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代表”仍在岗是对人民意志的侮辱 刘效仁
安徽巢湖市委书记周光全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何帮喜和徐顶峰曾涉嫌因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分别向周行贿的事实,写入周案判决书。今年两会,何、徐的名字仍出现在安徽团代表名单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海深称,他们当选与行贿没有关系。虽也承认,“是一个错误”,相关人员也向当地推荐单位作了深刻检查。至于是否有进一步措施 “没有这个研究。”既然行贿事实已经司法认定,即便行贿与当选无关,已失去了做代表的政治资格。但从当下法定程序看,要罢免"污点代表"很难。( 2011-03-09 新京报)
对于何帮喜行贿,媒体多有报道。我翻检了一些,还是2010年6月2日南方周末的《安徽商人行贿曝光后仍任全国人大代表受热捧》长篇报道,较为详尽而权威。何向周行贿决非一次二次,虽与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无直接关系,但通过行贿何顺利当选了安徽省的人大代表。然后利用这一政治资源谋取了许许多多的利益。何于2008年1月当选为全国代表,就与一系列的重要政治人脉,不无关系。至于何通过贿赂在多地以低价圈地开发,圈而未开,套取巨额利益,百姓不无怨言。
何帮喜作为一个“污点代表”,违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即为“政治精英”不仅要有参政议政能力,同时也须清正廉洁,奉公守法。如果不清不明甚至涉嫌犯罪,何以监督一府两院,又何以参与立法的审议与表决?何帮喜在关涉行贿罪的惩罚立法中,如何代表选民的诚意,就是一个问题。即使何被免受处罚,宪法学者们认为,他也没有资格再担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民意的代表,有行贿污点却不受影响,是对人民意志的一种漠视和侮辱。”蔡定剑说,安徽省人大和巢湖市人大必须对其进行罢免。(2010年6月2日南方周末)
“行贿代表”之所以被揪住不放,不是咱不宽容,而是行贿者依然代表选民站在议政席和表决席上,本身就是对公民选举权的一种亵渎,是对公民政治信仰的一种亵渎,是对公义良善社会伦理的一种亵渎。但如何对何帮喜做出处置,对于安徽省人大来说倒是十分的纠结和尴尬。虽然“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对于罢免的前提,法律并未做出相关界定。
要想罢免何帮喜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须由安徽省人大代表十分之一的代表联名,须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倘在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有一个前提,即尊重原推荐单位的意见。仅此,操作起来就很难。比如,虽然法院已认定,但巢湖当地党委和人大调查结果为两人当选人大代表与行贿没有关系(一旦承认有关,地方组织者就当承担责任),未提出罢免要求,省人大只好尊重地方的意见。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做客人民网时曾说,罢免人大代表的理由有三种:违法犯罪;道德水平低下、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没有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和要求。(同上,南方周末)但须从健全和完善当下的法规开始。当强化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力度,只要是污点代表就必须罢免;只要选民对代表不信任、不满意,就可以罢免,哪怕只是一句“我们不信任他了”,人大也要启动罢免程序。这种程序设定既要对代表有刚性的约束,让他们有所敬畏,也当简明而便捷,易于操作,决不让“污点代表”“带病”履职。
在法律未完备之先, “行贿代表”不妨像48岁的日本前外相前原诚司那样,仅因约3989元人民币的政治献金而辞职谢罪,以示对权利的敬畏及悔过自新的决心。
http://news.163.com/11/ 0309/03/6 UM4FP770001124J.html
http://news.sina.com.cn/c/sd/ 2010-06-02 /2038204031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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