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取教训”焉能“知错不改”?


老茂说事儿:“吸取教训”焉能“知错不改”?
  
  袁袤翔
  
  一起10年前的违规行政行为,留下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变更;当事行政机关公开承认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诚恳表示“吸取教训”,但却坚称“不宜变更”。该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张守才日前就此向老茂作出反映并呼唤法治尊严的回归。
  
  居住在山东台儿庄小康二村460号的张守才,2005年5月10日,经2名邻居介绍并签字作保,从居民田仲立处协议转让到位于台儿庄邮电局东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后因地价升值等因素,转让人田仲立的哥哥、澳大利亚人田仲廷于2008年6月20日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守才与田仲立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其理由是他在2000年4月20日获取了该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并持有“台国用(2000)字第04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张守才须退回已经使用的土地,拆除地面建筑,损失自负。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巨额财产损失,2008年8月,张守才以该《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机关为被告,以澳籍华人田仲廷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00年4月20日颁发“台国用(2000)字第04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撤销颁发该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开庭审理之后,于2009年6月2日向当事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出:“你局于2000年4月为第三人田仲廷颁发台国用(2000)字第04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申请人田仲廷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2、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缺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土地出让金缴纳人为田仲立,而非土地使用人田仲廷;3、文书填写不规范,部分栏目缺少调查人签章; 4、无公告程序。为此,特建议:对该宗登记进行复核,如有错误,请予以变更。”
  
  然而,该行政执法机关拒绝了这一“司法建议”。他们在2009年11月20日给人民法院的回函中称:“田仲廷持有(2000)字第040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我们应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因田仲廷与张守才之间的纠纷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与土地登记无关,该宗土地登记未发生权属争议,故不宜进行变更。”
  
  张守才向老茂出示了上述2份法律文书复印件(附图)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18日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该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三)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面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当事行政执法机关作为本次行政诉讼的主体之一,承认其行政行为“存在瑕疵”,诚恳表示“吸取教训”,却坚称“不宜变更”,拒不纠错。张守才认为:这是对自身违规行政后果的放纵,更是对法律法规权威性的藐视。他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准则。违规行政,遗患多年,明知有错,拒不纠正,身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如此“吸取教训”,何谈法治的尊严?
  张守才曾多次到当事行政机关力陈所愿,但均未取得正面效果,也未感觉出所谓的“进一步完善”。他说他对此仍在迫切期待中。
  
  是与非不难辨,权与法莫纠结。为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老茂俺也有期待——期待知错能改,将“吸取教训”落到实处,将“违法必究”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