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利益格局需要创新诉求表达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社会不同阶层、各个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有充分表达的渠道和充分有效的反映,从而促进各方面利益统筹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拓宽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一个现代国家和社会来讲,充分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诉求表达,畅通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削减社会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因此,不断创新公众利益表达方式,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多元利益格局形成与诉求机制缺位产生的挑战和危机

  当前,我国社会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业已形成,相应地多元化的利益诉求纷纷呈现。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市场化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社会结构加速分化,已从传统同质的单一型社会,转型为异质的多样型社会。社会阶层结构中原有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内部逐渐分化,增加了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等六个方面人员在内的新群体,他们被称之为“新的社会阶层”。新的社会阶层的产生,必然带来社会利益结构的分化、重组,形成新的利益体。据统计,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从业人员人数已超过1.5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1.5%,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元左右的资本,使用着全国半数以上的技术专利,直接或间接地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这部分人基本是改革成果的享有者,成为社会的“精英阶层”。但同时,社会中也分化出了相当一批享受改革成果很少的弱势群体。据分析,我国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亿至1.8亿之间,约占总人口的11%至14%。利益的分化,带来了人们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深刻变化,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伴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人们的利益诉求表达意识日益觉醒,开始用各种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陈述自己的种种不满和不公正待遇,表现出较强的政治参与和决策参与的需求。从目前的社会实际看,人们表达利益诉求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程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这种情况成为我国处于“矛盾凸显期”的重要阶段性特征。

  相对于生动的经济发展局面,我国的社会变革显得明显滞后,利益诉求机制尚未健全,存在着利益诉求多元与诉求渠道狭窄的矛盾。社会和谐追求利益的动态平衡,这就要求社会各个利益主体都应有其利益诉求的通畅渠道。如果渠道不畅,一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长期不能得到表达和反映,其利益必然会受到漠视和损害,最终结果是加剧利益分化和社会矛盾的产生。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提供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新机制。这种机制的最终建立,必须要有有效的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作为沟通的桥梁。

  公众利益诉求表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旺盛需求

  当前我国社会利益诉求表达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公众的利益诉求数量大幅度增多,表达渠道不畅的状况亦日益突出。近些年来,从各种渠道体现出来的公众利益诉求的数量日益增多,增幅越来越大。人民来信来访多年以来基本处于一种高增长的态势。2005年以前,全国信访总量连续12年保持了持速攀升,目前虽然有所回落,但仍保持在一个高位状态。在公众利益诉求表达数量日益增多的同时,仍有大量的利益诉求处于难以表达或不好表达的状态。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综合配套体制改革应相应跟进,但目前在许多地方这场改革尚处于“减人减事减支”的阶段,新的农村公共管理、公共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导致减掉了一些本应为农民服务的事项。加之乡镇村组合并,干部减少,管理幅度增大,对农民的诉求了解显得不够充分。新一代进城农民工的利益诉求已不再局限于讨薪、维权之类的浅显层面,而更多地追求与城市居民平等的生存权利。这一利益诉求的采纳可能导致某些制度安排(如户籍)的根本性调整,但目前在城市找不到表达的渠道,处于一种“小曲好唱口难开”的状况。

  在利益诉求内容上,由主要表达物质利益诉求,向物质利益、政治利益和权利诉求交织转变。长期以来,人们的利益诉求主要涉及的是自身当前的利益矛盾冲突,多数是与自身直接相关的物质利益问题。如农村的土地承包和山林田界纠纷、城镇的房屋拆迁等等,基本属于一些个人或部分群体的具体经济利益问题。这类相对单一的问题,比较容易处理和控制,对社会秩序的不良影响较小。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快速提升,除了物质利益的需求外,其他方面的需求也被激活,呈现出物质利益诉求与政治诉求和权利诉求相交织的态势。

  非法的、过激的诉求行为方式有明显增多的势头。尽管目前人们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仍以正常的、合法的方式为主要选项,但以非法的、过激的非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在全国各地都有明显增加的苗头。在信访渠道上的反映就是,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上访行为。近十年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大幅攀升,从1993年到2003年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群体性事件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对社会秩序稳定和政治安全的破坏性影响较大。

  直接针对各级政府的诉求引起矛盾转化成为关注的焦点。由于我国社会发育不充分,政府职能无限放大,公众的利益诉求除了向政府表达以外没有别的渠道。实际上政府又不具备“包打天下”的职能,这就形成了一个尖锐的矛盾:有限的政府难以应对无限的公众利益诉求,难免出现处置不当、不及时的情况,从而引起矛盾激化和转化。在一些地方,经常出现一般的社会矛盾冲突转化为部分公众与政府相对立的现象,政府直接成为矛盾冲突的一方,丧失了进退的自如。尤其是有的干部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隐瞒下情、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群众的呼声不能及时反映,极易导致矛盾激化和转化。

  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关键是法律机制和制度资源,关键是法律机制和制度资源,着眼点是拓宽和畅通渠道

  第一、丰富制度资源,构建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保障。不同利益群体话语权的不平等,主要源于制度资源的匮乏和制度安排的不合理,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没有足够的制度支持和制度保障。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落实公众表达自身利益的话语权,让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等机会;完善立法和决策听证制度,落实决策参与权,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利益攸关方有重大影响人的意见,保证政策制定的公平公正;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知情权,让公众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事情及时了解;完善监督制度,落实监督权,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搭建公民参政议政的平台。只有从制度上保障落实公众的话语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让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都得到充分表达。

  第二、发育社会组织,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以高度发育的社会组织代替分散的公民个体表达利益诉求,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着特征。各种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和政府以外的“第三方”,对于平衡利益各方、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实施有效沟通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的发育和成长,也有利于克服和弥补个体利益诉求的不足,促进其以理性的方式表达。当前,政府职能的转变就是要把一部分功能移交给社会,发展社会的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能力,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形成公众用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的良好导向。引导公众以合法理性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既需要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更需要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形成良好的导向。政府在引导全社会形成合法理性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中具有关键作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行政行为绕开法律和制度来解决问题,形成危害极大的负面导向,甚至出现不守法反而会得到比守法更大利益的“逆淘汰现象”,从而对社会风气的养成和社会稳定的维护都带来严重后果。因此,只有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众才会采用合法理性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