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征用耕地的补偿费


  征用土地,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农村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15倍;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当前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补偿标准的范围界定不尽科学。因土地利用方式、种植制度、市场情况、区域差异等条件的不确定性,因农作物不同、物价波动、人为原因等等因素的影响,“平均年产值”很难科学、合理的确定,测算出的补偿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

  二是补偿标准不够全面。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中只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显然这是不全面的,其主要表现为三点:缺少拆分损失补偿、相邻土地受损与残留地补偿及土地预期发展价值补偿。一块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其价值是一定的,但在现行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经常存在被分割征用或部分征用,这样分割后剩余土地由于利用效率的损失及不经济的土地规模等原因,价值会趋于下降。同时,加上外部性的原因,被征用土地的新用途可能会对其相邻土地的价值产生影响。此外,还有一项被忽视的重要补偿是土地预期发展价值补偿,主要是未来农民改变土地的用途后的增殖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