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指南


  
      一、知识产权诉讼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意见(试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十一大类七十一种。这十一大类案件分别是:(1)专利纠纷案件(含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侵犯专利权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纠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2)商标纠纷案件(含权属纠纷、转让纠纷、许可使用纠纷、侵权纠纷、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纠纷);(3)著作权纠纷案件(含权属纠纷、创作合同纠纷、转让合同纠纷、许可使用纠纷、侵权纠纷、邻接权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含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纠纷);(5)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含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网络域名不正当纠纷);(6)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含申请权、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权、品种权转让纠纷,侵权纠纷);(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含权属、转让、侵权纠纷);(8)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含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仿冒企业名称或他人姓名纠纷,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产地纠纷,垄断、倾销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纠纷,不正当有奖销售纠纷,串通投标纠纷,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9)发现权纠纷案件;(10)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1)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诉前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

      二、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前提

      知识产权诉讼提起人须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专用权人、网络域名持有人等;或知识产权权利利害关系人、如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中的独占实施人、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诉权制止侵权的排他实施人;或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

      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举证范围

      原告的举证范围:(1)涉案知识产权内容、效力及原告对此行使诉权的证据。因知识产权产生途径不同,故举证内容也不同,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是通过有权机关的授权程序产生,故对其举证较为方便;而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等是随其自身产生而形成权利,原告应通过证据正确界定其权利内容。(2)指控对方侵权的证据。原告不仅有义务提交对方涉嫌侵权的证据,如被控侵权产品、作品、植物品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义务进一步对被控侵权产品或行为与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进行比较说明。(3)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如以何种方式在何范围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依据等。

  被告的抗辩和举证范围:(1)抗辩知识产权权利的效力,如专利权已失效、商标专用权未续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成立等;(2)抗辩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知识产权虽然有效成立,但原告对其无诉讼利益;(3)主张己方行为不构成侵权,如被控侵权产品不同于专利技术、被控侵权作品不同于权利作品、被控侵权技术、信息不同于原告的商业秘密;(4)主张己方其他免责事由,如对方权利用尽、合法授权、自由公知技术来源、强制许可等。

      四、知识产权诉讼的举证措施

      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证据往往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当事人争议较大,为减少各方在庭审时的争议,介绍三种取证方法:(1)公证保全证据,申请公证机关对己方的调查行为进行公证,将调查取得的证据交由公证机关封存提交法院;(2)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3)诉讼中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可以申请法院准许其相关技术、财务人员进入对方场地指认有关证据。

      五、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同时,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其知识产权权利有效存在、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停止侵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而解除。

     六、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赔偿数额确定问题

     如何确定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数额是一个世界性的司法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赔偿数额:(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上述两项难以确定的,有权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许可情况与侵权行为的类比情况,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如专利为1至3倍。(4)法定赔偿数额,没有上述确定标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适用法定赔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直接酌定赔偿数额,但应结合有关规定进行,如专利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商标在50万元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