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让宁
现行《刑法》中有个“诽谤罪”,最近几年被各地官员频繁使用,一旦谁对某地方官言语稍有出格,弄不好就因“侮辱诽谤他人”惹火烧身,这几乎让人相信当年的立法者一定是疏忽了,这一法条更应该明确为“诽谤官员罪”。
日前,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说,今后不能把对干部的批评指
其一,近些年,见诸媒体的“诽谤官员案”,追根究底,其实大多本身并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何为诽谤罪?按照现行《刑法》,“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以此为准,试问:呈井喷之势的“诽谤官员案”中,到底有多少是 “故意捏造事实”?不难看出,“诽谤罪”完全是被扭曲利用而沦为一些官员打压监督的手段,已全然背离了立法本意。
其二,即便“故意捏造事实”,诽谤罪作为自诉罪名,也用不着检察、公安机关急吼吼地“依法办案”,而事实上,各地诽谤官员案,几乎无一不是公诉案件。不客气地说,一些公安、检察机关在此完全沦为官员的私器和“家丁”。
如此看来,当事检察机关大有“知法犯法”之嫌,而且一再“明知故犯”,那么,此次表态,严格来说,是要改错,而非完善。放在“保障公民批评权”的宏大叙事下,也意义甚微。道理很简单,这些年来,一些官员压制批评的手段,从私下恐吓到公开叫嚣、从行政处罚到刑事惩罚,几乎到了全覆盖、无缝隙的地步。现在,对于那些陋习难改的官员来说,即便你检察机关不帮我,但“合法的”法律途径却并未封死,惩办“刁民”的办法还有的是:一个是可以“指使”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另一个则是可以自诉。这两种方式,并非杜撰,确是真实的回述。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表态“创造条件要让人民批评政府”,批评官员,自然是题中之义。尤其是官员作为公众人物,必须要接受公众的批评、监督,甚至指责,并负有容忍的义务,这无关乎胸怀之大小,而是现代政治伦理的一个基本要求。
要保证批评权,势必难免批评失实的发生,这一定需要公众人物的容忍与克制。当年,美国通过《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公众人物”的理念和“实际恶意”原则的标准。2002年足球明星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一案中,“公众人物”的概念被首次引入国内的司法判决中,而备受学界、公众关注,也逐渐被国人所接受。遗憾的是,国内至今尚未立法明确“公众人物”的概念,立法中的缺陷也为某些人留下了反制批评的空间。而综观现状,当下正处于批评与反批评的拉锯战中,反批评者因为占有并肆意使用行政、司法资源而很占上风。
任何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国人批评权的真正实现和保障,亦需合理的制度安排、伦理建设和立法跟进。要让人民批评政府,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一定还离不开各个环节“有错即改、有漏洞则补”的同步进行,公众才能免除因言获罪的担忧和恐惧。照此而言,公民监督要少走弯路,远不止于检察系统一家需要省问、检讨和改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