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iPad版权纠纷的法律看点


 近日,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博在线”)诉北京迈思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迈思奇”)侵犯著作权一案被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派博在线是新京报社投资组建的公司,并被新京报社授权代理《新京报》版权事务。北京迈思奇开发提供的在iPad 上运行的“中文报刊”软件中刊载有《新京报》内容,每日实施更新,并且在软件中售卖轮播广告。而北京迈思奇使用《新京报》刊载之作品,并没有得到新京报社或者派博在线的许可,因此双方成讼。

 

网络版权问题近些年来一直是国内网络纠纷的热点,层出不穷,《新京报》此案相比之下,又有哪些看点呢?

 

首先,作为国内iPad上首例网络版权纠纷案,让社会开始关注苹果iPad所带来的新的网络版权问题。20104月,苹果推出了平板电脑iPad,得到了市场的热捧,销量迅速就超过了MacBook笔记本电脑, 4-12月的总销量接近1500万台越来越多的开发者注意到iPad所带来的市场机会,投身于iPad应用程序的开发。相比之下,传统互联网应用比较熟悉,苹果iPad带来了全新的网络应用模式,大量的版权侵权行为夹杂其中,侵权形式更为隐蔽,为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

 

而对于不少传统媒体来说,火爆的iPad,让杂志、报纸等媒体纷纷看好平板电脑这一移动的载体形式,引发了国内乃至全球传媒业数字化发展的新一轮高潮。但个中也就带来了传统媒体新的网络版权问题。

 

其次,北京迈思奇的版权侵权行为事实与性质清楚,法律调整也很明确。第一,派博在线作为起诉主体法律上不存在争议。《新京报》社享有对整张报纸作为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作者享有报纸上每个独立作品的著作权。北京迈思奇在“中文报刊”软件中公开提供每日整张《新京报》的更新,涉及到《新京报》社对整张报纸所享有的著作权。《新京报》在其网站上有明确的著作权声明,“使用者将新京报提供的内容与服务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新京报社及或相关权利人的书面特别授权,注明作者及文章出处‘新京报’,并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税。” 北京迈思奇在“中文报刊”软件中公开售卖轮播广告,其是性质明确的商业性使用,必须事先取得许可,否则按照《新京报》的著作权声明是对《新京报》社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而派博在线被《新京报》社授权代理《新京报》版权事务,作为原告起诉是毫无争议的。

 

第二,北京迈思奇主要侵犯了《新京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一项主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北京迈思奇在通过“中文报刊”软件在iPad平台上利用互联网提供《新京报》作品的下载,涉及到《新京报》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北京迈思奇传播《新京报》并没有得到权利人同意,也未支付任何报酬,其侵权性质是无可争议的。

 

iPad创新了传统媒体的传播途径和形式,市场不仅仅是传统媒体的主动调整,还需要大量的应用开发者的参与,但《新京报》此案敲响了警钟:开发者必须要懂得尊重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尺度内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