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是政府监管分赃制惹的祸


“瘦肉精”是政府监管分赃制惹的祸

        我国监管部门都有创收职能,而且政府也下达了创收任务,创收的多少与单位福利奖金挂钩,与单位考核挂钩,甚至很多单位实行创收任务一票否决制。当然这种创收都是以一种合法方式进行,就是对违法行为实行罚款处罚,但是这种罚款的目的绝对不是惩戒违法行为,而是鼓励违法者变本加厉实行违法行为。本来法律规定对于一种违法行为罚款是按违法所得的5倍处以罚款,但是我们的执法部门给予违法所得20%罚款给予处罚,这种执法行为在业内被称为“放水养鱼”式执法。实际上就是监管部门与违法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分赃制。

        这种执法分赃制在中国执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比如公安普遍存在与“黄赌毒黑”中的“黄赌”分赃的问题,个别警察还敢与“毒黑”分赃,质监部门存在与违法工厂分赃问题,城管部门存在与黑的分赃的问题,交警在超载执法中与客运车主分赃的问题,价格监管部门与违价单位存在分赃问题,环保局与污染单位存在分赃问题等。这种现象最直观证明就是那里污染最严重,那里的环保局就最富有,那里伪劣商品最多,那里的质监部门的日子就过得最舒服,那里的安全事故最多,那里的安监局效益就最好!正是这种逆淘汰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导致了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的分赃制,最终引发了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此起彼伏的生产安全事故,一场场的生态环境灾难。

   怎么才能消除这种分赃制呢?

       一是用共赢经济学理论重构政府监管部门,加强环保、质检、安监交通运输、水气电热、教育科研、文化传媒、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殡葬福利、金融保险等监管部门的力量,加强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管。比如在食品质量监督只需要一个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就足够了,像现在一个肉制品生产就有农业、商业、卫生监督、质检等多个部门监督,结果就是相互推卸责任,反而没有效果,特别是商业部门的那个屠宰办纯粹就是一个创收的主。

       二是建立优胜劣汰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是执法监管部门罚款也一律上交到国家财政,与地方政府收入脱钩,地方政府就再不会按创收的多少考核部门绩效了,只实行最简单定量考核,对外部性管理部门只考核其出现事故和投诉的数量。二是对监管部门实行工资工作经费用包干制,节约归己,禁止各个部门创收,对创收行为一律参照贪污受贿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