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互联网意见稿标准不唯一量刑过轻


  工信部互联网意见稿标准不唯一量刑过轻

  文/毛启盈

  在“3Q大战”硝烟散去之后,1月14日,工信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不得擅自不兼容”,该意见出台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建立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一部比较及时规范,预计通过几率为100%。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譬如,在执行过程中的“标准”鉴定并不唯一,量刑过轻,会让一些企业有恃无恐。

  意见中涉及到处罚的有: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公平有序竞争。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市场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因非人为因素与已有的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不兼容时,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欺骗、诱导用户做出选择;

  (三)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四)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

  (五)其他有悖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不兼容”,这一条判断不难,所以采用行政处罚比较容易执行;但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标准难以统一,连法院也极为头痛的案例,行政手段可能难以判断。如果按照法院判决书处罚,难以服众。

  从“罚则”上看,最高处罚也就是100万元。这对于大企业来说,九牛一毛。对大企业没有足够的威慑力。而对于小企业,往往就没有对竞争对手作恶的条件。所以,应该提高处罚力度。还有,“罚金”如何处理?是不是该成立一个基金会,扶持和奖励创新的优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