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国因地制宜开发可再生能源,其发展方向是利用可循环的自然资源和废弃资源。
由于能源结构、资源结构和发展阶段不同,各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重点和优先顺序不同。如,美国、巴西的土地面积大,农业竞争力较强,大力发展种植原料的生物燃料,巴西发展甘蔗乙醇,美国则以玉米乙醇为主;欧洲的油料作物较多,主要发展生物柴油;德国则主要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又如,日本的资源短缺,大部分能源依靠进口,其能源结构调整的方向是降低石油消耗比例,大幅度提高核电、天然气的比例,适度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份额。日本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点是充分利用可循环自然资源和废弃可再生资源,如垃圾发电、太阳能、风电等。不少国家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时,采用循环技术,如,生物质发电采取热电联产方式,利用工业废液生产生物能源等。
(六)技术进步和研究开发推动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环境保护成为重要决定因素。
目前,国际上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的重点有两方面。一是改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断降低成本,促进商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如,风力发电技术已成熟,为了进一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一些国家研究开发更大规模的风力发电设备,单台风力发电机的容量从600~750千瓦增加到2000千瓦,现在又在开发4000~5000千瓦的风力发电机。与此同时,国际上的风电成本从1981年的15.8欧分/KWH降至1995年的5.7欧分/KWH,2005年又降至4欧分/KWH.二是探索新的可再生能源。为了发展非粮生物液体燃料,国际机构、有关国家政府,以及大型能源公司支持纤维素燃料乙醇技术的研究开发,部分领先技术已进入小型试验厂阶段。
除了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外,环境保护正在成为决定可再生能源技术优先顺序的重要因素。为防止使用可再生能源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一些国家和国际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开展全寿命期的能源转化效率和环境效果评估。如,当巴西和美国宣布大量发展生物乙醇时,联合国公布了一份题为“可持续能源:决策者框架”的报告,指出尽管使用生物燃料可以减少排放,为贫穷国家提供就业机会,但生产过程会对环境产生危害,还可能因过多占用土地和粮食而引发社会问题,抵消其积极作用。又如,IEA根据2030年全球减排的目标,优化发展替代能源的方案。
(七)制定新的能源计划,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新能源。
2007年以来,一些发达国家政府纷纷制定新的能源计划,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如,美国国情咨文报告中提出,通过开发替代能源和提高能效,将汽车耗油量压缩20%,重点发展生物质能源、氢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美国能源部已申请增加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财政预算。欧盟出台新能源政策,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耗中的比例,明确到2020年,风能、水电和太阳能的消耗比例将提高到20%,生物液体燃料占汽车燃料的10%,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全部电力生产量的32%~40%。日本通过了一项能源政策修正案,强调开发下一代核电技术,加快发展核电,核电占电力需求的比例将从目前的30%提高到2010年的40%。
二、世界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取向
综合和归纳各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经验和做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政府在新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因阶段而异。
根据国际经验,政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培育市场。由于新型可再生能源技术的R&D投入较大,初期利用成本较高,相对于其他传统能源没有竞争力,若没有政府支持,难以发展起来。因此,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发达国家政府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如,日本建立了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RD&D)三位一体的新能源技术开发、示范和推广体系。当技术成熟后,政府则采取补助生产者和用户的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规模化发展。
(二)科学决策,制定长期战略和发展规划,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一是做好前期可行性分析和技术储备。各国政府在研究开发和技术储备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市场,企业根据市场选择是否产业化和商业化。二是进行外部影响分析,确定技术发展的优先顺序。目前,一些国家采取全寿命期的能源效率和环境影响评价、能源外部成本计算、相关行业影响分析等方法对各种可再生能源进行环境和能源效率的比较研究,择优发展。三是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目标,保持政策稳定性和透明性。政策波动不利于私营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8~20年。如,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就开发实施乙醇部分替代石油的战略,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扶持政策,对乙醇汽油的生产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2005年出台《新能源法案》,继续鼓励发展生物液体燃料,提出到2012年利用燃料乙醇和生物液体燃料的数量将达到75亿加仑/年。
(三)供给政策与需求政策相结合,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快速增长是多项政策组合的结果。
一方面,各国政府通过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试验,补贴可再生能源的供应者,或政府直接投资兴办企业,增加技术和能源供应能力。如,德国政府高价回收居民家中多余的光伏电力,刺激居民安装光伏发电装置;日本为鼓励利用新能源的投资,对采购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设备实行特殊折旧,折旧率为采购价的30%,并减免采购光伏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生物质能发电设备的固定资产税等。
另一方面,通过政府采购、补助使用者等政策,培育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如,日本政府从鼓励需求出发,培育新能源市场。如,2005年,日本的燃料电池汽车开始引入市场,经济产业省购买了三台;美国联邦政府对使用乙醇汽油实行消费税减免,以鼓励使用生物乙醇,并且根据石油价格的高低对销售燃料乙醇的加油站进行价格补贴等。
(四)指令性计划与市场导向相结合,通过立法实行强制性配额政策,建立绿色能源交易市场。
不少国家采取了强制配额制度,要求能源公司利用和购买一定比例的新型可再生能源。如,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日本有关法律规定,2003年起,每个电力从业者必须利用一定量的新能源,其中包括风能、太阳能、地热、1000KW以下的小水电等。计划到2010年,全部电力从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平均比例要达到1.35%以上,全国利用新能源电力122亿KWH.
瑞典实行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制度,一方面规定电网中必须有15.1%的绿色电力;另一方面,允许有能力的企业多发展绿色电力,进行市场交易。这样既鼓励企业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又通过市场定价,防止盲目开发和过度开发。在交易中,政府并不补贴电价,由生产和购买企业协商定价。
(五)外部效益和成本内部化,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必须克服技术导向的政策体系。国际上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在支持新兴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发展时,要保持生产者的收入能够补偿成本。一方面,通过资助研究开发、成本补贴、减免税、提高收购价格等政策,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使民间供应者能够盈利。即使其他能源价格较低,也要保持新型能源的价格或收入不受影响。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资源使用环节税和环境污染税等,将使用污染能源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如,对二氧化碳排放收税,增加常规能源的使用成本,提高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六)开放式发展,利用贸易和海外投资优化能源结构,降低获得可再生能源的成本。
一些资源单一或有限的国家,通过贸易优化能源结构,进口或到其他国家开发清洁、可再生能源。如,丹麦的石化能源资源有限,通过发展清洁煤技术,出口高价的石油天然气,进口低价煤炭,以满足本国能源需求;日本的土地资源紧缺,从巴西等地进口生物乙醇;一些欧盟国家为了满足欧盟规定的利用生物柴油的份额,纷纷到海外投资建厂发展生物柴油。如,奥地利碧路公司已经在中国投资8200万欧元,建设年生产能力25万吨的生物柴油工厂,并计划建设更多的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英国和德国企业则在东南亚地区投资建厂,利用棕榈树发展生物柴油。
(七)建立产业体系。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和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加强软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制定相关标准促进技术应用和推广,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化、规模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