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律师刑辩会上的演讲(下)


[陈有西按]新年伊始,1月16日 应邀在中国法学会2011年刑辩峰会上作了一个半小时演讲。大纲讲前已经在学术网公布,有的朋友说这么多内容讲不完。有的朋友要求公布全文。确实只讲了一 半。今天中国法学会的主办者将速录稿发我了,自己都吃了一惊,居然有27000字,这也许是语速、容量都破天荒的一次演讲了。真是既佩服又感谢这次会议的 速录姑娘,为我保留了极珍贵的原始资料。好多内容,我讲第二遍往往就达不到首谈的效果。这次演讲场合和层次都比较高,认真听了高法、高检的主任、庭长、厅 长和一些名家的意见,临时加了回应互动的一些内容。集中了我近两年关于中国司法改革和律师状况的一些深层的思考。今天我进行了认真的校对。有些内容,如认 真清理前苏联司法遗产对中国的影响的问题,国内学界可能是第一次公开讲,在今年刑诉法将大修的背景下,这个话题尤其重要。作为一种学术观点,请方家批评指 教。

 

反思清理苏联司法遗产是中国司法改革当务之急

在中国法学会2011刑辩峰会上的演讲

 

陈有西

时间:2011年1月16日(上午)

(根据录音整理,演讲人已经校阅)

 

 

我们需要反思和清理苏联司法遗产

 

   我 们国家的司法改革,总体来讲,有很深的苏联遗产的影响。苏联现在已经瓦解了,成为俄罗斯和独联体。苏联的法律制度我们中国继承得最好最全面。戈尔巴乔夫之 后的苏共中央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了苏联灭亡的教训,总结出前苏联的三个特征,一个是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制制度,二是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三是垄断 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现在中国把第二条,垄断中国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特别是计划经济这种运营模式,我们把他打破了。这30年我们经济突飞猛进,是因为搞了市场经济,自由经济,完全按照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我们现在成功了,30年成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超过日本、德国。但是,另外两个遗产,我们还是继承得好好的。政治法律制度继承的好不好?意识形态控制得牢不牢?我前天转帖了一个凤凰网的东西,香港立法会否决香港特区政府60亿办亚运会的申请,加了个按语说,中国的人大代表,什么时候也能够这样管理国家的预算就好了。这个帖有什么问题?让人民选择60个 亿该不该花,有什么错误?我们的奥运会,世博会,花钱从来没有到人大去审批,代表们根本不知道。谁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但我的学术网马上被屏蔽打不开 了。删了微博链接,半天后才又能打开了。现在的网络审查,不懂政治,也不懂经济,更不懂法律,他更不遵守法度。因为中国没有《新闻法》,他就躲在暗处瞎 搞。这不是公权力的管理社会的方法,是一种“下三烂”的办法,黑客犯罪的方法。我们不知道是谁把我屏蔽掉的,我们的新闻审查,是在阴暗角落里干这个事,这 是一个什么国家?有问题你可以明确提出来,你可以依法追究违法煽动的人,但是你是国家公权力,是堂堂正正的,你不能用黑社会暗搞的办法。讲民主与法制的国 家,怎么能容忍这种手段控制舆论?

现 在苏联的三大遗产,经济制度的遗产我们扔了,法律制度的遗产、意识形态控制的遗产,我们死抱住不放,完全的继承。人家自己都已经扔了,检验失败了,亡国 了,解体了,我们还奉为宝贝。所以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改革开放,必须是两条腿走路,经济体制改革了,政治体制必须跟上。政治体制里面,很重要 的内容,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代价最小、不会导致混乱的突破口。律师制度改革、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只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小部分而已。

刑 诉的角度,前苏联的遗产有什么东西?刑事诉讼,苏联就是检察院、特情组织、契卡,可以控制法院,可以决定案件的结果,法院只是过个形式。以党内斗争、党内 清洗代替国家法律,代替法庭审判。苏共中央清洗的时候,大批中央委员被直接军法枪毙,侦查机关的权力超过法院,凌驾于法律之上。斯大林杀人很方便,法院根 本没有用,法院审判的形式都不用走。我们文化大革命就是学了这个,把法院作废,公检法作废,工人组织可以杀人,刘少奇不用审判就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 贼。也不是刑法罪名,刑法上没有这些罪,那时也没有刑法,只有镇反条例,都是政治罪名。不用开庭,不用辩护,那时律师早在反右时就已经灭了。这就是继承苏 联那一套。所以我为什么说,高检高法专家们昨天讲的思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没有我的宏观。因为他们是在现有的笼子里,想进行一些修修补补,根本没有 考虑60年了,需要认真反思清理前苏 联送给我们的恶劣遗产。《刑事诉讼法》在这个根本问题上不解决,下面的量刑制度改变,都是枝节性的问题。树根烂了,树叶不可能茂盛。《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必须要有大思路,必须树立法院的权威,建立法庭为中心的刑诉模式,让侦、诉指挥法庭的现象杜绝。现在的理论说,让法院密切配合纪委、公安、检察,胡扯!如 果这样配合,法院听侦查的,抓起来就是罪犯,不需要审判,侦查机关的观念没有人去审查他,没有后续的抗辩和质疑,冤假错案就会大量发生。律师有什么用? 公、检的地位不但比律师高,其实比法院还高。法院现在怕纪委、怕检察。为什么?因为很多法官屁股后面有屎。如果这个案子支持律师的观点,不按照我纪委、检 察院的观点、要求把他判掉,那么你法官等着被抓吧。纪委的抽屉里面有一堆检举信,随便找一个就可以立案抓人,而且往往一抓一个准。这样的环境里面,检察院 有抓人权,纪委有抓人权,他们在向法院提起指控,法官他怎么会支持律师对反腐败案的无罪辩护呢?明明冤也要判掉。这样我法官自己安全了。冤案是纪、检要求 判的,要追究大家一起死,要抗着大家一块抗。很多东西,就是按苏联模式进行司法设计的,我们的检察权非常强势。有侦查权、拘留权、批捕权、鉴定权、退查 权、延期权、公诉权、列席权、抗诉权、司法建议权、法庭监督权、监所监督权、同公安联合的伪证侦查权,抓律师权。每一个诉讼环节,他都占全了。公诉权和侦 查权混在一起,一个案件审理,律师不知道,法官什么思路,这个审判机密不能告诉你,告诉是泄密,法官可以撤职、调离,律师可以处分。而检察院不但可以打 听,还可以听你的核心,到审判委员会来听。听了不好,回去一个司法建议书过来了,而你律师是绝对不行的。“抗辩平衡”,在中国是形式上的。哪有法庭公平审 判,表面的平衡,回到审委会,绝对不平衡,控方是强势的,辩方没有地位,很多案宣判的时候,检察都不来,因为他早知道结果了。只有律师在那树起耳朵听,这 个案子有罪还是无罪。这就是中国法庭的现状,这些个东西哪里来的?苏联继承来的,就是契卡、检察院远远高于法庭,他杀人不需要审判,军法就解决掉了,法庭 算什么?律师则根本不需要。所以,这个就是刑事诉讼第一个要清理的东西,就是法庭的地位问题。

 

应当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侦诉分离

 

律 师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是小补小修,而是要从根本诉讼架构模式上,进行重新构建。必须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的权利,律师不知道, 检察院也不能知道,让法院独立讨论。取消法庭监督权。昨天王军厅长讲了,加强司法监督权,检察院的叫量刑建议,律师的叫量刑意见。建议有监督的意思。这从 骨子里就可以看出,检察院是认为法庭根本就没有什么平等抗辩的,不但同你律师不是一个级别的,连审判的法官,我都是有权监督的。我的量刑建议,你法院必须 当回事。而律师的嘛,说过就是,参考而已。量刑建议提交给法庭,应当照办,建议必须尊重。而律师意见,可听可不听。

这 不是他保守,而是我们中国现在的刑诉法,权力架构的设计就是这样的。在现在的这个法的基础上改革,高检就有理由这样构想。这体现了苏联旧法思想对他们的影 响。我是公共权力,代表国家公诉,维护国家安全;而你律师是给杀人犯、强奸犯辩护,你跟杀人犯、强奸犯差不多。你的意见不能同我的平起平坐。60年苏联旧法思想教育影响下来,我们很多的检察机关的同志,包括高层的同志,受了苏联遗毒的很深影响而不自知,还以为有坚定的法理基础。

很 多学术场合,特别是一些国际范围的刑事论坛,我们检察系统同志,同律师、学者总说不到一块,经常争起来。前几天陈光中教授就同检察院的当场争起来,他们说 《刑诉法》高于《律师法》,一个是人大全会通过的,一个是人大常委会立的。律师会见权就是要限制。说新立的律师法效力不如刑诉法高。

同 一法律渊源的法律等级的常识、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常识,这样的高层的会上,他都会讲出这种外行话。其实他不是外行,根本原因就是前苏联法学思想的根深蒂 固。他不是客观地探讨中国的法治如何进步,而是门户之见极深,本位观念极重,为自己的系统争权利。不是我们高法、高检的领导个人有什么问题,是潜意识的影 响,他们的思维模式早已经固定了。他们的法律水平,他们对社会的观察了解,比我们深很多。但由于我们整个司法思想是受苏联余毒影响的,这些现象就产生了。

所 以我的建议是,取消检察院的侦查权,反贪、反渎都并入公安系列的反贪局;取消法庭监督权,列席审委会权,退查重诉权。公诉权必须同律师辩护权均衡,而不能 高于律师,更不能高于法庭。类似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律师公诉。更不能限制证人,抓证人。现在反贪局和公诉处联合抓证人、威胁证人、限制证人人身自由的现象非 常严重。

退 查重诉问题,昨天很多律师互动中提问,我这里回应一下。《刑事诉讼法》没有这个规定,是最高检察院自己搞了一个刑诉法的实施意见的解释里面,讲到可以撤 诉,但是也严格限定“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起诉”。最高法院的刑诉法实施解释,也规定“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受理”。因 此,严格规定不是没有,是有的。在立法层面,他们已经把《刑事诉讼法》限制的权利,高检、高法用司法解释扩大解释了,在司法实践中,又进一步扩张,没有新 的证据,新的事实,他照样起诉,法院照样受理,我们的法律权利就被这样扩散了。我为这个东西,在浙江丽水的法庭上同检察院斗,开了两次庭,我的无罪意见他 无法反驳,法院判不了,检察撤诉了。一个月又诉过来。我说这是违法的,是你们检察机关自己搞的地方粮票,高检自己的解释,翻翻《刑事诉讼法》,有没有退查 重诉权?即使按照最高检的规定,你也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你也无权再起诉。他们说,我有新证据,于是从一组证据里面拿出一页复印件,这是当时起诉复印的时 候漏掉的,这是新证据吗?

 

公诉权和辩护权必须平等

 

所 以,中国的法庭,律师和检察官的地位不平等。西方很多的抗辩制的法庭,公诉人就是律师,香港很多律师,检察公诉职能就是律师进行的,双方都是律师。而我们 中国大陆,检察官是官,同法院平等,共同对付罪犯和律师。比如伪证罪,其实我们都知道,法庭上的大量伪证、不实证据,是公权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提供的。法 庭的虚假证据最多的是控方提供的。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是最大的伪证。但是有没有警察、检察官伪证罪?没有。只有律师伪证罪。公权只有刑讯逼供罪。把人搞 死、搞残才算犯罪,弄出伪证提供给法庭没有罪。如果平等的追究诉讼当事人,控方、侦查方都是当事人,追究他们的伪证罪,很多警察、反贪局的人,很多纪委的 人都可以判。为什么伪证罪专门只对律师来?

还 有一个反渎职侦查,反贪侦查,又有侦查权,又有批捕权,又有监督权,还有联合公安的抓律师权(伪证罪),抓证人权(行贿罪),这样的情况下面,控辩怎么平 衡?但我们的刑诉法表面上又写着控辩平衡。这些个法律笑话,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六十年,这就是苏联的遗产,我们从他那学来的、继承来的。

另 外一个问题,党内清洗代替司法的问题,在当前中国有扩大的趋势。《宪法》规定,除了公安、安全、检察机关,任何其他个人和单位、组织,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不得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但是我们长期地、公开地在违反。以党纪代行国法,规避严格的办案时限规定和会见律师的规定。我们要建立严格文明的司法,必须限制党 纪审查司法化,以党的纪律审查代替刑事侦查,限制人身自由,一定要坚决禁止。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我们中国今日的影响,必须清除。

 

律师刑事辩护的功能

 

律师刑辩的功能是干嘛用的?制约公权的滥用,防止司法的失误,在合法对抗中发现真相,防止冤假错案,防止错杀,防止30%的冤案。在反腐败案子当中,至少30%的冤案。这个数据很难让人相信,但是我是绝对有把握的。不是指完全无罪的冤,而是指导致冤判的虚假情节,至少30%案 件是有的。这个严重性,很多公权人士是不知道的,或者说是知道而不愿公开承认的。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律师,他们都会承认这一点,有的认为还不止。根据我自 己办案的实践经验,这个数据还是保守的。当然,这个说法,检察院、纪委是不会承认的,在座很多律师如果办过职务犯罪的辩护,我相信你们清楚。信访当中发现 的冤假错案远远不止这个比例。

有的冤案不是无罪冤案,有一些官员是有罪的,但是每一个案子里面都有水份,大部情节的冤案。个别情节的冤案、是普遍发生的,至少90%以上,100万里面有可能50万是假的,甚至有可能80万是假的。我二审辩护的杭州萧山一个冤案,指控58万,一审排除了52万,另外6万多是叫办公室整理上交还没有及时交掉的,照样判他5年半。数字总数下来了,量刑上去了,他要报复你,你说他刑讯逼供搞假证,就认定你不老实,态度不好,6万多也可以判你5年半。你当庭喴冤,揭露逼供,态度极端恶劣,重判你。52万假口供怎么来的?法院不管,他要保护检察院,视而不见。喊冤就是态度恶劣吗?

现 在我们律师的作用,是要能够在法庭上,让弱势的被告讲出真话,律师还要帮助失去自由的被告进行调查取证。昨天顾教授说,不主张律师调查,不要律师举证,只 要驳论控方证据进行辩护就够了。这在中国做不到。你不调查,不进行反证据举证,证明被告无罪或者是罪轻,有时根本组织不起严密的辩护体系。律师要保障普众 的人权,要防止社会非理性的渲泄,防止司法的强权,让老百姓在法庭上能够实现公平正义。这一切,很大程度上是靠律师实现。像赵作海案,我们律师都提了,不 是没提,但是提的不够强有力,当时没有网络社会。李庄案我全程公开,所有证据目录都公开,判决书也公开,后来搞得当地很紧张了,这是对他们的一个重大的制 约,司法的公开化是最大的力量。要让全社会来监督司法的运作,保障公平正义。法庭真相不同于网络事件,它是对抗的,各方观点、证据都充分展示的。能够让稍 有法律基础的人都看出对错,知道真相。我们律师,要通过法律服务工作,帮助国家的和谐稳定,把信访大军带回到法庭,让律师用法律的语言和规则,代言出那些 公共权力要治理的人的真实想法,让法庭做出合理的判决,大量地消除社会的暴力性的群体事件,减少非理性的犯罪,实现真的和谐。

 

中国律师面对的困境

 

中 国律师目前的生存环境,就象大家知道的,比较糟糕。政治的困境,不被信任,刑辩上的困境,辩护无用。今年我办了七八个刑案,有三个是冤案,做无罪辩护,法 院都作了有罪判决。不是我专门做无罪律师,而是因为老百姓到处打听,有冤的找上我希望我打硬仗,因为目前的环境下,直接同冤案制造者对抗风险太大了,一般 律师都不愿意接这种案。我也不愿接,但是来找的多了,看到冤得实在太离谱,总也接几个,一接就卷进了旋涡。累得半死,气得半死,但是结果并不能为民申冤。 湖州的一个汶川捐款的冤案,四个被告被冤判十年以上,二审我介入辩护,两个法庭上300多 个人旁听,至少一半的人在法庭调查时为被告受到的非人折磨流下了眼泪,我发表辩护意见时,专设的同步直播的视频法庭中二百多人掌声不断,庭后整个社会都传 开了,冤案已经真相大白。被告儿子为她妈妈的冤屈,在法院台阶下对律师长跪不起,拉都拉不起来,全场哭得稀里哗啦。但二审开庭后拖了一个多月,内部反复协 调、请示,照样维持原判。因为这个案一旦判无罪,一手制造冤案搞刑讯的这些人,没有办法收场。我原来也一直认为,冤案都是由于客观原因,出于法官过失才导 致的,现在我已经完全相信,很多冤案是故意造成的。他们明知冤案,为了某种目的,也要硬判掉。中国的司法公信力,其实就是这样丧失的。很多老上访的冤案, 就是这样造成的。为了掩盖一个错误,只有制造更多的错误,为了一个小错误,只有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

行政诉讼上的困境,律师同公权对立,处境艰难;民商代理中也有困境,司法风气不良,法官腐败,律师参与勾兑司法。比刑事案更严重。因为民法的概念比刑法更模糊,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多判了一千万也对,少判一千万也对。

中国律师业当前困境的成因,有历史传统的因素,中国历来的5000年文化传承,少数人的权利决定多数人的命运,律师作为绝大多数人的命运的代言者,想平等地同权力人对话,本身就会导致打压。

当 然律师的环境好不好,也同政治架构因素相关。中国的律师远远没有成为独立自由的力量,整个司法权力的设计,司法局是公检法司里最弱势的机关,我们律师则是 最弱势的司法局下面管理的小律师。在法律人当中,律师是最弱势的草根,公安局强势,检察院法院很强势,大学教授有国家的工资可以拿,我们律师有什么?国家 不给你一分钱,还要交很重的税。

再一个是律师素质因素,很多律师在全国人大开会时,都是负面议题的对象,被人家讲不起。

经济地位的因素,自谋职业,竞争激烈。像李庄案件,有很多律师支持他,但也有不少律师讥笑他,说他终于出问题了。有的人是幸灾乐祸,因为是业务竞争对手,终于这家伙被抓了,我们的业务机会来了,经济竞争造成了这样的一种心态。

还有就是法律伦理的因素,认为律师总是为坏人说话。律师天生就是坏的,为了赚钱是没有正义立场的。法律伦理上不同情律师。

 

刑事律师的风险来源

 

律 师的风险来自哪里?第一个来自于公权力的风险,得罪了纪委,得罪了检察院,得罪了公安局,轻则没有业务。你请了这个律师?糟糕了。你请他,我们判的更重一 点。明明五年,判你八年,公检法的办案人这么一说,业务自然没了。严重一点,就是抓起来了,会见中的冲突,公安、反贪不高兴了,他可以找理由抓你、投诉 你。去看守所,专门装了摄像头,就是监督律师。

还有来自于委托人的风险,可能投诉你。请你时,律师费多少无所谓,只要能接。一旦判了以后没有实现目的,有个别的当事人就倒过来投诉你。当然绝大多数有层次的当事人不会这样,但是经济很困难的人,文化不高的人,他就看结果,对你的工作视而不见,目的达不到就投诉你。

还有来自被害人的风险,你为凶手辩护,一家人女儿被杀,辩好后法院的门你出不去,要打你。

来 自于证人的风险,很容易搞成律师伪证罪,明明是刑讯逼供的假证言,律师取到真相证言,检察院就把证人抓进去,再固定假证言,证人就说我翻供,是这个律师教 的,然后就来弄律师。很多年轻律师出事,没有经验不老练,自己不知道闯祸在哪里?一旦可以抓证人,是很容易固定出对检察院有利的证言的。假供就变成真供, 律师取到的真证,反而变成了伪证,律师就可能被抓。

还有来自收费的风险,像李庄案,商业律师做一个上市业务,收250万,并购項目十多亿,他收1000万,都可以,没有人说他不正常。但李庄刑事辩护带民事顾问,收龚家150万,就成了最大的罪恶。为什么?比较。中国各地、各阶层的人千差万别,全国有的地方,大学生毕业一个月1500块钱,有的穷困乡村,全家一年收入1000元不到,就这点钱,在他们眼里,李庄一个案子就收150万,在这样的经济对比下,这不是黑律师是什么?有的相对不发达地区,象云贵川山区,出来打工不成,沦为流窜杀人犯,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死刑以后,家属收骨灰都来不了,因为没有钱,没有路费。电话中说,政府你行行好,帮助我们埋了吧。像这样的当事人,100200元都是大钱,你一个案收150万,他们的惊讶、愤怒是可想而知的。

从这个立场看过来,律师当然很黑。但是,象黃光裕案,力拓案,你如果按标准只收3万辩护费,他一定觉得请错了律师,开出这个价,这个律师有毛病。他是不会请你这个档次的律师的,这太掉他的身份了。他肯定不要。亿万富豪拿出150万是小钱。

我 为一个证券公司董事长辩护,公安部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一起答复,说这个证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亿,可以认定构成犯罪。当地公安机关 按照这个答复立案侦查,检察院按这个依据起诉。实际上就是一个保底回报理财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个公司经过了证监会的审批,可以接受公众存款委托理财,是 “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而不是“非法”。只是用保底吸存的方法,违反了证监会的行政规定。如果按“非吸罪”,五任董事长都可以判十年到无期。我为负责28 亿的指控最重的一位董事长作无罪辩护,指出三个办公厅的答复是违法无效的,混淆了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的界线,三个办公厅没有司法解释权,他不是高法、高 检,无权对犯罪构成进行扩大解释。因此这份最重要的定罪依据不能被法庭适用。五被告都不构成犯罪。法院觉得律师的意见完全成立,但是公安已经搞了两年,也 没有办法不买帐。于是搞“和谐”,32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罪名成立,但四个被告,包括我这个,判免予刑事处罚,一个董事长判二缓三。辩护实质上完 全成功。一个形势严竣的死案、三大办公厅批复的案,打活了,连带其他四位被告,一起解脱,没有关。当时我接这个案时,报了个辩护费用标准,董事长说,你看 不起我。你这样的律师,收这点费怎么够?主动加一倍,说这还是低的,多包涵,拜托你尽量帮我尽职辩护。他说我怎么会去请几万的律师?大家说,对这样的刑 案,是不是比一个公司上市要重要得多?是不是涉及一个企业的存亡、五个人的后半辈子?如果我收他一个公司上市的律师费用,高不高?根本不高。但是中国刑事 律师收不了。我们有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如果我是在美国、香港,这个案子收一千万律师都不高。因此,律师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上至部长、省长,下至乞 丐、游民,都是你的法律服务对象。法律服务市场是一个差异性市场,律师面对的有亿万富豪,也有一贫如洗卖血打工的,收费标准肯定不一样。没有办法按个案放 大来进行极端化的对比。但是,律师的品牌是极难树立的,没有真才实学,没有真正的水平,没有大风大浪中出来的经典名案,你进不了大律师的行列,没有人会通 过吹牛就相信你。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实业家,他是会判断的。一个律师可以骗人家一个案子,但是不可能骗一辈子,不可能靠吹牛建立长期的信誉。亿万富豪不会 请没有水平的、不敢依法抗争的、没有处理大案经验的、没有一点名望的律师。因为他的身家性命交给你了。他要求的法律服务标准也是不同的。一万个律师让他看 中,选为辩护人、代理人的,没有几个。因此没有什么好妒嫉的。这是市场选择,也是一分钱一分货。对于没有钱的穷人,我们干脆免费,法律援助,我们京衡集团 去年做了四十多件法律援助,国家贴一半律师费,我所里加一半给主办律师,当事人一分钱不收。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由政府购买服务,为弱势群体购买法律 消费。律师自己如果愿意免费,这是他道德高尚,但是不能强迫律师免费。这同不能要公务员上班不要工资、不能要工人上班不发工资是一样的。因为律师国家不给 一分钱,他是靠自己的劳动生存。他的劳动就是法律服务,凭什么要他免费?!但是我们的政策制订者,没有看到这种差异性。现在网络上的舆论不了解中国法律服 务业,很容易跟风,形成一种极端化的言语霸权。不是各种立场的客观比较思考。

还有来自于同行的风险,也很多,律师同行之间互相拆台,互相检举。

 

中国是一条老旧的大船,我们是他上面的水手

 

时 间关系,最后讲一个问题,中国法治走向和律师前途。中国律师业的未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我们只有寄希望于文明理性的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中国的法 院确实树立了它的权威,才有我们律师的地位。只有法庭是独立理性的,我们律师的辩护、代理才是有用的。律师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不是异己力量,要改变担 心律师的观念,打压律师的做法。同时,律师需要冷静反思,同官方要互相读懂语言,不要老是抱怨。

我 在多种场合这样讲:中国是一艘慢腾腾的大船,我们是船上的水手,只能帮助划桨,让他开得快一点。你不要一个人脱离他的速度老往前面跑,你会从船头掉到大海 里,要淹死的,现在中国的一些很有社会责任感的维权律师,就是吃了这个苦头,没有分析上下左右的环境,一个人孤军奋战,伟大抱负没有实现,把自己先毁掉 了。当然每个时代都会有一些人要牺牲,会有一些先行者付出代价,但我还是希望真正有思想的人都不要遭遇厄运。我们希望做一个水手,尽快帮助这艘大船往前 走,这是我自己的一些人生感悟。

    谢谢大家。

 

 

附:本次演讲没有讲完的课件提纲

 

 

中国法治走向与律师前途


中国律师业的使命和司法改革中的定位
律师是国家稳定的重要力量不是异已力量 改变担心律师的观念打压律师的做法 律师需要冷静反思同官方互相读懂语言 发挥主观能动性全方位帮助国家司法改革 克服急躁情绪、抱怨心态、功利目标 冷静理性为国建言为民分忧 通过个案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


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途径选择


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中国法院制度改革 检、警、律只是枝节问题 从法律伦理上确立法官独立观念 从最高法院始提升法院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 从定罪权改革入手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建设强势法院干预政治和政府宏观经济行为 提高当庭判决比例实现法官审判权回归 从法官职业化着手培养忠于国家法律的法官队伍 探索大区法院、专门法院模式摆脱司法地方化 推动法律共同体循环交流改变公权混合观念


李庄案暴露的律师权利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 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 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 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为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司法公正,这种落后陈旧观念必须改变 ,但是阻力很大。官员都只有自己出事沦为阶下囚才能够明白,才会理解律师。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基本原则的修改
人权保障(人权入宪\国际条约\司法现状)
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审判定罪\控方举证\有利被告)
保障辩护(不仅是有权获得辩护)
程序公开(审判委员会问题)
控辩平衡(检察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二个问题: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律师在场权
关于律师会见权
关于被告陈默权
关于不得要求自证其罪
关于全程录像
关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三个问题:律师辩护权保障
关于律师介入的时间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关于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的庭审发言豁免权
关于律师的保密权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四个问题:审判程序的改革
关于死刑核准权上收问题
关于违法证据排除问题
关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关于法官独立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五个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合法证据和违法证据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关于主要事实\基本事实\排除怀疑
有利于打击和有利于被告
科技手段运用:
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

当前刑诉法修改的争论焦点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不容乐观的实施现状:基本搁置
法院为什么不敢落实这两个规定?


和谐司法的途径选择


刑事司法的文明、公正、权威,中国刑事律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
只有落实依宪治国才有可能有和谐司法
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有和谐社会
    只有限制封闭的权力,将权力交给独立公正的法庭,才有可能实现社会和谐
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中国司法改革
   最高法院现在出台的改革都只是行政范围的、微观的改革,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 改革必须在国家司法结构的层面,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层面进行,才有可能奏效
经济充满活力的中国,已经倒逼上层建筑的改革,
在党的领导下,司法改革司法文明一定能在中国实现

谢谢

中国法学会刑辩峰会

北 京
20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