京华时报》消息,5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遏制房价的继续上涨。然而,这项被购房者寄予厚望的楼市新政,却遭遇“开门黑”:从执行的第一天起,就被开发商屡屡“戏耍”。在全国许多城市,要么没有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要么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在郑州,一家售楼中心以房源不多、可以给购房者单独报价为名拒绝了明码标价;在广州,有开发商将朝向较差、价格相对不高的房子进行了明码标价,其他的则没有公示,且将毛坯房与装修房混为一谈,遮人耳目;在其他地方,也出现了以各种手段与新政“捉迷藏”的现象,比如在明码标价时故意拔高价格,或者只报总价不谈优惠等。
面对上述各种“对抗”,国家发改委已经开始在全国各地展开了大面积的检查。
因此,中国民众定会生出种种疑问。譬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本身的内容是否有问题?那么多地方的开发商与国家政令玩游戏,能得到一一惩处吗?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东西是完美无缺的,作为一个“规定”,自然也不会例外。比如该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之表述,本身就存在自我“矮化”的问题,因为规定的仅仅是“应当”,而未用“必须”之类的措辞更为严厉之法。
当然,类似的文字表述,在中国的法规中比比皆是,譬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等多处包含“应当”字样的“法条”。
这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文字表述,但事实上非同寻常,然可悲的是至今未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但值得人欣慰的是,《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换言之,将“对抗”商品房明码标价之“一小撮人”进行惩处,是有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据的。
另外,假如此次有关部门对前述“对抗”商品房明码标价之“一小撮人”不予严惩,那么必然影响党和政府的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并且还将影响到国家有关调控举措的实施,从而埋下隐患,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故而,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理应在一一查实的基础之上,必须将“对抗”商品房明码标价之“一小撮人”一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