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望东方周刊》
我向警方索赔1300万
陈信滔于今年6月28日拿到了这份长达45页三万多字的判决书———当年抢劫他汽车、陷害他蹲了3年冤狱的3个人都受到了极刑的惩罚。但“出狱”3年来,他申请国家赔偿迟迟未能启动,被抢走的数百万元财产至今也没有获得任何赔偿。
利用民法通则121条,陈信滔决定打一场起诉行政机关的官司。专家认为,此举具有突破性的法律意义。
陈信滔看到了一线曙光
2007年6月2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1年轰动全国的2•20福州警匪勾结杀人、抢劫案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徐承平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4项罪名判处死刑;原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岳峰中队队长郑军、晋安分局刑警大队队长刘雄因故意杀人罪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6月29日,《东南快报》刊载了这一消息。徐承平的乡亲、晋安区鼓山镇凤板村村民看到报纸后,在村委会门前放了一个半小时的鞭炮。
此案的受害人陈信滔于6月28日拿到了这份长达45页三万多字的判决书,他的心情十分复杂:当年抢劫他汽车、陷害他蹲了3年冤狱的3个人都受到了极刑的惩罚,这一点让他心中快慰;但是,“出狱”3年来,他申请国家赔偿迟迟未能启动,被抢走的数百万元财产至今也没有获得一分赔偿。
利用民法通则121条,陈信滔决定打一场起诉行政机关的官司。
将近3个月前,陈信滔向福建省高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被告是徐承平和晋安公安分局,他要求判双方共同侵权责任,赔偿车场1200万元的损失,赔偿原告100万元的精神损害。
应松年、姜明安等6位国内行政法、民法专家特地为此案的可行性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认为在国家赔偿法具有缺陷的情况下,公民向侵权的公权力机关提出民事索赔具有突破性的法律意义。
然而,福建省高院至今没有做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拿到刑事终审判决书,陈信滔看到了一线曙光。“刑事部分纠正了,想来民事部分也该快了。”
三年索赔陷入僵局
7月19日晚,在福州市台江区三八路的繁华地带,霓虹灯下,“新奇特全自动电脑洗车行”的招牌分外醒目,进进出出的都是前来清洗、美容的车辆。
“这就是当年我车场的位置,2•20案就在这里发生的。”陈信滔指着车场尽头说:“卞礼忠就是在那间屋子被枪杀的。枪案发生后,四十多名警察协助徐承平抢走了我的车。我和哥哥陈信华被冤枉关进看守所后,这个地方就荒废了。”
陈信滔1996年从部队转业,1997年辞职下海,办起了福州首家机动车交易市场。2000年10月,陈信滔和徐承平合作投资福州市安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旧车交易业务。次年12月,徐承平想垄断车场,不许陈信滔在车场经营,陈信滔的哥哥陈信华请中间人卞礼忠调停。
2001年2月20日晚,徐承平、郑军和刘雄带领分局数十名警察来到安详车场,将卞礼忠击毙,并伪造了卞持枪抢劫拒捕的现场。同时,徐承平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陈信滔停放在车场的31辆车、办公室内70万元财产和其他财物一并抢走。
3月27日,陈信滔、陈信华又被徐承平以敲诈勒索罪陷害入狱。此案经过8次退回侦察、9次开庭,两次被一审法院判刑,又两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2004年3月,陈信滔被无罪释放。
此前,徐承平于2002年7月因涉嫌偷税被刑事拘留。到2004年9月,郑军涉嫌故意杀人罪、刘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当年的滔天大案逐渐显现。
陈信滔开始了索赔的漫漫长路。首先是3年冤狱的国家赔偿。晋安区检察院认为,此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有证据证实,符合批捕条件”,决定对申请不予以赔偿;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依然在审理中。其次是2•20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福州中院裁定不属于受理范围,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维持中院裁定。
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两条路看来都走不通了,陈信滔想到了民事索赔。2007年4月2日,陈信滔和代理律师李方平一起,到福州省高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509.86万元,停产造成的间接损失(预期收益)人民币720万元,共计人民币1229.86万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计人民币100万元;责令晋安分局向原告赔礼道歉。
陈信滔的理由是:2•20案不是郑军和刘雄的个人行为,是晋安分局的职务行为,晋安分局应该为其违法行为“埋单”。这回让他充满信心的是,他把应松年、姜明安、毕玉谦、尹田、杨立新、张新宝6位国内著名的行政法、民法专家的论证意见一并送到了法院。
福建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再次强化了他的信心———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卞礼忠女儿向晋安分局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理由是郑军、刘雄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晋安分局的职务行为,但法院的判决书上,有不少地方其实已经暗中认定了晋安分局当夜的行动是职务行为。
比如判决书上认定,行动前徐承平通过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振忠给刘雄电话,让刘雄设法击毙卞礼忠。
终审判决还将一审法院认定的徐承平妨碍伪证罪改判为诬告陷害罪。“如果没有晋安分局的过错行为,徐承平的诬告陷害是不会得逞的。晋安分局偏听偏信,编造证人证言,通缉、刑拘、逮捕陈信滔。此后还在补充侦察中收集虚假证据,导致陈信滔坐了3年冤狱。这从客观上阻止了陈信滔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李方平表示。
2001年2月22日,《海峡都市报》发表了晋安分局工作人员采写的图片新闻《持枪抢劫毙了活该》,后《福州晚报》两次发表2•20案的长篇通讯《围歼劫匪》和《铁警忠魂》。“如果是郑军、刘雄的个人行为,这种以晋安分局名义发布的新闻报道怎么面世?”陈信滔说。
他手上还有一份福州市政法委(2001)45号红头文件《关于在全市政法系统广泛开展向刘雄同志学习的决定》,刘雄因为在2•20持枪抢劫团伙案中的表现受到上级领导的表扬。陈信滔说,剪报和文件将来他都要拿到法院上作为证据。
提起民事索赔,还有另外的原因。2•20案两审判决第8项为向陈信滔归还公安机关扣押的8辆车;第9项为继续追缴陈信滔被抢的其余18辆车及办公物品,归还本人。陈信滔认为,这种“返还车辆”、“继续追赃”的判决对他来说毫无意义。时过6年,8辆车该报废的报废了,没有报废的没有年检,没交养路费,要补办这些手续还要交一大笔滞纳金,得一二十万。如果把这些车领回来,他还要倒贴钱。
三百余万元债务何时还清
“这些年我的工作就是告状。”陈信滔搬出了一个半尺厚的文件夹,这些都是他告状的资料。
陈信滔不工作,家里经济情况相当拮据。妻子林琼在一家医院当会计,每月有一千四百多元收入,一家三口就靠这点钱过日子。
这些年来,让他最难受的有两件事。一是车辆被抢和这些年告状欠了三百多万元的债;另一件事是17岁的儿子跟他不说一句话。他的冤案澄清后,从监狱出来到现在3年零4个月了,孩子没叫过一声爸爸。“出事的时候孩子还在上小学,报纸上写他爸爸是黑社会老大,他哪里接受得了?”林琼说。
在福建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卢宗光说,6月20日,福建省高院下了终审判决后,徐承平和郑军的死刑已经送到最高法院进行复核,大约一星期前报上去的。
对于郑军、刘雄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被害人陈信滔是不是应该得到赔偿,他认为判决书上已经说得很充分了,上面证人证言什么都有,不需要再解释。
卢宗光告诉记者,2•20枪案中的被告人是“真正的警匪”,很恶劣,省高院的刑事终审判决已经给了陈信滔公正,至于其他赔偿问题陈应走诉讼途径。
记者询问,陈信滔于今年4月向省高院提起民事索赔,状告徐承平和晋安公安分局,法院是否立案?卢宗光说,从收到起诉材料,到决定是否受理,会有一段时间,有可能在研究。他认为,不管立案与否,法院都会给当事人答复的,不会出现既不受理也不裁定驳回的情况。
陈信滔国家赔偿案的代理律师林洪楠告诉记者,2•20枪案终审判决后,福州市中院再次启动了司法程序。记者到福州市中院证实了此事,行政庭庭长王明辉表示“此案正在审理中”。
作为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被告人,晋安分局态度如何?办公室的一位副主任告诉记者,这事牵连了分局很多干警,主要领导都交流出去了,现在的局长、副局长都不是当时的人。案子虽然过去了很久,但还是很敏感。
记者问:你认为公安机关是否应该赔偿陈信滔?当时公安机关为何不拍卖车辆?他说,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
记者事后致电晋安分局局长叶宝华,他对“郑军、刘雄杀人、抢劫是否职务行为”这一问题,表示“不好说”;晋安分局赔不赔偿陈信滔要让法院来定。
一位在政法系统工作多年的人士对2•20枪案迟迟不解决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作出这样评价:“捍卫真理理直气壮,修正错误羞羞答答,对媒体的曝光和介入则耿耿于怀。”
因民事索赔艰难,结果难以预料,7月7日,陈信滔国家赔偿案的律师林洪楠向公安部发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林洪楠认为,2•20案整个行动是原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授意的,王振忠出逃后大约数千万元财产被扣押。鉴于王振忠在本案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可考虑突破执行范围,用王振忠被扣的财务来补偿陈信滔损失。
"激活"民法通则121条
姜明安等几位专家告诉记者,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民事索赔具有重大的法理学意义。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有两种,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一是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二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较窄,其中一个要件是违法行使职权,而现实生活中大量公权力侵权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使职权。比如在拆迁房屋过程中,砸坏了邻居的房屋,属于合法使用职权,依据国家赔偿法,被侵权人就得不到赔偿。本案中,陈信滔财物在公权力机关协助下,遭他人抢劫,权益遭到严重侵害,但不属于该法列举的赔偿范围,只能归类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行为”又缺乏司法解释,很难行得通。
其次,赔偿数额过低。国家赔偿只赔偿物质损失和直接损失。刑事赔偿中,只有在被侵权人死亡、致残的情况下才有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刑事赔偿基本上成了“冤狱赔偿”,而“冤狱赔偿”是按减少的收入计算,对精神损害、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等则不予赔偿。
佘祥林被羁押4009天,依照国家工作人员日平均工资63.83元的标准,获得直接赔偿25万余元,但家破人亡却得不到一分钱精神损害赔偿。陈信滔如成功提起“冤狱”国家赔偿,则只会得到几万元,显然和他6年来的损失不成正比。
为此,专家提出“激活”民法通则121条。这一条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姜明安认为,陈信滔案件的索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3条路都是可行的。此案的争议在于特别法是否优于一般法,新法是否优于旧法。民法通则制定于1986年,国家赔偿法制定于1994年,本案似只应依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但是陈信滔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关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中并没有规定,这时候就不能使用特别法,而应适用普通法。因为民法通则的121条并没有废止,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对国家机关的求偿不准适用民法通则。因此,民事赔偿的路仍应该是通的。
专家分析说,从被害人的角度讲,申请民事赔偿肯定比申请国家赔偿有利:民事赔偿不仅赔实际损失,而且赔可得利益损失;不仅赔财产损害,而且赔精神损害。
专家们也指出了向国家机关提出民事索赔的难度——公权力机关不愿意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颁布21年,还没有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因职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陈信滔向法院申请立案遇到重重困难,也在意料之中。
如果陈信滔索赔成功,可为今后类似案件创制一个先例,公民对抗公权力机关的侵权行为也将会探出另一条路径。
2007年8月2日 记者: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