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评《宜昌名律师陈守邦遭前妻血泪投诉》一文
——兼论石野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作者:礼泽洲 来源:礼泽洲文集
有网友说,石野没有主观恶意,我看不然。
石文称:“下面是她的自述——2003年初,时年25岁的我在宜昌市大都房地产公司担任高级主管,同时还兼任地艺术团及多家文化公司的主持人。一直觊觎我美貌的律师陈守邦,利用担任我公司法律顾问之机,绞尽脑汁地送手机、高档衣服、鲜花等手段拼命追求我,但都被我严词拒绝。但我做梦也没有想到,2004年11月24日,陈守邦找借口骗进入我租住的家中,我驱逐几次都不走,最后,竟然采取威胁、恐吓等鄙劣手段强行与我发生了■关系……看到我痛哭不止,陈就跪在我面前苦苦哀求,声称实在是太爱我而这样,并称愿意一辈子为我负责。我想告他,但知道他是律师,关系广、熟人多,我一个弱女子根本扳不倒他。再加上女孩子特有的畏惧心理,我只好独自流泪。谁知第二天中午,这个■■故伎重演,竟不顾我的反抗再次将我■■。从此,老奸巨滑的陈就紧紧抓住我软弱和胆小怕事的心理,强迫我与他同居,并多次指天发誓,表示要一辈子用爱呵护我。我因■■于他,就慢慢的被这位离异且有儿子的老男人的花言巧语所迷惑。”
礼泽洲评论:如果上述仅仅是录音没有写成文字,或者用特殊符号■涂抹则不涉嫌侵权,但必定这段被石野写成了文字,并公开在网上发表出来。石野自称是懂得法律常识的,这段属于个人隐私,如果董与陈没有结婚,是否能够公开还有待研究。正是因为董与陈已经结婚,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已经对陈不再追责。如今,董为了泄私愤将这段第三人根本就不可能知道的个人隐私告诉记者石野,石野将这段录音写成文字并公开发表。
我认为,石野属于主观恶意,构成共同侵权。判决结果:赔偿(1元)、在网上发表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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