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对金融业进行“竞争性监管”


抓紧对金融业进行“竞争性监管”

李震

【载于《中国经济导报》2011108A03

 

不久前,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出席大会开幕式并在致辞中表示,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依然面临严峻挑战的背景下,各国竞争执法合作应当紧紧围绕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的目标,扩大相互开放,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促进国际市场公平竞争,推动各类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制度推行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金融业的制约。回顾竞争制度百年历史后不难发现,金融业一直“得以豁免”。主要原因在于传统理论认为,对金融业实施竞争性监管会导致金融机构破产,系统性金融风险将紧随其后,所以,竞争制度必须与金融业隔离。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已悄然改变了这一传统。

 

国际社会在反思金融危机后一致认为,须加紧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加强监管。

 

今年7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先后公布了两份征求意见稿。文稿强调,对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落足于规模、关联性、替代性和复杂性,而这四方面无不与金融市场竞争息息相关,均是金融竞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至此,金融业享受竞争制度豁免的特权基础“彻底崩溃”,金融竞争制度已成为现代金融业必须正视的全新难题。

 

2010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率先吹响了规制金融反竞争行为的号角。美国严打在市政债、次级贷款、银行并购等领域中潜藏的金融垄断。

 

金融危机期间,欧盟在采取担保、注资等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的同时,也严格实施了金融竞争性审查,避免短期的市场救助会扭曲长期的市场竞争。进入今年三季度,欧委会竞争当局加大力度严查金融市场中可能存在的“反竞争行为”。

 

虽然我国竞争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仍处于起步阶段,执法主要集中在电力、通信、石油、饮料和矿产资源等实体经济,尚未实质地“覆盖”金融业。“十二五”期间,“以竞争促发展”成为了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则之一,而金融是服务业的“龙头”,建立以确保金融竞争为宗旨的制度有望破局。

 

从国际竞争执法动向和金融改革趋势看,竞争制度延伸到金融业已是大势所趋。为确保我国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尽快构建既符合国际标准、又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竞争制度。

 

文稿链接:http://www.ceh.com.cn:8080/epaper/ceh/20111008/A03/A03_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