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于今年4月22日一审宣判,4月28日药家鑫在上诉书上签字。今天上午,记者从此案被害人代理人张显处了解到药家鑫有四点上诉理由。
第一,原判决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原因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
第二,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
第三,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
第四,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
我们都不想药家鑫死,毕竟他还很年轻。但是我们的同情不能妨碍法律的威严,否则,这个社会还有何秩序可言?
既然说到了法律,那我们来看看药家鑫上诉的四点理由成立吗?
1、认为原判决有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为定性不当。理由是“案发在车辆少和行人少的郊区路上;路灯暗,光线不如白天的好,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药本人也不知道杀了多少刀,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这有点强词夺理。案发地段车辆与行人少,更不应该发生交通事故,纵使发生交通事故,也更易于施救;路灯暗,药家鑫高度近视,眼神不好,既然高度近视,眼神不好,就不应该驾驶车辆,若要驾驶车辆药家鑫也可以带眼镜的;杀张妙身上的部位比较乱,致命仅有一刀,是激情和瞬间作案,在张妙身上杀了多刀,更说明其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一刀致命已足矣,何况还杀了那么多刀;是由平时的抑郁和压力所致,那日后杀人不全可推给抑郁与压力吗?
2、西安中院认可了药家鑫的自首情节,却未按自首减轻判罚。受害人律师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对药家鑫进行了传唤,而且公安机关当时已经掌握了监控录像,保险公司也检查了车里的血迹。但是当天把他给放了。第二天他才到公安机关‘自首’”。这若是真实,能算自首吗?若是算自首,日后杀人犯被控制起来之后,若其公安机关内部有内鬼,先行释放,再让其自首,其不是躲过一劫。再说,自首只能在量刑上考虑,对于罪大恶极者,纵使考虑减刑,综合考虑也是要执行死刑的,这是法律的威严。
3、药家鑫是初犯、偶犯,父母又进行积极地赔偿。这更讲不通,若杀人初犯,只要进行赔偿就不判死刑,这不是在鼓励杀人吗?
4、根据国家目前针对死刑的慎重态度,认为中院量刑过重。国家对死刑一直都慎重,慎重不代表就没有死刑,剥夺别人生命者,理应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综上所述,药家鑫案上诉的理由不充分,其上诉只能延长其短暂的生命而已。
药家鑫上诉四点理由站不住脚
评论
5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