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商品房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专家提示提示理性面对 相关管理部门完善措施
本报记者 刘英潮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就《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举引起了房地产行业内外的重视,记者采访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资深法律专家了解到,新的示范文本将更加有利于消费者维权,管理部门也采取了更多的监管举措减少人们在买房过程中的担心。
(小标一)示范文本亮点多 人们期待比较高
据悉,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起草,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房价款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前期物业管理以及共有权益的约定等主要内容。引人关注的是,其中包括预售资金监管情况、商品房质量和保修等内容,填补了以往合同条款中的空白。同时,对于交房标准、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如何赔付和处理、以及设计变更的约定也更加细化。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博士生导师陈耀东教授告诉记者:国家管理部门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示范文本,考虑到了各地出现的代表性的商品房投诉问题,内容信息量非常大。特别是针对开发商“霸王”格式合同条款,在更公平的角度上维护消费者权益。不过针对众多买房人对该合同较高的期望,他提醒人们:解决商品房问题仅靠示范文本来维权是不够的。例如,尽管在合同范本中包括水电、暖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违约责任,但是实际上许多开发商可能会填写“空白”,不给买房人任何承诺。此外,文本中提及交付的该商品房质量若不符合标准,买房人有权向开发商要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甚至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实际上,开发商一般会划去对其不利许多条款细节内容。对此,买房人可针对自己的投诉案例,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合同法》等系列法规来维权。
(小标二)商品房问题还需管理部门“把好舵”
采访中,许多买房人表示:自己由于并非专业人士,面对厚厚的合同文本不知道该如何更好地维权,对开发商“钻空子”的手段总感到“防不胜防”,希望管理部门加强对消费者的引导和对市场的监管,为市场“把好舵”。
记者从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获悉,本市近年来已经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了新内容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配合2009年8月在市内六区启动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本市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启用了新版合同。新增了提示购房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中的提示性条款,并对购房人付款的形式及时间有了更加明确的约定。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于预售项目建设。此外, 记者还从市建设交通委获悉,本市今年将严格加强质量管理,开展住宅的专项质量安全大检查,严格落实配套建设管理,确保教育、文化、社区管理等非营业性公建服务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建设到位。同时加强配套协同把关,水、电、气、热不到位的,坚决不予办理准入手续,从源头上堵死违规行为。管理部门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营秩序,包括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信用审核,禁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和个人进入开发行业,让老百姓放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