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专题Ⅰ 环保法修订:完善·发展·创新
策 划:杜建国
执 行:本刊编辑部
策划人语
历史是英雄书写的?人民造就的?抑或自身规律(如果有)生成所致?还是断烂朝报式排列组合?
你选哪一个?
英雄的视野,沿个体轨迹,讨论的是一个时代与人物的关系,其论精妙,常有惊人之语;
人民的角度,重整体变迁,看重的是行为与生前身后的实效,所言平实,却是着眼不虚。
此类宏观命题,无异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有识之士摆摆手——无解!
这一个“先后”无法作答,另一个“先后”自有定论。2010年先后出了两个四代机,iphone4在前,J-20在后,一个是洋和尚的舶来品,一个是自家人的土特产。王小东先生《中国的工业化将决定世界的命运》一文,比划的是后者,说的是真刀真枪、强国壮民的成就。不仅“一两年当中,中国会有大量的军事科研成果涌现出来”、而且胜过西方的是,“我们要让工业化惠及地球上每一个角落”,文字背后的乐观、自信,溢于言表,原因无他,因为我们“高素质劳动力全球最多”。
中国工业化成就非凡,但是舆论所赞甚少,拆迁尤为怨府所在。萧武先生在《理解拆迁》中指出,拆迁本是好事,可双赢,不能一味反对,钉子户未必总是正义,媒体未必总是正确,政府未必总是蛮横。难得清醒、理性。
这样看中国,出发点算什么?人民还是英雄?非要让人选的话,只有借用革命诗句来作答,“遍地英雄下夕烟”,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前进的动力。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其实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先有一个安静的环境,不让鸡被假慈悲的黄鼠狼抓走,不让蛋被占鹊巢的鸠挤走,这个环境就是规范的制度。没有天才,没有高大全,没有拔高的传统,我们仍然有一个平稳健全的制度,运转不息。本期专题“《环保法》修订:完善·发展·创新”,目光再次向争议多、修订迟、条款旧的《环保法》聚焦,然而正如研究召集人王曦教授所言:
“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作为修订《环保法》所秉持的立法理念,指出了主要的制度设计方向。”
“强调政府环保履职统一性原则,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建议。”
“注重从决策阶段规范政府环保职能的履行,提出了一系列保障政府科学决策的制度设计。”
高高举起、须臾不忘的板子还是拍在了制度建设这根软肋上。
那么,相比之下,城门立木,又算什么?
孤立样本?
行为艺术?
没有完整、规范、可行的制度,你选哪一个?
“环保事业基础法”: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
王曦 《环保法》虽有空心化趋势,但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却是无法空心化的,这就是其特殊性所在:“基础性”——为中国环保事业和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安排。根据这个特殊性和特殊功能,可以将《环保法》定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法律,简称“环保事业基础法”。《环保法》修订应侧重对政府的规范和制约,以强化其环境管理者身份并取消其“间接的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的身份。
更新立法理念,完善环境法律制度
唐瑭 修订《环保法》的首要任务,应当是更新立法理念,将科学发展观贯穿其中。通过更新立法理念和相应的制度完善或创新,新的《环保法》将以规范和制约政府环保履职为重点,从而更好地发挥其“环保事业基础法”的特殊功能。
理顺职能,确保政府环保履职的统一性
邓旸 《环保法》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环保职能及其履行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共同责任。在修订《环保法》时,应当吸取现实的经验和教训,将有名无实的“统一监督管理,分工负责”制改为“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制,让环保部门摆脱“说了不算’的尴尬境地。
建立科学决策制度,从源头规范政府环保履职
罗文君 现行《环保法》在规定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科学决策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新的《环保法》应当通过环境咨询委员会将各种环境利益主体组织起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规定设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使各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环境问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做出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之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和环境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决策部门的意见与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则应将争议问题提交本级政府环境保护联席会议讨论。
完善各类环境生态区划和规划制度
周卫 主体功能区划制度、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制度,以及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规划制度,是各级政府经济开发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不可缺少的科学依据。新的《环保法》应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并对各类环境生态区划和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以维护。
与时俱进,发展和完善一般性环境监管制度
王小钢 几十年环境管理实践中已涌现出很多适应新时代特点的环境监管制度,其中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限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企业环保信息管理、环境应急管理、公布严重违法排污者、联合执法,等等。修订《环保法》时可以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其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和更高的稳定性。此外,还有一些诸如违法者改正方案、跨界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等环境监管制度,是亟需设立的一般性环境监管制度,也应当在新《环保法》中予以规定。
调动“无形的手”:为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提供法律基础
张鹏 经济手段是政府环境管制的重要补充,但在《环保法》中缺乏依据。在修订《环保法》时,应当根据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排污指标交易”、“绿色采购”和“生态补偿”做出基本的制度安排。
把确保政府勤勉履行环保职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挂起来!
徐丰果 《环保法》特殊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建立对政府影响环境的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制度,确保政府对于经济发展的驱动能够以最小的环境资源代价产生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种监督和制约,包括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它们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积极行政的不可或缺的制度。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这两方面的制度,不失为两全之计。
“胡萝卜加大棒”,以制度规范政府环保履职
杨华国 现行《环保法》在规范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几近空白。《环保法》的修订,应重视发挥现行国家体制的财政和考核机制对政府环保履职的激励功能,并根据已有的经验,规定明确的监督和问责制度,以建立政府环保履职的约束机制。
发展和完善环境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谷德近 环境司法实践中常常见到,一方面是对环境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力,另一方面是环境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补救此弊,需要在违法检举、环境诉讼、公私损害赔偿、损害评估等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专题Ⅱ 生态文明建设与公众参与
策 划:杜建国
执 行:本刊编辑部
策划人语
年初向一位资深环保记者约稿,他回复了如下文字:
“还是展望一下对中国环境保护的未来的忧虑吧——
每一寸土地的森林生态系统都在濒临崩溃。
有一些物种已经灭绝了,有一些正在灭绝。
湿地也存在灭绝干涸的危险。
一些地方正计划疯狂地上马水电站。
垃圾污染正在刺激公众挑战政府的垃圾管理政策。
……”
这位悲天悯人的记者道出了中国环境问题的现实,恰如本期作者任剑涛教授所言——
改革三十年的经济发展与环境破坏相互伴随。生态环境的危机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官民共识,一定程度上的权力自觉和民间参与已经启动。然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都是权力运用的行为,在权力主导的格局下,环境保护始终处于一种从属性地位,是一种“软任务”,这导致了环保的绩效困局。既有的政策或技术思路下的环保方案“治标不治本”。
如何跳出政策和技术思维下的环保,探索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环保新道路?
我们有目标,更需要共识和行动。
杨富强博士在文中大声呼吁,根据国内外历史的发展轨迹和中国面临的挑战,十二五的节能减碳的高目标的制定是有依据的、可行的,是可以完成的。
甘绍平研究员在文中强调,已有的环境人权原则足以为解决环境问题提供价值观支撑,我们要做的是将其转化为制度和行动的有效性。
做事在人,成事在天。
让我们再努力一把。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嬗变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黄晓云 生态文明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和谐基础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调整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在我国特殊的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对生态文明建设必然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应当是强国家—强社会模式下的正和博弈关系。因此,要加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应在增强国家能力的同时,努力加强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的道德维度初探
孙冀红 刘经伟 生态文明的道德维度不是生态道德,它是一个领域概念,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关于道德建设方面所构成的体系。它具有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伦理意识的全球性、伦理觉悟的深刻性、实践主体的全员性、主体实践的自觉性、主体实践的和谐性等特征,表现形式为意识形态、行为规范、情感活动、实践活动等。生态文明的道德维度与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促进人与自然的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的最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西部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选择
——以生态文明为视角
张军驰 樊志民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生态环境治理是直接关系西部开发中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工程。西部开发10年来,在国家政策、法律、财力和物力等多方面巨大支持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西部生态环境依然面临着严峻形势。解决之策是以生态文明为理念,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以公众为推动力,完善西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现西部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绿叶观察
中国的工业化将决定世界的命运
王小东 近代以来中华民族通过实现工业化来一雪耻辱的决心是无比强烈举世罕匹的,再得益于祖先的遗产,这令我们拥有了完成工业化的最核心的财富:全球最多的高素质劳动力。高于西方的是,中国还要且能够让全世界不如中国的国家也享受到工业化的成果。与西方不同,我们要让工业化惠及地球上每一个人,这就是中国的普适价值,就是我们现阶段的普适价值。
理解拆迁
萧武 拆迁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前提,又能让拆迁户拿到补偿,这本来于国于民于公于私都是好事。政府与拆迁户的最佳选择,就是在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赢,但是,当前另一种趋势却愈演愈烈:某些媒体过于贬低政府,抬高钉子户,夸大了政府与拆迁户的对立,结果让政府与拆迁户双输,或者让钉子户漫天要价,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
绿叶随笔
背靠山河,享受文明
——与编辑就《你的微笑》的问答
张承志
绿叶书架
气候变化的思想盛宴
——读《气候变化的政治》
袁巍
从花园社区到清新世界
——读《生态乌托邦》
李广益
绿叶专稿
环境保护部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绿叶消息
观点
会讯
编 辑 部:010-64472631(总机) 010-64472693(总机)
理论编辑:杜建国 分
机:613 电 邮:[email protected]
齐 澧 分 机:609 电 邮:[email protected]
夏永红 分 机:612
电 邮:[email protected]
蒋 鲲 分
机:611 电 邮:[email protected]
特约编辑:田飞龙
美术编辑:孙 潇 分
机:605 电 邮:[email protected]
外 联:刘 丽 分 机:604
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