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违法违规,社会责任行使要有硬约束
临近兔年春节,审计署向社会公布了一连串似乎让人高兴不起来的消息。1月31日,审计署公布了对中国人保集团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审计结果,发现这两家身为央企的保险企业都存在着诸如违规承保或退保、虚增保费等一系列的经营违规问题。2月1日,审计署又公布了对西气东输二线二程东段的审计结果,抖搂出承担这个国家重大项目工程的央企中石油存在着七个方面的问题。虽然涉事企业都已按照审计结果进行了整改或正在整改,责任人员也受到了处理或将要受到处理,但是,透过这些事件,我们却可以看到,当我们把诸多的市场利益赋予央企以后,由于未能同时建立起对央企的社会责任的硬约束,央企对正常经济秩序的侵蚀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从一般意义上说,只要市场体制存在漏洞,企业凭着其“经济动物”的灵敏嗅觉,就会进行钻营,为自己攫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不管是中国人保、中国人寿,还是中石油,它们出现违法违规情况,似乎并不令人感到太惊奇,事实上我们可以相信,除了央企,其他类别企业同样会存在这些问题,只是审计署的审计不会涉及非国有企业,它们的问题会由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监管。但是,如果考虑到我国央企的特殊身份,事情显然不是这么简单。我国的央企除了具有作为企业的一般意义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享受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显然,由这种政府所赐予的垄断所产生的巨大的“市场红利”,是其他类别企业所不具备的。
在我国经济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曾经奉行过“国退民进”的策略,也就是国有资本退出竞争性领域,让民营资本以及外资等企业进入市场。但是,在近几年,虽然“国退民进”的方针仍具有正面意义,但国企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攻城掠地”,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已成一种十分明显的趋势。尽管这一趋势曾经引起激烈的批评,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由于在经济运行中还不能完全摆脱政府的宏观调控,尤其是一些民生经济领域,政府还不能完全放开物价控制,因此让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在这些行业占有主导地位,在产品供应和产品定价上占有话语权,还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的。从这一点来说,央企虽然是一个企业,但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承担着一些政策性方面的功能。很显然,一个承担着政策性功能的企业,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它将从根本上动摇它所得到的政策支持,从而使市场出现混乱。
现在,全社会都已认识到企业要讲究社会责任。但是,社会责任历来是一个“软指标”,不像企业盈利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本来,在一个充分发育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薄弱,那么,市场一定会惩罚它,消费者可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而使其逐渐丧失市场。但是,对于受到政府庇护、享有高度市场垄断权的央企来说,它却可以超越这种市场惩罚机制的压力,即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虽然责任人可能会受到惩处,但企业的“市场红利”却不可能因此而遭受损失。比如,在近几年,我们已经看到多起民营企业因为社会责任感缺乏,在违法违规行为曝光以后其市场评价度迅速降低,以至“全军覆没”的事件,然而,央企却没有必要产生这样的担忧。试想,像这次中石油被审计出七个方面的问题以后,中石油所占有的市场垄断地位和它所掌握的油气产品定价权能够出现动摇吗?它所承担的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能够因此而转由其他企业经营吗?
对于部分央企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产生的侵蚀作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由于央企的市场垄断地位一时难以撼动,因此,国资委有必要建立起对央企社会责任行使的“硬指标”约束。一方面,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市场化建设,逐步放开垄断行业,特别是积极拓宽民营资本和外资的行业准入渠道,消除央企垄断市场的外部条件;另一方面,国资委应建立起刚性的考核机制,比如,像此次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石油等央企被审计署审计出一系列问题后,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固然应该受到严肃的处理,但企业的高管同样应该承担领导责任。甚至,可以考虑运用市场机制对出现问题的央企予以惩戒,比如,对于已经在资本市场上上市的央企,以后可以规定,凡是被审计署查出问题并向社会公布的央企,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应剥夺其从资本市场上再融资的资格,问题严重的还可以由相关管理部门对其高管按市场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理。而对于尚未上市的企业,管理部门更可以以此为依据,驳回其上市申请。
央企作为“共和国长子”,不仅应该积极为国家创造财富,更重要的是应该成为企业遵纪守法的表率,成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享受到了垄断利益的央企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能既享受垄断利益,又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的“经济动物”。简单地说,央企的权利与责任必须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