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的增值税“扩围”,不同于以往的税收改革举措。
作为现实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它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
国务院于今日推出了启动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举措。决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并通过逐步向全国推广,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这标志着,在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3年之后,有关它的另一步完善动作——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
对于增值税的“扩围”,这几年来,方方面面赋予了诸多期待。随着“扩围”时间表的临近,这些期待能否变为现实或有多少可以变成现实,自然不断地拷问着处于谋划过程中的改革。
增值税“扩围”,是在国内外经济形势呈现一系列新变化的背景下推出的。欧美日等国经济形势的恶化以及可能带给我国的不利影响,显然与“扩围”行动直接相关。这就意味着,“扩围”是被当作预防或抵御经济下滑风险的一种政策手段而操用的。既然是用于预防或抵御经济下滑,增值税的“扩围”,便具有了经济扩张——结构性减税之意。目前看来,这种减税效应,至少可以通过如下三个层面表现出来:
随着增值税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地盘”,因营业税无抵扣而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将会通过相关行业改缴营业税为增值税而趋于减少。从而,相关行业原承担的税负水平将由此得以减轻。此其一。
随着增值税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地盘”,因增值税转型改革而带来的两税税负失衡矛盾——随增值税税负的下降而使营业税税负相对上升,将会通过相关行业改缴营业税为增值税而趋于缓解。从而,相关行业原承担的税负水平将由此得以减轻。此其二。
随着增值税逐步“扩围”至营业税的“地盘”并新增两档较低税率,因普遍适用17%和13%两档较高税率而呈现的以往增值税整体税负偏高格局,或将会通过相关行业适用11%和6%两档较低税率,或可能通过所有行业普遍改用新的较低税率,而趋于下降。从而,增值税的整体税负水平将由此得以拉低。此其三。
增值税“扩围”,也是在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矛盾的形势下推出的。这些新的问题和矛盾,显然与分税制涉及的第一大税种——增值税密切关联,更无疑会随增值税的“扩围”而引发新的更复杂的问题和矛盾。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是,随着增值税逐步“扩围”至地方政府几乎惟一的主体税种——营业税的“地盘”,原属于地方政府的固定收入将趋于减少。即便可以将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原封不动地“还给”地方政府,那也只能算是一种权宜之计、临时安排,而非体制性调整。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失掉了自主财源的支撑,越来越依赖于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平衡的地方财政,将会因此蜕变为一个个“预算支出单位”而不再能算作“一级政府财政”。事情走到这一步,不仅诸如开征以房地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等方面的行动有了强大的动力,而且,实行了18年之久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也会因此获得启动新一轮调整的强大推力。
增值税“扩围”,还是在新一轮税收改革进展至关键阶段所推出的。“十二五”规划所描绘的税收改革蓝图,显然与“扩围”行动高度契合。这就意味着,“扩围”是被当作一种实施税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的一个重要举措而操用的。既是为了实施税收改革,并且,税收改革的目的又在于优化税收结构,那么,实现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大致均衡,便是其当然的选择。增值税的“扩围”,无论是涉及营业税税负的削减,还是牵动增值税税负的下调,都会带来降低间接税规模及其构成的作用。在其他相关因素如财政支出规模不变的条件下,随间接税规模和比例降低而腾出的税收空间,便是实施以增加直接税为主要着眼点的直接税改革的重要条件。以此为基础,我国的税收结构走上大致均衡的道路,将不再是一种奢望。
增值税“扩围”,又是在我国税收征管机制变革面临诸多难题、进入“胶着”状态的情况下推出的。现实税收征管机制的几乎所有的“软肋”,都可归结于它的运行基础——以主要征收间接税为前提,以主要向法人征税为前提。只要征的主要是间接税而非直接税,以“间接+截流”为基本特征的现实税收征管机制,就无需改变。只要是主要向法人而非自然人征税,以“间接+截流”为基本特征的现实税收征管机制,便可以奏效。换言之,随着增值税“扩围”和间接税规模和比例减少的进程,一旦在现行税制体系中融入针对自然人征收的直接税税种并将其作为重要的税收来源加以对待,现实的税收征管机制,就有了必须变革的理由。故而,增值税“扩围”,也可以视作我国现实税收征管机制发生革命性变化的前奏曲。
诸如此类的期待,可能还有许多。但上述四个层面的期待已经足以说明,这一次的增值税“扩围”,不同于以往的税收改革举措。作为现实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它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当前这样一种异常复杂的经济社会环境中,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选择是,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将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和税收征管机制以及整个财税体制建设,推上一个可与现代市场经济对接的更高水平。
增值税“扩围”,有什么可以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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