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成就紫鑫药业


                         制度缺陷成就紫鑫药业

                                 付明德

  中国证券市场上或许又有一颗造假明星“横空出世”。据媒体报道,紫鑫药业通过“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进行人参业务的自买自卖,“炮制惊天骗局”。目前,相关部门已对紫鑫药业展开调查,其股票也已无限期停牌。如果调查属实,紫鑫药业无疑是中国证券市场又一颗新的造假明星。

      中国证券市场上,稀缺的是诚实守信的公司,而不是造假明星。银广夏、蓝田股份、大庆红光、绿大地这些造假明星,你方唱罢我登场,接二连三的上演精彩的造假大戏,一次次摇动着资本市场脆弱的根基,也使投资者伤痕累累。其实,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造假已不再是新闻。不造假才是新闻。“包装上市”至今还是中国民众对公司上市的基本印象,可见造假是何等的司空见惯。在两千多家的上市公司中,恐怕没有几家公司敢于拍着胸脯保证自己连一丁点假都没有做过。

  造假既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就一定是制度上出了问题。通常人们把中国证券市场的所有问题归结为“制度不完善、法律不健全”,这当然没有错。但是怎样做才能使制度完善、法律健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为防范上市公司造假,设计者设计了这样的几道防线:第一道,当事人自律,第二道,中介机构把关;第三道,监管部门监管,第四道,投资者监督。并相应的在法律上做出了规定。然而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的现实,说明这几道防线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原因何在?

  首先,当事人如果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就不会实施违法行为,证券市场自然就是一个干净的世界,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状态。当事人自律主要通过当事人的道德自我约束来实现,当然,如果违法成本高昂,也会使当事人因畏惧而自律。然而,寄希望于当事人自律,是不现实的。马克思说:“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上市公司造假完全是利益驱动使然。造假给当事人带来的利益何止300%,几乎是无本万利。以紫鑫药业为例,其之所以造假,目的无非有二:一是为了实现定向增发,达到在资本市场圈钱的目的;二是抬高股价使实际控制人郭春生及其家族获取暴利。通过郭春生及其家族控制的上下游客户进行人参业务的自买自卖,紫鑫药业所制造出的“人参神话”有如人参一般神奇。据紫鑫药业2010年年报显示,在涉足人参业务仅一个多月后,其“人参系列产品”的业务收入就已经高达3.59亿元。2010年实现营收6.4亿元,同比增长151%,实现净利1.73亿元,比上一年大增184%。今年上半年,紫鑫药业“再创佳绩”,实现营收3.7亿元,净利1.1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26%和325%。这美丽神话结出的硕果就是紫鑫药业在2010年成功的实现了定向增发,在资本市场上圈来了10亿元的真金白银。而收获还远不止这些。与业绩一同飞升是其股价。从去年9月起,紫鑫药业的股价一路狂奔,纪录不断刷新,不到一年,其“身价”暴涨300%。而股价飞升的结果就是这场骗局的导演者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春生个人和其家族财富的剧增。在“新财富500富人榜”的统计数据里,去年10月份,郭氏家族财富为16亿元,2011年5月,郭氏家族财富飙涨到36.4亿元,7月份,郭氏家族财富累积达到47.91亿元。利益如此之巨。如何能够挡得住造假的冲动。据媒体报道,在这场造假大戏中,主角不仅郭春生一人,其母亲、妻子、家族成员甚至情人及情人弟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印证了马克思的精典论断。因此,当事人自律是靠不住的,如果没有有效措施作为保障,指望依靠当事人的自律杜绝证券市场的造假现象,绝对是空想。

  其次,在现有制度设计中,另一道重要的防线是由券商、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筑成。由中介机构为发行上市把关并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很为主张注册制的人士所倚重。然而,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及公司的老板是这些中介机构的客户,客户是上帝,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银子要靠“客户”封赏,为了利益中介机构也会丢掉良知,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同样适用于这些中介机构。紫鑫药业的造假,不但逃过了审计机构的“眼睛”,也逃过了其他中机构的“眼睛”。然而,究竟是造假无法发现,还是这些机构干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参与其中,都未可知。至少几大券商连篇累牍的研发报告,成为紫鑫药业造假的推手。因此,指望这些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把住上市公司造假关,同样需要有效措施作为保障。

  第三、监管部门监管。监管部门的监管对于防止、打击证券违法行为发挥着巨大作用,无疑是必要和重要的。但是,由于证券违法行为多种多样,作案手段极其隐蔽,监管对象众多而且形形色色,期待监管部门有限的人力进行有效的监管,显然勉为其难。更何况监管者也有懈怠甚至被利益俘获的可能,因此既希望通过监管部门的监管杜绝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同样是不现实的。

  第四、投资者监督。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造假,最大和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证券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因此,广大投资者有揪出违法者的根本动力。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对市场的任何异常变化都极其敏感,而且投资者中人才济济,如果能够把这支力量组织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让上亿双眼睛盯着市场,违法者将无处遁形。然而,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却是一群最无助的“弱势群体”,他们面对违法者给他们造成的巨大损失,除了眼泪,几乎是束手无策。

  从法律层面来讲,对于证券市场的造假行为,法律并非没有相应的规定,证券法将其规定为虚假陈述。对于虚假陈述,法律对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分别规定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相对于其他证券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相对完备。按理说,有四道防线把守再有法律作为保障,就一定能够有效的防止造假行为的发生。但是,造假行为屡屡发生,说明这几道防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不在于制度设计不合理,也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地落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即便再严厉和严密的规定,对于违法者来说,也无异于田间的稻草人,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对于违者来说,只要有1%的漏网率,就足以使他们兴奋起来,而如果有30%的漏网率,就足以让他们甘冒杀头的风险。现实中,证券违法行为查处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极低的查处率客观上对违法者起到了纵容作用。而投资者监督的乏力,又使违法者有恃无恐。投资者参与市场监督的最有力的手段就是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当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法庭,就一定会对违法者起到极大的威慑作用,也会让违法者倾家荡产,使其得不偿失。然而现实中投资者的诉讼渠道却极其不通畅,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民事制裁,依然坐拥违法所得的亿万资产。这样的结果既挫伤了投资者的监督热情,动摇了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使违法者无所畏惧。而法律不能有效实施,又会使监管者和中介机构怠于履行职责。

  怎样才能使法律和制度落到实处?或许有效的办法就是监督。只要全社会的各种监督力量都活跃起来,就会使各个主体不敢跨越法律的红线,也会促使监管者更好的履行职责。因此,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使法律和制度落到实处,是杜绝上市公司造假的根本途径。

  本文发表在《董事会》杂志2011年第10期,发表时题目被改为《紫鑫造假终极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