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的自由流通是一件弥足珍贵而且必须的东西


  权力是把双刃剑,它既可能增进民众福利,也可能给民众带来伤害。由于权力的本质是对社会利益的分配权,如果对这种分配权不加以管制,掌权者就有了牟取私利的可能,就可能发生权力寻租,就可能产生腐败。按照伏尔泰的说法:掌权者天生都有一种滥权的冲动,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权力制约问题是人类的永恒主题。

  对权力的制约除了体制内的权力制衡以外,更为重要的是体制外的社会监督、民众监督,尤其是在当下的中国,权力体制以外的民众监督更为迫切。由于在现行体制下,民众对于官员的任免往往没有多少话语权,干部选拔任用,成了人大与组织部门的“局域网操作”,甚至变成“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老大裁判论功过,公众监督权未能得到充分尊重。

  从政治伦理的角度看,官员是民众的雇员,是纳税人俸养的人民公仆,纳税人纳税不是进行政治献祭,而是以官员提供公共服务为对价,所以,官员的任免,官员服务的好坏,都应当由民众说了算,而不能由官员们自我鉴定,自说自话,更不能自我授权。正是由于民众对官员任免、官员业绩话语权的缺失,导致了外在监督机制的孱弱。在众多贪腐案件中,一些官员早已腐化堕落,却往往能在仕途上一帆风顺,节节高升,这种现象同干部选拔有欠透明,未能充分引入社会监督不无关联。

  行政过程更多地被视为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对各个不同利益的平衡与调和,通过各个与行政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对行政过程的有效参与,来增加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可接受性,寻求行政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支撑。中国的多个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过程作了明文规定的法律保障,遗憾的是“虽然在规则层面上存在多种民意表达可能性,但在现实中,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利益组织化的不均衡,程序公正的缺位,回应和规则机制的虚无,都构成真实、有效民意表达的障碍。”

  官员个人信息公开,是落实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迫切要求。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同时强调:“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公开官员的个人信息,正属于上述“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如像收入、配车、医疗、住房等这类与职务消费密切相关的官员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有些涉及隐私,不愿公开是人之常情。但诚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燕继荣所说:“既然为官,就是公权力的一部分,官员的基本资料和社会关系,不应该是隐私。信息公开后,老百姓就能看得清楚,这对一些‘官二代’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官场有约束作用。”

  官员个人信息公开,是公民权利主张与行政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而且是不可逆转的趋势。然而遗憾的是,至少在行政机关看来,公众参与意味着会增加财政开支,损及行政效率,于是行政机关总是千方百计地推脱公众参与,尤其对那些官僚主义思想浓重以及习惯于“暗箱操作”的官员来说,公众参与更是意味着一束阳光,会将他们在黑暗中秘密进行的不法勾当暴露殆尽。因此,如果相应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公众参与,他们会对公众提出的有关参与申请,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百般推脱;即便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保障公众参与的义务,他们迫于法律的硬性约束,无奈之下在形式上允许相对人参与,但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听证会中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却置之不理,仍然根据他们先前掌握的有关事实、证据以及价值观念的预设来作出行政决定,从而导致公众参与的虚置和形式化。如此一来,公众参与作为相对人极其重要的程序性权力,更像是一种“泡沫权利”,在参与行政活动之前及参与过程中极其美丽诱人,但一旦行政过程结束就会像泡沫破灭后飘散在空气中化为虚无,仅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与联想罢了。行政机关与公众二者间信息的不对称占有,作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客观上呼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建构,以实现行政机关与公众间信息占有的平衡,保障公众参与实现其预期的价值与理念。

  信息不对称是人类必须面临的永恒宿命,公共信息公开的历史也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历史。

  2001年,三位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由于从理论上深刻阐述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运行的重要影响,夺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斯蒂格利茨对有关掌握信息的得失和利害是这样阐述的:对现代人而言,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越过“信息不对称”屏障,及时而准确地获取有用信息。而政府信息是社会信息资源的最大集合体,其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发展、自由与福祉,关系到人类文明的未来。可以说,“信息不对称理论”是当代信息公开社会的检测器和修正仪。

  在中国历史上,早在西周时代,就出现了作为政府信息资源的各种官方文件。然而在专制社会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和奴役,形成了历千年而不衰的“法藏官府,威严莫测”的社会传统。1949年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由于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的关系,中国社会信息公开程度很低,各级官员信息意识也极为薄弱,深入社会肌理的封建官宦文化构成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不少政府工作人员热衷于“暗箱操作”,从官本位和权力寻租的需要出发,将不必保密的政府信息用机密文件的形式保存,在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过程信息的界定上常王顾左右,随己意而行。结果是政务公开的“四多四少”:形式上公开多,实质性公开少;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多,主动参与少;公开信息 “报喜”多,“报忧”少,使得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缺乏足够的信心和热情。

  即便在上海、广州等政务公开已推行了多年的城市,究竟从何处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以及获取的方法,许多市民甚至高级知识分子还是不甚了然。现有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进入行政复议者,大多是与动拆迁和医疗纠纷等直接利害相关的市民,对其他行政领域政府信息的申请需求则少而又少。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对公民权利的不自知,倒不如说是这方面的宣传力度稍嫌不足。

  有专家曾形象地比喻说,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三个箱子:黑箱、灰箱和白箱。白箱表示可以公开的信息,黑箱属于国家机密,而灰箱的公开“度”最难猜测。在目前三箱并立,界限尚不分明的情况下,本该让公民知晓的许多信息,可能由于箱子的人为设置,最终难以公开。比如,中国每年税收加上财政收入有几万个亿,具体都怎么用的?中国的江河湖海污染严重,每年各地投入的数千亿治污工程款又是怎么规划的?还有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的去向,股市和房价中的黑洞等等,这都是民众最为挂心和揪心的事。相关部门能不能把具体的数据和实情及时告之于众,将成为检验未来信息公开制度的试金石。

  中国社会的日常运行,常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 “潜规则”的影响。媒体从法律上获得了可以“独立发布消息”的权利,无疑是一大社会进步,但要真正进入现实环境,通过媒体的正常运作,推进对事件根源追寻和相关信息的发布,又岂是掌握了真相和发言权便可以通行无阻的?只有整体社会环境的改善,只有当社会状况达到了可以辨认、可以检测的程度,对真相的追索是完全自由和风险最小的时候,真相和新闻才会重叠。

  对于政府而言,每一次公共危机都是一种考验。数年前的“非典”已经警示我们:在应对危机的关键时刻,政府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布,不仅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更是避免恐慌和挽回公信力的最佳方式。

  值得欣慰的是,信息公开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民众的信息意识近年有了显著的提高。一些公共事件在互联网上首次披露后,大量的一线调查和评论文章随即出现,接着是成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跟帖。在这些文章和跟帖中,新闻人和网民都在积极追问真相、寻找根源,字里行间充满了人文关怀,以往在论坛昙花一现的文章,很快被转载到了主流新闻网站上。强大的网络民意表达,有力地推动着信息公开的进程,并使这一社会进步成果得到保持和巩固。

  历史一再证实:信息的自由流通是一件弥足珍贵而且必须的东西,信息公开给人以自由,对信息自由最大的威胁则是权力的集中和滥用。即便使用这权力的人们起初是出于良好动机,即便他们没有被使用的权力所腐蚀,但权力寻租现象的存在将不时吸引掌权者进入信息屏蔽的怪圈。而信息公开与媒体报道空间的拓展,可以让“公仆”产生更紧迫的勤政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更需要媒体和大众的支持、鼓励和监督。

  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在科技高速发展、人类不断进步的同时,各种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各种公共危机的爆发成为人类不可避免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到处都隐藏着导致各种公共危机的“导火线”,而每一个公共危机的爆发都会给公众、社会、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在应对公共危机时,要及时、准确、充分地向公众公布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提高公众的信息承受能力,使公众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由于不知情带来的混乱和更大的危机。

  
信息公开之轮将行走多远

  
因参与、透明而进步: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

  
官员信息公开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