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家乐福事件的四大质疑拷问物价部门执政能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家乐福等超市涉嫌价格欺诈将被严厉处罚的消息26日发布后,在全国消费者和商业界引起强烈反应。据说,事件的起因是发展改革委从上千份消费者举报获悉有关家乐福超市涉嫌价格欺诈的信息,随后立即部署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正在开展的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对部分省会城市超市价格行为进行了重点检查。后经查实,家乐福在一些城市的超市的确存在虚构原价、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欺诈行为,于是物价部门在天津、上海、武汉、沈阳、重庆,长沙、哈尔滨和长春等省会城市组织检查。物价部门检查人员进了商场以后,随机抽取商品,把超市标识价格和实际付款价格对照。一般抽到三四十个品种,总有那么三四个有问题,只是问题的程度不同,类别不一样。发改委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嫌价格欺诈的超市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一石激起千重浪。随着媒体的深度介入和广大消费者的广泛参与,沃尔玛也被卷了进来,掀起了一股声讨浪潮。同时,也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广泛质疑:
1、为什么沃尔玛、家乐福等外国零售巨头,在中国享尽了种种优惠政策,披上了无数的光环,但实际上,却视消费者和百姓为“冤大头”任意宰割,视供应商为“海绵”任意挤压?
十多年来,沃尔玛、家乐福等外资超市,利用中国的市场诚信缺失漏洞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用自身在中国被各种力量捧起来的“霸气”和“傲气”,趾高气扬,对上游和下游两头“通吃”,几乎达到了为所欲为的程度。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现象?这是他们在全世界通行的做法?还是独在中国才如此无法无天?这只是一种偶然现象,还是国际资本本身的特性和外资企业的本性?推而广之,对于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的这种负效应到底如何解读?例如,我们究竟存在某些领域对外资开放过度?等等。这些“跨国零售业巨头”为何在口口声声宣扬“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却屡屡出现言行不一的举动,甚至个别零售业企业在出现媒体曝光事件后不但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向消费者致歉和赔偿上,反而凭借其强大的资源进行“危机公关”,压制负面报道,各级政府如何看待这类现象?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为“全球500强”的光环所惑,再加上上缴了一定的税收,同时又解决了一些就业问题,于是以保护投资环境的名义,对“跨国零售业巨头”的违法行为“不闻不问”,变相助长了它们的“贵气”和“娇气”。那么,地方政府对此是否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反思?
2、为何如此令人震惊的价格欺诈可以以如此大的范围和规模持续这样久?
在发展改革委披露的数十起典型案例中,“虚构原价”的案件牵涉到家乐福在长春、上海、沈阳、南宁等地许多超市。长春家乐福新民店至少有三种衣服原价被虚构,其中“三枪暖棉加厚型圆领长袖男内衣衫裤”,价签标示原价每套99元,促销价每套79.2元,经查实原价应为每套89.9元。而在“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方面,上海市家乐福南翔店销售弓箭球形茶壶,价签标示每个36.8元,实际结算价每个49元;销售时尚衣架,价签标示每排9.9元,实际结算价每排20.5元;销售丁香玻璃茶壶,价签标示每个16.8元,实际结算价每个31.4元。据业内人士披露,这种现象至少在5年以上,否则,不会影响这么大。而且据说,这种“原创”于家尔福的价格欺诈,象传染病一样,成为其他超市学习的榜样,从而流传甚广。现在到底广到什么程度,还不得而知。
3、为什么对如此触目惊心的市场犯罪行为,处罚如此轻?
可以说,从这次价格部门的处理力度看,完全是“高高地举起,轻轻地放下”,而且缺少可操作性。比如,罚款少少的50万元(有供应商说,他们随便向哪个供应商收取一年的进场费都不止这个数),却还要等着其申诉后落实?至少何时执行,没有下文。还如,“没收违法所得”,听起来很重的处罚,但这个所得是多少?谁来监督和估算?依据何在?几乎找不到处罚的突破口。人们根本无法相信,以现在的这种处罚方式,会让沃尔玛家尔福们“心疼”。“为什么没听说家乐福在法国有价格欺诈的行为?因为法国违法成本很高。
正因为如此,网友们纷纷“拍砖”,认为一向百分百信任的家乐福、沃尔玛如此价格欺诈,仅仅罚款50万远远不够,有必要对其作出惩罚性的巨额赔偿,甚至可以勒令其停业整顿,给消费者一个交代。即便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其提出起诉也未尝不可。有人举例说,美国对价格欺诈的处罚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美国主要零售商西尔斯·罗巴克公司标高部分瓶装饮料价格,被认定“虚标商品价格以欺骗消费者”,地方法院接到起诉后,判决该公司支付110万美元赔款和诉讼费。与之相比,我们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价格欺诈“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在过于宽容。2002年,美国消费者因东芝笔记本的质量问题提出集团诉讼,东芝公司最后赔偿10亿美元。因为它担心,如果不和解赔偿,可能就是上百亿元。而对中国消费者,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就那么多,因此,这些公司颇有“有恃无恐”的意味。
4、为什么沃尔玛家乐福的道歉如此缺乏诚意?
本以为进了超市就可以放心购物,没想到跨国零售巨头也玩这些上不得台面的小伎俩,实在令人错愕。这些国外的“乖小孩”为何到了国内,就变成了“坏小子”?我们可以将其归之于家乐福与沃尔玛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但以它们在世界零售业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先进服务与管理水平,堵上这些管理漏洞应该不是问题,何以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拿中国消费者不当回事?对于这次曝光的“物价门”的道歉及赔偿,似乎更显得毫无诚意。恶意的欺诈仅仅轻描淡写地变成了“工作失误”,赔偿仅仅一点意思。那么,消费者的精神损失?路费?时间?对我国市场诚信的损害?等等,如何给广大消费者一个交待?至今没有解释和说法。
对于以上四大质疑,除了需要这些外资零售巨头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并真诚的解决办法外,同时,它也直接拷问我国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政能力。这就是,长期习惯于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进行价格管理部门,是否真正适应了不断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价管理。为何从公路的路桥收费到石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垄断部门的所有涨价,都能很快得到物价部门的支持和批准?为何农产品等价格总是在已经疯涨的情况下,物价部门才“慢吞吞地”介入?为何对房价等价格的变化反映总是那么“迟钝”?这一切的一切,是否意味着,物价行政部门在我国的物价管理中,是否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摆设?进一步说,从目前我国油价、房价、药价以及其他种种“价格门”事件、乱收费事件的发生,是否说明我国的行政部门执政能力太弱?是否有太多的不作为?
总之,这次家乐福“价格门”事件发生后,随着全民的关注和讨论,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应该进行集体反思?已经进入工业化中后期的今天,我们的外资政策是否存在着系统性缺陷?对待外资的放纵和崇拜,导致我国经济中的“奴性”得以泛滥,是否该到了纠错的时候?我国的物价体制和物价管理是否应该为目前的物价问题担责?在深化改革和体制转型的今天,是否可以把物价改革作为突破口,全面深化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尽快完善?一方面,在法制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监管,加大违法成本,并预防这种大规模的价格犯罪?另一方面,如何进一步支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己要把自己当回事?
在一定意义上,这次家乐福“价格门”事件的曝光应该是一件大好事,也应该是中国零售业发展史的一件大事,更是我们反思和重新认识外资企业的逐利本性的一个好机会,也给各级政府反思一下放纵外资企业在中国肆意妄为产生的后果。它给予了我们很多值得深思和研究的东西,希望我们珍惜这一机遇,而不能最后大事化小,不了了之,继续以所谓“保护投资环境”的名义,给这些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伤害广大消费者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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