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2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本条款,是关于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规定,是由担保债权人固有的优先受偿权之贯通性、普及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性质所具备的源流型法律效力。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处于完好无损状态下或者非完好无损、征收等状态下,担保债权人均有权行使溯及权,以保全自己的财产权。

已经设立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对于原财产、权利所有权人实现了债权债务法锁和物权法锁,债权人实质上已经成为准所有权人,具有优先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等权利。故担保物权是对于债权人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保护,甚至于遭到天灾人祸或者其他原因而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依然可以就其价金、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上辞条,讨论物上代位权溯及力(刷新概念)。本辞条,讨论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主题: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客观要件已经形成的追及权、代位权机制,重要的问题,在于人们了解他们、熟练地运用他们。否则,就会浪费法律资源,降低以至丧失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二是指客观要件形成以后的主观能动性,夯实基础,建设好担保物权的配套工程,积极拓展担保范围,防患于未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客观要件,上溯及主债权合同,中溯及担保债权合同,下溯及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或者非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这是意定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除此以外,本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规定,是最好的法定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意定和法定两个层面,彰显了担保范围上 “双保险”机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保险和物权关系的法锁保险,以及本位标的物与代位标的物关系上也形成了法锁“双保险”。

当然,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和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也可以说是债权人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但要看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的放矢等等。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就是要求人们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免得功亏一篑。

根据本条款的题义,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应当结合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反定限物权、财产保全权、特别处分权(含特别提款权)等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组合权利,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

以下几个技术项目,是债权人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应当考虑的因素:

1.价金

价金,亦称价款,即可以就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来考量的基本经济指标。从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到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中,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经济指标,应当设立一些保全或者保值的契约,免得日后发生经济纠纷。

尽管物权法本条款未提及价金这一项目,不过,明白人都知道,这是所有债权合同中必须有的主角。从那个合同跳到这个合同,从单一法锁关系跳到双重甚至于多重法锁关系中,从本位物权关系跳到扩展物权关系中,很多事情会发生变化,有些变化是始料不及的。债权人应当全盘规划,谨慎行事。否则,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会放松警惕性而大打折扣。

2.保险金

保险金,一般指财产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此项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物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债权人代位受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追索权。

债权人应当注意的是:(1)如果是抵押人保管抵押财产,并且有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之虞,应当提醒抵押人主动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否则,债权人不准许该“危险物”作为抵押物。购买商业财产保险的内容,应当在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中得以落实。因为财产保险是“四两拨千金”,保险金额并不高,抵押人没有正当理由,是不可以拒绝抵押权人的善意劝告的。(2)如果是债权人保管质押、留置财产,并且有担保财产毁损、灭失之虞,债权人应当主动积极地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其保险的作用,也是为了减少损失,同时也是为了减轻代理人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实现或者完全清偿。

应当定一个原则,即担保标的物谁保管,就由谁购买财产保险,否则,后果自负。

3.补偿金

补偿金,指国家征收所担保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担保人(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信托所有权人或信托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得到的经济补偿金。此项补偿金可以作为代位权标的物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债权人代位受偿,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追索权。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家征收是不定时的,而担保物权是有期限的。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不料,房屋被国家征收,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对待,用于债权人代位受偿。

4.赔偿金

赔偿金,也是担保物权损害赔偿金。对于担保物权人而言,类似于本条款之损害赔偿金,多发生于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事实要件上。

如果价金、保险金、补偿金对于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赔偿金也同样地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本法第173条“担保范围”的规定,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同属于惩罚性质的“罚金”,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合并执行。不过“赔偿金”比“违约金”的惩罚程度更高一些。

应当说,这一物权请求权,不为债权人所独有,债务人于适格的条件下也有这种权利。如本法第215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34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

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是“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的关键性一环。指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之追索权的执行,于非应急情势与应急情势下,生成两种执行方法。无论是哪种方法,只要符合客观要件,都会受法律保护。

1)实时执行

追索权或者代位权的实时执行,指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抓紧时机实时执行。在这种情形下,无论是否发生如本条款列举的“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义无反顾地可以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当然,如果是发生了“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行使特别处分权(代位权),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甚至于可以提早执行。

2)提早执行

追索权或者代位权的提早执行,指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未到期,或者并未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抓紧时机提早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如本条款列举的“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担保物权人追索权或者代位权可以提早执行,以应对突然的变故,防止实现债权落空。最直截了当的办法,是采取货币化兑现的一揽子办法,如主债权与担保债权一并清偿的办法,加上价金、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或者违约金一并清偿的办法,统筹解决,快刀斩乱麻。

3)提早执行是优化“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的一项特权

实时执行与提早执行,所面对的是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可能进一步面临着债务人回避债务、转移钱款、账目等急迫情形,甚至于面临着债务人远走高飞、不知所踪等急迫情形。为了保护债权人优先受偿、完全受偿等合法权益,法律认同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代位效力,可算得上是尚方宝剑,可以“先斩后奏”。

实质上,“提早执行”也是“实时执行”。就是说,担保物权人可以“实时”地应对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急迫情形,“提早执行”也不算“提早”。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叫“时空上的代位权力”和“时空上的代位效力”。

“提早执行”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和追索权优于、大于“实时执行”,是一种拟定特权、特别处分权的效力,可以不依“担保合同期限届满执行”的条件而提前行使,这也是任何其他经济合同或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绝对优势的法律要件。譬如,抵押人将抵押物擅自让与第三人,已经构成担保违约的客观事实,有逃避债务之嫌。依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和追索权效力,抵押权人于抵押期限届满之前,便可申请法院拍卖该抵押物,并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提早执行”的诉讼请求,以便于节约诉讼资源,优化“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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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2·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土地用途》;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3·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使用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4·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之争议处理办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5·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6·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7·土地用途变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8·土地用途变更的法律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59·土地用途变更的法理基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0·土地出让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1·土地出让金的物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2·现行土地出让金新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3·建筑物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4·建筑物所有权的除外条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5·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6·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多重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7·土地抵押权与优先受偿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8·建设用地流转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9·建设用地流转合同的相关规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0·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生效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1·公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2·私法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3·抵押权意义上的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5·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一并处分的两项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6·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7·提前收回出让土地的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8·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79·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土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0·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2·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4·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5·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6·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7·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性质辨别》;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8·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89·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0·宅基地用益权(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1·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一)》;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2·宅基地用益权的物权关系(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5·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6·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7·宅基地灭失后的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8·自然灾害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99·环境污染及其复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0·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1·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2·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3·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4·不同土地所有制之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5·以地役区域区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6·以土地用途划分的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7·一般地役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8·地役权的基本物权特征》;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09·地役权是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0·地役权是特殊优先级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1·地役权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2·地役权合同内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3·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4·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设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5·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6·明确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方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7·按义务性质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8·按组织形式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19·按土地用途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0·按特种权利主体划分的供役地权利人义务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1·地役权人义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2·物上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3·权利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4·财产地役权人义务(当代首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5·地役权期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6·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立法背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7·西方国家的农村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8·中国农村的地产权与地役权发展脉络》;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29·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意思表示》;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0·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1·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主体适格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2·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3·地役权转让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4·地役权转让限制之解析》;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5·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6·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7·地役权抵押成立的限制因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8·地役权抵押的法锁关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39·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0·土地承包经营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1·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2·供役地及其他使用权上部分转让》;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3·地役权法定解除之通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4·地役权法定解除之专门解除法》;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5·地役权变更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6·地役权注销登记》;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7·担保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8·担保物权之物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49·担保物权之债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0·担保物权之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1·担保物权之信托权·权利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2·担保物权之信托权·财产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3·担保物权之信托权·交换价值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4·担保物权之信托权·直接与间接信托》;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5·担保物权之反定限物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6·担保物权之特别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7·担保物权主体适用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8·担保物权客体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59·担保合同》;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0·担保合同的从属与自主性》;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1·担保范围》;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2·担保范围之主债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3·担保范围之利息》;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4·担保范围之违约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5·担保范围之损害赔偿金》;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6·担保范围之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7·担保范围之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8·担保范围的意定与法定》;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69·担保物权溯及效力(创新概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0·两种状态之担保物权溯及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1·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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