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確定


:招待费扣除总额按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这个销售(营业)收入仅仅是利润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呢,还是包括其他业务收入的金额在內?甚至包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在內?

 

  答:按照2008年12月31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號)中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的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结合该表中不同行次项目之间的鉤稽关系,可以依据下列公式確定该计算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核算中的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制財务报表的企业还可以依据以下公式直接计算该基数:
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公式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专门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確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財產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比如,某个企业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8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额合计200万元。对外编制的利润表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为9000万元。另外,该企业还將自產的成本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存货用於对外赞助,会计核算上没有確认收入,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確认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依据第一个计算公式,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8800+200+1000=10000万元。依据第二个计算公式,该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9000+1000=1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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