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内幕交易,须用重典才能提高震慑力


  近日,证监会对4名券商保荐代表人开出了4张罚单。统计显示,自2004年保荐制度实施以来,7年间共有47名保荐代表人被采取监管处罚措施。其中,已有23名保代在被处罚后另觅下家。郭树清履新证监会一个月,却早已将改革的火把烧至多个领域:分红新政、完善退市制度、严打内幕交易。

  “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说的这段话,在坊间被投资者广为流传。

  公平的市场提供了公平的游戏规则,依靠不法行为牟利,必须面临更高的违规成本。作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中国香港证券市场以其规模庞大、资金雄厚闻名于世。其中,可与伦敦、纽约等大市场相媲美的严格监管措施,是最令投资者放心的因素。

  2009年4月份的一起案件,使中国香港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跨越了一座里程碑。该案中,投资银行家马汉扬被判犯有内幕交易罪,监禁26个月并处罚款23万港元,成为第一个因该罪名在中国香港被判入狱之人。同年11月,4名被告因密谋推高泛海酒店市值40亿港元,被法庭分别判处26到30个月监禁,并各处罚金约30万港元,此案被认为是中国香港最大的市场操纵案,也是首次就市场操纵行为提起法律诉讼的案件。

  在A股市场上,由于内幕交易的违规成本实在太低,加之由于行政力量对资本市场的干预逐渐增多,在内幕交易案件与权力腐败案件的觥筹交错中,许多内幕交易的处理单是依靠行政处罚以及少量的罚金并不足以构成威慑力。据《上海证券报》报道,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A股市场众多乱象背后当然是为了“利益”二字。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监管层对内幕交易主要采取行政处罚的手段,而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太低。在巨额利润的诱惑下,这样的行政处罚力度实在有些微不足道,也必定促使后继者继往开来。

  按照我国的《刑法》规定,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罪最高法定刑期为10年,而造假的绿大地董事长居然只获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真叫人大跌眼镜。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著名的“麦道夫”案件中,麦道夫因证券欺诈获刑150年,同时还被处以1700亿美元的罚款;2002年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案违法者受到了最为严厉的惩罚,安然公司、安达信会计事务所由此倒闭。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因涉嫌财务欺诈,向安然破产的受害者分别支付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赔偿金。安然前CFO费斯托(andrewFastow)被判处10年监禁外加2380万美元罚金。其他关键人物也获得相应刑事处罚。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一种典型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是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颗毒瘤,也是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而内幕交易一旦实施而未被监管层发现,违法者将获得巨额收入,这正是违法者铤而走险的原因。监管层只有拿出有力度的民事赔偿条款、提高刑罚力度,鼓励民众通过民事索赔,让投资者参与打击内幕交易,运用重典才能提高震慑力,真正起到警示作用,“零容忍内幕交易”才能不成为一句空话,“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才能不成为一句空话。

  资料:

  就我国目前立法层面来说,对于内幕交易,很多法律条规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具体如下:

  我国《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即内幕主体、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

  内幕交易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二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有了详细的描述,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等。

  《证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该条款中还罗列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