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泄漏的损害如何赔偿?


日本核泄漏的损害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1-05-09 08:41:53   作者:沙银华 崔哲男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如果遭遇大规模核电事故,仅靠赔偿法远远无法满足赔偿的需求,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补偿法,将其作为赔偿法的补充。补偿法规定,当发生核事故时,核事故责任保险无法保障的部分,由核运营商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缴纳一定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进行补偿。

  □沙银华 崔哲男  

  2011年3月11日下午,日本爆发了撼动地球的里氏9级地震,强震引发的死亡之水——高达14米以上的巨大海啸,席卷了青森县、岩手县、宫城县以及福岛县的沿海区域,部分地区被滔天海水瞬间夷为平地,整座整座的村落被洗劫一空,上万遗骸陈暴街头,凄惨之状惨不忍睹。

  日本福岛是核电站集中之地,由于该地区面临大海处于地震前沿区域,其第一核电站在遭到超越设计极限的地震与海啸的双重打击下,几个核电机组失去了冷却功能,导致核燃料棒融化,部分机组发生核泄漏。核泄漏后方圆30公里内的居民纷纷避难,大量被核污染的冷却用水排到大海,引起了全世界的恐慌。

  核泄漏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将如何进行赔偿?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民众关心的焦点。

  我们将透过具体解剖日本的核事故赔偿体系,来回答前述的强地震后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损失将由谁赔,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

  电站赔政府补保险参与

  保障受害人维护核电业

  从1955年开始,日本根据和平利用核能的理念,相继进行核电研究和开发。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难免发生一些因核能泄漏而使得工作人员或周边居民遭到核放射线的伤害事故。为了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日本于1961年制定了《核事故损失赔偿法》(日文名是“原子力损害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以及《核事故损失赔偿政府补偿法》(日文名是“原子力损害赔偿补偿契约相关法律”,以下简称“补偿法”),并于同年开始实施。

  赔偿法是指在核发电、核燃料制造、再处理等核设施运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时,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由保险公司和核电站负主要赔偿责任,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

  但是,如果遭遇大规模核电事故,仅靠赔偿法远远无法满足赔偿的需求,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补偿法,将其作为赔偿法的补充。补偿法规定,当发生核事故时,核事故责任保险无法保障的部分,由核运营商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缴纳一定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进行补偿。

  日本依据两个法律构建了与一般民事赔偿不同的独立的核电事故赔偿体系。

  三个部分组成赔偿体系

  商业险与政府共担责任

  日本的赔偿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核事故赔偿责任保险;第二,政府签订的核事故赔偿补偿协议;第三,核运营商自有资本的资产托管。

  资产托管由于捆绑核运营商的大量资金,影响其正常的运营,基本没有为日本核运营商所采用。因此,目前的核事故赔偿由保险和政府补偿协议两部分为主(参考附图)。

  从参考图上可以看到,如果是发生一般性核事故,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超过1200亿日元部分,由核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根据情况,政府也可以进行一定补偿。

  如果是因为地震、海啸、火山等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应该由政府进行补偿,超过1200亿日元部分,由核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异常巨大的天灾或社会动乱造成的,则全部由政府承担。

  赔偿法三大原则见真章

  未雨绸缪提赔偿准备金

  日本制定核事故赔偿法首先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更是为了保证核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为发生核事故时,企业破产的风险极高,一般的民营企业不敢参与核开发事业。如果没有赔偿法,巨额的赔偿责任会导致核电企业破产,受害人也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基于这种风险,赔偿法在核电事业的开拓上起到了稳定剂的作用。

  *赔偿法的三大原则

  赔偿法基于三大核心原则而构成,即无过失责任原则、赔偿责任集中原则和无限责任原则。

  第一,无过失责任原则。即核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核设施损失时,除该损失由异常巨大的天灾或者社会动乱造成外,即使是核事故的原因与核电站或核电站运营商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无关,换言之,即便核电站或核电站运营商对核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核运营商也要承担所有的责任。

  第二,赔偿责任的集中原则。即不管赔偿责任的发生原因如何,赔偿责任并不扩大到核运营商以外的公司。例如核事故的原因是核电机组的机械故障导致的,根据赔偿责任集中原则,向核电公司提供核电机械的生产商等相关公司不承担责任。其一,这是为了让受害人能够简单地认定责任方并及时提出索赔。其二,这是为了让核电机械供应商能够稳定地提供材料,保证核电站的稳定运行。

  第三,无限责任原则。即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核运营商原则上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中,实行核运营商承担责任有所不同。

  但是,所谓的无限责任并非是我们想象中的倾囊中所有,无限制赔偿,这是在首先保证核运营商正常运行、不倒闭的前提下的无限责任。

  * 提取法定赔偿准备金

  赔偿法规定,核运营商为了赔偿受害人的损失,需要提取法定的赔偿准备金,如果核运营商不提取赔偿准备金,不允许开展业务。

  赔偿法根据核电事业的规模,分3个档次提取赔偿准备金。

  第一,发电规模超过1万千瓦以上的核电站以及核燃料的再处理企业,每一个核电站或一个事业单位(以下赔偿准备金都是以此为单位),需要提取1200亿日元(约95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准备金。

  第二,发电规模不到1万千瓦的核电站、核燃料加工厂、核废料处理工厂需要提取240亿日元的赔偿准备金。

  第三,其余核燃料运输等小型的附属工厂需要提取40亿日元的赔偿准备金。

  按照以上的标准,这次发生核泄漏事故的福岛核电站中共有6个机组,其中最老的1号机组发电量为48万千瓦,2、3、4、5号机组为78万千瓦,6号机组达到110万千瓦。显然需要按照最高标准1200亿日元提取准备金。如果加上福岛第二核电站,则需要提取2400亿日元的赔偿准备金。

  此次核泄漏事故其规模之大、受害范围之广,已经远远超越了当初制定赔偿法时的估算,而提取的赔偿准备金的数量远远不够此次赔偿之用。尽管如此,上述金额与中国的核事故赔偿准备金为3亿元人民币、韩国则约为5亿元人民币相比,还是明显居高。

  *共保、再保分散巨大风险

  赔偿法规定,核运营商必须与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核事故第三方责任险,发生一般性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核保险的投保件数十分有限,每件合同的保险赔偿金额非常高,因此完全按照大数法则,与普通保险同样运作困难极大,假如发生保险事故,会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收支平衡,甚至会出现巨额亏损。因此,核保险不可能仅由一二家保险公司承保。

  目前,全世界的商用核电站大概有400多座,作为保险主体的数量还是非常之少。因此,积极集中全球的商业保险力量,在各国建立各自的保险共同体以外,还通过各保险共同体之间进行相互再保来分散、化解风险,这已经成为保险行业中的共识。

  早在1960年,日本的20家财产保险公司得到核保险营业许可,组成了核保险共同体共同承保核电。后保险公司的数量逐步增加,目前参加核保险共同体的公司已经达到了24家,其中包括在日本开业的外资财产保险公司在内。日本的核保险共同体承接核事故责任险,承接的保险除了自留50%外,其余的向海外的核保险共同体分保,以此来分散核保险的巨大风险。

  赔偿不足政府出招补偿

  杯水车薪动用国家税收

  如前所述,光靠赔偿法来赔偿万一发生核电事故所引起的损害,显然远远不够,作为赔偿法的补充,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补偿法。补偿法规定,当发生核事故时,核事故责任保险无法担保的部分,由核运营商和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缴纳一定的补偿费用,由政府进行补偿。

  补偿法除了担保发生地震、海啸、火山等自然灾害外,核电站正常运行时发生的事故,以及发生核电事故10年后受害人进行索赔的也由政府支付。因为核事故发生的概率比较小,日本政府并没有把这部分交纳的补偿费用建立单独的基金,而是直接计入到一般会计预算里。

  目前补偿法规定的费率是万分之三,从1962年赔偿法实施以来,政府根据补偿法从核运营商收取的费用,到2010年止累计只有150亿日元。而政府最低要承担1200亿日元,显然收取的补偿费是杯水车薪。这是因为制定赔偿法时没有预计到日本会遭遇如此巨大的灾害,不足部分只能动用国家税收来补偿。

  东海村JCO核泄漏事故

  政府首次适用赔偿体系

  日本的赔偿法第一次适用是1999年发生在茨城县东海村的JCO核燃料加工公司的核泄漏事故。当时JCO公司在核燃料加工过程中,严重违反了操作规定,导致铀溶液发生连续20小时的核变,造成核泄漏。3名操作员中2名死亡,另有相关工作人员及附近居民112名遭到核辐射,方圆350米内的居民紧急撤离居住区。

  该事故共造成了154亿日元的经济损失,根据修改前的赔偿法规定,JCO公司赔偿准备金限额为10亿日元,因此,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受害者支付了10亿日元责任保险金,其余的全部由JCO母公司住友金属矿山株式会社承担。

  JCO核泄漏事故之后,日本政府在2009年修改了赔偿法,提高了赔偿准备金的限额。如JCO这样的核燃料加工公司赔偿准备金一律从10亿日元提到240亿日元,大型核电站的最高准备金从600亿日元提到1200亿日元,核燃料运输公司等从20亿日元提到40亿日元。

  大地震引发福岛核泄漏

  全球关注损害赔偿进展

  这次的核泄漏是由于大地震及海啸造成的,因此,根据赔偿法以及补偿法的规定,福岛核电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和日本政府都难脱支付巨额赔偿的责任。目前,福岛核电站的核泄漏事故尚未平息还在延续中,目前,居住在核事故30公里圈内约4.8万户居民还在过着避难生活,何时返回家园尚未知晓。

  福岛县在内的周边县不仅在周边环境上受到放射线污染的影响,这些县的很多农副产品、水产品也因受放射线污染影响,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只能销毁,在经济上遭受到很大的损失。

  目前,虽然核电泄漏事故尚未平息,实际受害范围和程度还无法精确估算,正式赔偿工作还无法开展,但日本政府为了及早救助受害者,采用了先发放暂时赔偿金的方法,向核事故30公里圈内约4.8万户居民每户发放100万日元,单身家庭发放75万日元的暂时赔偿金。

  日本政府的这一举动引起了外界的深切关注,今后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到底如何进行正式赔偿,我们将继续跟踪该事故的后续动态。

  (沙银华系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哲男系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