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记者采访报道权的新闻法制应加快推进》
近两周,连续发生财经媒体的新闻记者因正常的报道与舆论监督遇袭或涉祸的事件:《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报道凯恩股份被浙江遂昌警方以侵犯商誉罪而被网上通缉(后在上级机关干预下撤销),《每日经济新闻》因报道霸王洗发水后在上海的办公场所被人冲击围攻(该案己被警方介入处置,而霸王集团CEO一周后公开致歉),《第一财经日报》驻福建的两位记者邵芳卿、陈强因报道紫金矿业而其家属被人故意撞车,《华夏时报》记者陈小瑛则被人以提供新闻线索为名骗至某处遭殴,等等。
这一系列事件凸显加强记者采访报道权利的保护,打击侵犯新闻记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必要性。从刑法上讲,故意伤人的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或自诉之,诬告者可以诬陷罪对待之,闹访或冲击办公场所者可课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罚款与拘留。从民法的角度,民法通则与侵权行为法都对这种侵犯记者权益的行为有司法救济的规定,然后,光有这些仍然是不够的,需要有一个全面的明确与保障记者权利、明确媒体职责与运营边界的新闻法律制度即俗称为《新闻法》的法律,故而,上述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完善与健全新闻法制提上了议事日程。
新闻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新闻工作与新闻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关系,它既为新闻采访自由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采访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广义的新闻法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
世界上实行新闻法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大众传播法等,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另一种是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条款,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接近后者,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与后来历部宪法中,都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刑法中有诬陷罪、诽谤罪、报复陷害罪的规定,可适用新闻报道领域。
经笔者搜索,涉及新闻记者权利保护的行政规章与政策性文件也并不多,仅有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些文件,主要是:(1)《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2007年),内中规定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2)《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2008年),内中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后两个行政规章内中增加了保障媒体及分支机构、记者的合法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亦完善记者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尽管如此,但这些行政规章与政策性文件层级不高,规范的内容亦有限。
通过对上述事件的剖析,笔者以为,未来的新闻法中应将下述涉及记者权利保护的内容涵盖进去(不限于此):(1)记者采访报道权保护的范围及其司法救济手段;(2)媒体正常的舆论监督与报道内容上合理瑕疵的可允许限度;(3)新闻名誉权侵权(包含商誉侵权、隐私权侵权)的责任边界与承责范围;(4)公权力机构滥用权利的行政问责及侵犯记者权利后的损害赔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