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我们免除恐惧的诉讼制度
“2009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陈伟以谈分手为名将被害人缪某某(女,20岁)约至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南门外翔凤宾馆8211房间内,骗被害人缪某某喝下其事先放有性迷素药水的水,后强行与被害人缪某某发生性关系。”
——单看这段来自检察院公诉书上的内容,你肯定以为这个被告人陈伟是个十足的“采花大盗”。但是,在该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后,作为被害人的缪某某却多次向公检法机关写情况说明,称不是强奸;在一审开庭时,被告人陈伟的辩护律师将被害人缪某某的这些材料出示给法庭,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是,接下来,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发生了。
不久,该案的被害人缪某某忽然遭到北京市海淀警方的传唤,传唤的原因是涉嫌伪证罪。在面临伪证罪的指控下,缪某最终不得不又更改证词,改变了被告人陈伟“不是强奸”的说法。于是,缪某某得以取保候审,法院判陈伟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
当我读了媒体上的上述消息后,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公检机关竟然可以任意“以伪证罪”迫使证人改变证词已达到对己有利的目的,这是一个怎样的诉讼制度啊?
不独有偶,北京律师周泽在办理的一起受贿案时,证人李庆成对检方承认向被告人行贿10万元,之后接受律师调查后翻证;检察院调查后李又将证据翻过去;律师第二次调查后证据又翻过来。最后李庆成被警方以伪证罪拘捕,从此再也不翻证了(参见2011年1月27日《南方周末》A6版《公权力作伪证:无人追究,无法追究》)。
按照这样的办案逻辑,公检机关可以任意利用伪证罪对任何人罗织罪名。现行刑事诉讼法竟然为公检法机关留有诸多的空间以操纵司法公权力,难怪我们的冤假错案接连不断。如果从改革开放算起,我们的法治历程也已经走了三十余载。三十余载以来,我们的司法竟然是在这样一个漏洞百出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跌跌撞撞走过来的。在这样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如果你没有被成为佘祥林或赵作海,完全凭的是偶然,而不是必然;而佘祥林、赵作海的被平反,也完全凭的是偶然(被“杀害”的被害人重新出现)而非法律制度。这怎能让我们免于恐惧?
据报道,2011年又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但是,每次修改只针对一些枝节问题,而公检法“三位一体”的基本结构却始终不变,公检法互相配合的原则不变,并且抱着“特色”不放,以特色为借口,拒不接受先进的立法经验,继续按照原有的制度框架走老路,这样的修改怎么能改变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