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报告时,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审议保障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时表示,目前的公租房建设政府包揽太多,要发展租赁市场,应调整小产权房政策及过于严厉的限购政策。她进一步认为楼市限购政策应:抑制对房屋的过度投机,而不是抑制老百姓的投资性购房。“没有多余的投资房,租赁房市场就全由政府背起来,这是不可能的。”此言一出,立即遭到网友的回击。这几天我也一直被吴委员的言论困惑着。
困惑之一:中央政府多管齐下抑制房产泡沫,才使得楼市刚刚出现价格稳定和回落的状况,就在此关键时刻,作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的吴晓灵为什么抛出楼市限购过于严厉的言论。
困惑之二:曾经担任过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吴晓灵,站在专业的角度,难道她不知道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的中国,土地资源有限,房屋供不应求的事实?在吴委员看来,为什么不能对房屋投机行为实行零容忍的措施,该抑制的只是过度投机行为?吴委员能拿出标准来区别“投资”与“投机”、“投机”与“过渡投机”的界限吗?难道吴委员不知道房产泡沫对中国经济的破坏性作用吗?
困惑之三:难道吴委员不知道中国百姓的富裕程度还没有达到能投资房地产的实力吗?不知道现在的房奴成为“白领”阶层,每月工资就只够付房贷的现实吗?
很多网友认为吴委员是“坐在办公室里放空炮”、“太不了解国情”。其实,事情恐怕不会是这么简单,吴委员是充当了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是在替相关利益集团说话。因为楼市限购政策以及相伴而采取的大规模建廉租房的措施,已经严重打击了那些楼市炒家,投资的房产既无法高价卖出去,也租不出去。
无论怎样,吴委员的楼市限购“过于严厉”说,是不顾房价水分大、楼市泡沫的事实的不恰当言论。吴委员应该知道,房价回归理性是民众企盼,是大势所趋。
在这里,不妨将新华社的一篇介绍德国稳定房价的文章放在这里,也期待吴委员能看看这篇文章:
近来在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德国房地产市场却很稳定。其中的原因是德国独具特色的房地产政策。目前 德国房地产政策已成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英美相比,德国政府更强调房地产市场的社会福利性质。政府根据国家人口特征制定了完备的 房地产发展规划,并通过土地、税收、法律等手段卓有成效地实施规划和调控市场波动,由此保障了数十年来德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房地产价格水平总体较低,市场抗风险能力强。
第一,德国特有的住房金融模式和房贷固定利率机制,为稳定房价提供了制度保障。德国实行独特的“先存后贷”合同储蓄模式。这约占房贷总额一半左右,另外30%的住房贷款来自于商业贷款,其余则来自家庭储蓄。德国所有房贷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抵押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1年半。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
第二,严密规划保障市场供给严密而科学的房地产规划,是德国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首要手段。德国土地规划的出发点是全国的人口特征。目前德国有8200 万人口,家庭数量为3800 万左右,为全国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便是政府规划的首要目标。另外,根据政府规划,近年来德国每年新增住房为25 万到30 万套左右,完全能够满足居民的新增购房需求。考虑到居民的收入差距,德国政府房地产规划中对高、中、低档房屋的结构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低收入者,各地 方政府会根据当地人口结构明确规定所有住房中福利房的比例。政府对社会福利住房专门规划用地,在发展商开发后再以较低的价格提供给需求者,其中的市场差价 由政府向开发商提供补贴。德国规范住房市场的法律基础是《住宅建筑法II》。这项法律规定,开发商应该为社会不同阶层提供住房,在面积大小、房屋设施和租 金或购买能力等方面,满足不同阶层需求。
第三,大力推行“社会住房”和“住房金”等资助政策。尽管《住宅建筑法II》确立了房地产市场的大体框架,能够满足社会广大阶层的 居住需求,但毕竟还是有家庭由于收入低或者其他原因,买不起合适的房子。为此,德国政府住房政策的一大重点是向低收入家庭倾斜,大力推行“社会住房”和 “住房金”等资助政策。
战后几十年里联邦德国开始大力兴建“社会住房”,包括供出租的公寓楼和合作社住宅。通过不同的补贴方式,使这类住房以低于成本的租 金供应给低收入阶层。近年来,在“社会住房”的资助框架内,政府还资助私人投资者和地方房地产公司,帮助他们为在市场上难以获得住房的家庭提供质优价廉的 租用房。政府还资助房地产开发商对现有住房翻新改造,供低收入家庭居住。在德国许多地区,开发商如果提供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居住的房屋,还可以得到政府的 补贴。此外,德国政府还实施“住房金”制度,通过向低收入家庭提供补贴,帮助这部分人群获得合适的住房。在德国,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公民都有权享受“住房 金”。统计显示,最近几年中,领取“住房金”的家庭,住房负担(包括房租和购房负担)占家庭税后月收入的比例由45%下降到31%。
第四,为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德国政府特别重视租赁市场的法规建设和管理,这些法规重在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法规中对租房合同和租金都进行了详尽规定,对租金核算也有严格标准。此外,为防止住房租赁领域的非法投资,法规明确禁止“二房东”现象,维护了全国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德国发达的房屋租赁市场。德国自有住房率为42%,租赁住房率却达到58%,特别是年轻人中77%是“租房族”。这主要得益于政府鼓励修建租住房屋、保护房客权益等一系列政策。与房屋出售价格一样,德国政府对房租水平也进行了严格限定,由市政部门、房东与房客协会、房屋租赁介绍所等机构,共同制定该地区不同房屋类型“房租合理价格表”。如房东的房租超过“合理房租”20%,就构成违法行为;超过50%就构成犯罪行为,如不及时更正房东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牢狱之灾。
第五,限制房地产投机。近年来大量海外“炒房团”涌入德国,境外资金已超过本土资金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在德国的境外房地产投资资金约占到全欧洲的1/3。许多地方政府为此出台法规限制最高房价和房租,极大打击了外资炒作德国房地产的热情,许多海外炒房团开始逐步淡出德国市场。除严格的房地产法规外,税收也是德国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在新增房屋建设、保障住房供应,还是在限制房地产投机方面,德国政府都积极运用税收手段,大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限制房地产炒作,德国政府一直对市场上的相应资金通过课以重税的方式加以限制。德国即将实行所得税改革计划,将对投资者的房租收入征收25%的所得税,这些政策与当前实施的房租最高限价政策相呼应,将大大限制房地产投机的利润空间,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作用重大。
吴晓灵在替谁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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