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的源泉和占有合法性问题是一个经常被讨论的问题,我们今天也不厌其烦地说说这个老话题。
先说说“利在内”。这是指获取利润的权利或者资格的问题。
《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在谈论“分配”的时候,给出了“特权分配律”,已经基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对利益占有的权利来源于特权,这种特权其实就是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权。
生产活动的进行依赖于两大要素,即资本与劳动。通过生产过程,资本的占有方占有了利润,劳务的所有者占有了包含在劳务收入之内的除了生活成本之外的剩余。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与投资者占有利润的权利是同源的,源于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的天然特权。
当然,这种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权在当代经济活动当中常常并非真正的占有,常常仅仅是取得了所谓的“使用权”,如对银行或他人资本的借贷使用。固然,占有资源并不等于一定获利,还必须通过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获取占有利润的合理性一定是因为占有。
投资者占有利润是因为他进行了投资,是因为他对所投资本的占有,而不是因为、也没必要要求他亲自进行生产活动。这也是法律不得不容许食利阶层存在的原因。因此,马克思希望把人们的思路引导向“谁生产谁获利”,从而给出劳动者占有利润的理由的做法是典型的误导。不过,在成功地误导之后马克思给出的解决方案依然是基于“占有权”的,即剥夺资本家对生产要素——资本的占有权。
洗钱活动利用的也是这个原理,希望通过投资获利的合理性改变原有占有的非法性。同样,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反洗钱同样利用的是这个道理,直接否定投资来源的合法性而剥夺对利润的占有的权利。
再说“利在外”。这是指获利的可能性与机会的问题。
“利在内”的道理仅仅提供了占有利润权利的合法性,并不一定可以获利。人类存在于其中的这个自然世界,本身是价值中性的(《西方经济学的终结》,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而且是总体守恒的,人类从中获取的利益与产生的危害是对等的。
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的,对于在攫利之后留下的害是唯恐避之而不及,每个私有者都不会将攫取利润过程产生的害处留在自己的身边,而是想方设法排出在自己的领地之外。这就像我们家里的卫生间都有一个下水出口一样。
私有主义者在鼓吹私有化的时候,其实只是鼓吹利益的私有化,而不是包括危害在内的一切东东的私有权,默默回避了对害处的责任。我们不会去购买没有下水出口的房屋。企业主也是把污水废气悄悄地排到大气和河流当中,而不是保存在自己的工厂里。英德法等欧洲国家都把核废料倾倒到远离自己国土的公海大洋当中。此时在这个问题上,连最极端的私有化者也会哼哼哈嘿地装傻,避而不谈对污染物有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权,闭口不谈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了。
我们家里的下水流向何处?会是楼下邻居家吗?当然不会,我们是邻居的邻居,大家彼此彼此。如此,彼此相互尊重属于私有权的相邻权的邻居们就需要一个不属于你我他的、叫做“公”的领域。
这就是经济学上所说的“外部性”和“溢出”。所谓“外”是相当于“内”而言的,也就是“公”。所谓“溢出”,简而言之就是向公共领域排放污染与危害。在强调私有权的社会中,任何能够被视为“利”的东西都会被私有者紧紧攥在手里,而排出到公共领域的一定是被视为“害”的部分。所谓的完全私有化其实并不完全。
这种行为模式,一方面说明了“公”存在的必要性,它提供了让私有者“避害”的可能性,也佐证了矛盾双方相互依赖这个矛盾统一性的哲学原理。另一方面也充分论证了利润的源泉所在——利之所以能够存在而不被同时产生的等值的害所中和或者湮灭,完全依赖于有一个可供私人领域排污避害的外部公共领域,即“利在外”。
“利在外”的道理提醒那些对私有化热衷者,不要把私有化推向极致。既然不会将自己的家里的下水道堵死,也不能排到邻居家,那就一定得留一个叫做“公”的出口才行。没有了公,也就没有了私,私的存在依赖于公的存在。完全私有化也就等于消灭私有化。
“利在外”的道理也提醒政府,公共领域就是一个垃圾站,如果政府推行尊重私有权的制度,就不得不承认自身的这个公共垃圾站地位,容许那些被你尊重的私有者向你这个垃圾站倒垃圾吐污水,容许所谓的“反政府”行为的存在,自觉当好公众出气筒的角色。
利在内与利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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