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究竟是一个什么问题?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

制度专家论证会”上的总结发言

(2010年6月24日  青岛)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作为会议主持人,此时此刻,我的任务可以算是结束了。但是,主办单位希望我最后做一个小结。我们都知道,现在社会上对专家有两种分类,一种是真正的专家,比如此次会议邀请的中国政法大学的樊崇义教授和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梁根林教授,还有山东大学的周长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的姚建龙教授、青岛大学的王圣诵教授等等,都是名副其实的专家;另外一种专家叫做山寨版专家或者说是疑似专家,如果说我也是专家的话,我就是这种专家。感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我这个假专家混入了这样高层次的专家论证会。

    那么,既然如此,我就恭敬不如从命,现在我就按照主办单位的指示和要求对今天的会议做一个小结。

    首先,我要夸一夸本次会议的举办地。本次会议的举办地是地处青岛市李沧区的蓝海大酒店,可以说,相比全国其他地方的星级酒店,蓝海酒店的硬件肯定不是最出色的,但他们的软件却绝对是出色的。我们感觉到,在这个酒店处处都能体现到管理者对客人的细微关怀,正如姚建龙教授出版的新书名《权利的细微关怀》一样。比如在大堂前台旁边给客人准备了一些小点心,比如说在电梯口准备了一些当天的报纸,比如说在茶歇时水果刀具的精心设计,比如说在开会时给每位客人准备的纸巾,等等诸如此类,都给了客人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由此我们想到,前科消灭之所以能在李沧区首先开花,然后在青岛结果,正如同属山东的乐陵之于德州一样,这一切都不是偶然的。山东省高院之所以选择将此次专家论证会选择在青岛李沧召开,一方面是为了认真落实沈德咏副院长和周玉华院长的指示精神,另一方面则是充分考虑到了我们今天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细微关怀,都将决定着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

    回到会议主题,就主题名称而言,前科消灭制度也好,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也罢,不管名称如何,我们关心的是,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的确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充分论证。现在,我就对本次会议简单地作一个小结。刚才我回顾了一下,为此我总结了十个问题:

   第一,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要如何解决少年司法改革在实践中是违法还是合法之间的矛盾。

    因为现在最大的争议问题在于前科消灭究竟是违法还是合法,也就是其法律依据何在?有学者认为,作为一种刑罚消灭制度,前科消灭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关键是这个法律依据究竟是一种法律精神的依据还是法律条文的依据。现在,我们所开展的研究和探索,不仅有定罪量刑的问题,也不仅仅有实体和程序的问题,最主要的是我们如何面对法律依据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00条有前科报告制度,有关行政法规也有前科报告制度,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是有时承认前科,有时不承认前科。我们应当注意到,我国法律中没有前科的名称,却有前科的说法。其实,前科未必等于犯罪纪录。所以,涉及到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创新,就不仅仅是定罪量刑的问题,而最关切的是涉及到我们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依据。

   第二,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也就是我们要如何解决社会对其是接受还是排斥之间的矛盾。

   从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司法实践来看,保留前科制度是基于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需要,而设置前科消灭制度,则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需要,所以,归根到底也是为了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利益需要。但是,在现实中以前科消灭制度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社会能否接受,其正当性和有效性究竟如何,显然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此,我们已经试点的法院能否提供更多的有关社会效果的数据,社会对那些被保护的未成年人究竟是排斥还是接受,需要我们充分论证。

   第三,这是一个制度问题,也就是我们在体制和机制上要如何解决创新还是守成的矛盾。

   在三项工作重点中,社会管理创新被人们寄予了更多地期望。对现有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对现有机制的改革创新,社会为此则寄予了更多的期待。体制能否改革,机制能否创新,将决定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对此,我们既是尝试者,又是见证者。一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都需要首先在体制和机制上下功夫。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你面对那些少年的时候,是否思考过如果不创新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状态。所以,这一切还是一个制度问题。所谓制度问题,就是我们如何在制度设计上重点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与未来,如何在制度管理上认真研究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创新。

   第四,这是一个心理问题,也就是我们对那些犯了轻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前科消灭究竟是暗示还是揭示之间的矛盾。

   严格意义上说,这个制度在心理学上实际上就是一种心理暗示。我儿子高考前夕很焦虑,以致于睡不着。这时,我们就给了他一种心理暗示,告诉他已经睡得很好了。我们这项制度的创新对孩子实际上也是一种心理暗示,更重要的是,孩子是否得到了心理暗示。如果我们党和政府对孩子经常给予一种良好的心理暗示,孩子们将会有效地健康成长。如果社会重视揭示他曾经是一个犯过罪的人,那么他的未来可能就会很灰色、很可怕。

   第五,这是一个管理问题,也就是说我们的目标究竟是消灭还是封存的问题。

   在我个人看来,这两个词区别不大,但是用“消灭”这个词,对个人来说可能在心理上更容易接受,而对社会来说可能还是用“封存”效果好一些。如果我们从对一个人的改造效果来看,用“消灭”当然最好。“封存”是一种状态,而“消灭”则是一个动态。美国总统林肯有一句话说得好,消灭对手的最好办法是把他自己的朋友。对对手尚且如此,对下一代我们还有什么可以犹豫呢?从管理上来讲,我们需要消灭的是社会不安定因素,不是为了消灭那个人。为了使这些孩子们改造好,所以就需要一种高明的管理,需要司法、行政、党政等部门的综合治理。这个治理实际上就是一个管理问题,是行政管理、党政管理乃至全社会的综合管理。

   第六,这是一个文化问题,也就是我们在价值观上究竟是纵容还是保护的问题。

   现实中,有人问对这些已经犯了罪人,为什么还要保护?这种保护不就是纵容吗?我们的古人也是如此,一方面说“一失足成千古恨”,另一方面又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见前科消灭制度在文化传统上的确是有冲突的。与其说我们是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如说是我们正在解决一种文化冲突。所以,我们全社会要积极创造条件,为那些孩子们回归社会创造条件。所谓究竟是纵容还是保护,就看我们究竟是着眼现在还是着眼未来。对孩子们来说,我们就是着眼未来。山东在这方面之所以做得好,就是因为不仅着眼于现在,更重要的是着眼未来。

   第七,这是一个人权问题,也就是我们究竟是保护被告人还是被害人的问题。

   我个人曾经有一个非常绝对但未必准确的观点,我认为我们保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种保护,更是一种庇护。所谓庇护,就是要让所有的孩子包括那些犯了错、犯了罪的孩子,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全面保护。对他们的保护,不仅仅是被告人,同样更要保护被害人。但是,对社会来讲,保护被害人没有问题,但要保护被告人就会使许多人想不通。实际上,我们保护了一个被告人,就是保护了一个家庭,就是保护了一个社会的未来,就可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前科消灭制度的设计基础就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可以说,我们所要探索实践的前科消灭制度是完全可以的,是完全正当的,是完全合理的,尤其是那些年轻的被告人。

   第八,这是一个政策问题,也就是究竟是惩罚还是宽容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政策是宽严相济,但是如何宽,如何严,何时宽,何时严,宽多少,严多少,是先宽还是后宽,是从严还是更严,所有这一切其实既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策问题。面对严惩与宽容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智慧,更需要高明的宽容。记得有一位英国学者说过,少年犯错连上帝都会原谅,何况我们人类呢?对那些一不小心走了弯路、一不留神走了岔路、一不注意走了邪路的未成年人,我们不仅需要给他们出路,更重要的是为他们走上正路创造条件。前科消灭制度正是为了他们在政策上创造的条件。

   第九,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就是我们在学术上究竟是赞成还是反对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本次会议有一位最大的反对者,那就是来自青岛大学法学院的王圣诵院长。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又是一位最坚定的反对者。因为去年10月,我们研究会在青岛举办的“未成年人犯罪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研讨班”上,我也请他来参会并作点评。当时,他的发言可谓语惊四座。因为他的反对,导致了到会许多法官的集体炮轰,许多法官纷纷举手要求上台回应他的发言,甚至可以说准备严厉地批驳他。但我认为,任何理论问题有争议反而是好事,它可以更有效地指导我们的实践。本次会议是王教授从反对者变成了支持者,那是因为他对未成年人、对这项制度有了更多地了解。所以,只要是着眼于未来,着眼于社会的和谐,所有争议可能更有价值。我们今天讨论了七个专题,可以说效果很好,收获很大。当然,有关这项制度的具体名称、前提条件、程序措施、实施机关、消灭范围、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我们的理论研究究竟是高高在上还是深入人间,是束之高阁还是面对社会,这是一个发展问题,更是一个方向问题。我们都知道,老人家说过,什么错误都可以犯,就是不能犯方向错误。如果方向准确、路线正确的话,那么我们的理论将更加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

   第十,这是一个原则问题,也就是我们究竟是继续改革探索还是一味停留在争议阶段的问题。

   我们且不说少年司法不仅是一项国际准则,也不说未成年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规则,我们只需要强调的是,只要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有益,就需要一如既往地改革探索下去。所谓改革,就像摸着石头过河,不断实践,最后达到成功的是目标。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消除其他错误出现的过程。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小了,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了。有了试错才能纠错,有了纠错才能改正。所以,我们要允许出现错误,决不允许不改革。不断改革探索,不断发现错误,不断纠正错误,然后不断推广经验,最后必然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成功与和谐。

   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各位与会代表,尽管我不太完全赞成“未成年人犯罪轻罪纪录”这个表述,因为我感觉到这句话有语病,但是我个人完全赞成并支持这项制度的任何探索与改革。为了让那些需要社会改造的人、需要社会帮助的人、我们寄予希望的人,重新回归社会,重新走上正路,我们全社会所有的付出都是值得的。可以说,我们对他们在权利上、法律上、政策上的任何细微的关怀,都是对未来、对国家、对社会有回报的。

   谢谢大家!

 

附:一、会议报道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青岛召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

 

  2010年6月24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综治委共同举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青岛举行。人民法院报社总编倪寿明应邀出席论证会并致辞。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就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政策依据和全国法院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向与会人员作了介绍。
  “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纲要》规定的重要内容。山东省在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方面,较早地进行了探索实践,特别是青岛市李沧区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德州乐陵市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做法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沈德咏副院长的肯定。为继续推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主办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筹划,联合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和人民法院报社,广泛邀请来自刑事理论学界、公检法以及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的代表,倾听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提供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本次论证会分为推行背景、司法实践、面临问题、前景构建四个专题,既有该制度的法律政策背景介绍,又有法院部门的实践经验;既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资深专家的权威点评,又有相关职能部门的不同理解;既有观点回应,又有思想争锋。整个论证会内容丰富、日程紧凑、成果显著,取得了预期效果,得到了与会人员的高度评价。

 

二、会议综述

消灭前科开启光明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综述
2010年7月21日  人民法院报

 

  未成年人犯了轻罪能否和普通的孩子一样,不受犯罪“标签”影响,正常复学、升学和就业?这不仅为每一个未成年犯家庭所关切,而且也成为我国法学界、司法界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法院纷纷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初步成效。然而,在实践中,一些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该制度是否有悖于现行刑法规定?是否与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相抵触?具体操作中如何与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协调?
  为了进一步厘清认识,丰富和发展该项制度,6月24日,人民法院报社、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综治委预防办主办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专家论证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来自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法官,以及来自山东省检察院、教育厅、公安厅和民政厅等部门的代表,围绕制度的推行背景、司法实践、面临困境及程序构建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热烈的探讨。

  背景:大势所趋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犯罪记录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丧失、资格限制和名誉损害,从而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法律直接予以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中央政法委2008年12月《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均明确提出要“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对此,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倪寿明说,这次专家论证会是落实6月18日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的一个具体行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综治委主任周永康对该项制度给予了肯定:“一些地方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注销犯罪记录,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特别是要对由种种因素造成的困难人群,一定要坚决纠正歧视的态度和做法,真正把他们作为最需要关怀的人来对待,努力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更好地融入社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从刑事基础理论的角度分析了推行该制度的可行性,认为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征,是全部未成年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构建该制度最基础的理论。推行该制度符合我国少年司法“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是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该制度还体现了和谐社会、和谐司法的要求,有利于预防犯罪和社会综合治理。
  青岛中院院长邹川宁和李沧区法院院长张惠臣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证,认为推行该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并帮助其复归社会的重要方法。据张惠臣介绍,李沧法院于2008年底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来,共对9名未成年犯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其中,有1人考上大学并成为学生会干部,有6人就业、1人复学并参加高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通过论证会,与会代表认为,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对待这项改革虽然认识不够统一,实际做法不太一致,但推行这项制度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实践:风起云涌
  2003年年底,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大胆尝试,拉开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的序幕。此后,上海、河北、重庆、宁波、四川、山东等地分别以封存犯罪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作出消灭前科的裁定等形式,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实践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对全国法院改革推进的情况,用“风起云涌”四个字予以了概括,并以2008年12月为界,将全国开展的这项改革工作分为自发和自觉两个阶段。自发阶段,限于表面理解,既无政策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也没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仅是审判亮点。自觉阶段,对发展前景、法律后果有了明确认识,呈现出学术与实务联手合作的特点,实践推行也从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发展到由党委和职能部门“多头联动”。
  会上,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德州市乐陵市、日照市东港区等法院的代表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实践情况。作为山东省最先试点地区,青岛市李沧区这项工作源于法院提出倡议,后由综治委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实行,最大特点是对犯罪记录采用封存的方式。“乐陵模式”是“党委统一领导下、多部门联动、附条件”的前科消灭模式。根据犯罪轻重,分成自然消灭和申请消灭。目前,有29名申请人获得了《前科消灭证明书》。日照市东港区正在采用“归零”模式探索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此外,福建省永安市结合“柔性司法,关爱少年”主题实践活动先行先试,采取了“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导、多部门参加的1+N”工作模式,形成了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工作格局。

  困境:“标签”难撕
  从制度到实践,虽然各地做法已有模有样,但结合目前阶段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该制度不仅面临法律冲突障碍,而且需要充分发挥多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当前,如何突破法律冲突,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能与责任,彻底撕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标签”,最大限度地发挥该项制度的社会效应,是该项制度面临的最大困境。
   首先,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与现行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累犯的规定相冲突。再者我国部分民事、行政法律法规,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对有前科者从业资格进行限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指出,要处理好法律规定与机制创新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刑法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若有冲突,原则上应服从第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基本规定。而刑法第一百条属于具体规定,若有冲突可以适当的探索、适当的突破。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姚建龙认为刑法第一百条设置的仅仅是如实报告义务,并没有说有犯罪前科的就不能就业不能升学,故不能将其作为歧视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依据。
   其次,实际操作中,如何与各职能部门协调也是本次论证会的热点议题之一。山东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调研员张如泉认为,升学、特殊岗位就业中公安机关的“政审”与轻罪记录消灭之间有一定冲突,需要从法律层面作出硬性规定。另外,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许勍认为,该制度与传统观念、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冲突,较之检察系统正在进行的各项改革,这项制度更具有挑战性。山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刘德玉则提出,消灭犯罪记录后是否通知到学校或单位,学生档案上如何记载服刑期间造成的学业空白等具体操作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最后,在谈到推行这项制度遇到的现实障碍时,与会者认为,除了法律冲突外,社会观念和从业制度的歧视和排斥,户籍、人事档案制度等也成为了制约该制度的最大瓶颈。

   构建:积极稳妥
   犯罪记录即前科不仅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对罪犯的否定性评价,也是政治、道德、社会上的负面评价。构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非一朝一夕能完成,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合理合法的原则逐步推进。
   ——改革路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由于轻罪案件大部分都在基层法院,故改革的生命力在基层法院,已经试点的法院应当加强论证,运用数据说话。中级、高级法院在归纳现有模式行之有效特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慎重地形成适用于全省的规范。
   ——制度名称:目前各地在实践中使用的名称各不相同,有前科消灭、前科封存、犯罪记录归零等各种叫法,一些专家倾向于“封存”的提法,认为符合目前实际。姚建龙认为“封存”“、“限制消灭”等等都是向“消灭”过渡的渠道和措施,最终还是消灭,主张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的提法,但应去掉“犯罪”二字,改为“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程序启动:目前,大部分法院更多地是采用申请消灭模式,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未成年犯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而陈瑞华认为单一地采用申请消灭的模式存在一定的缺憾,因此,可以采用自然消灭和申请消灭相结合的模式。
    ——适用对象和范围:本次论证会上,专家学者一致主张,该制度适用的范围不宜扩大,犯罪记录消灭的对象和范围应当界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适用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梁根林还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封存加消灭的做法,如:被判处缓刑以下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消灭犯罪记录,被判处并被执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封存犯罪记录,但是被判处并被执行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内不再犯罪的,或者在封存期间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突出表现的,可以消灭犯罪记录。同时,必须是犯罪情节较轻并且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而非无申诉、上访行为、本地户籍等条件)。另外应有限制条件,即所犯罪行构成累犯或系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刑罚的除外。有代表在适用范围上进行了扩展,提出未成年人因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治安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存在前科的,也可参照本制度进行前科消灭。
    ——法律效果:关于犯罪记录消灭的法律效果,有代表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依法被消灭,就意味着对犯罪记录实体和形式上的双重消灭,当事人即被视为未曾犯罪之人。而更多的代表则认为这项制度消灭的是犯罪记录,而不是犯罪事实,改变的是法律上的规范性评价,而非客观事实。故目前来看,犯罪记录的消灭应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消灭,而非彻底的、绝对的消灭。具体表现为:免除少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犯罪事实不得在对社会公开的户籍、学生、人事等各种档案中载明,不得在法律规定以外的场合公开披露;在复学、就业、升学以及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时,与其他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随着议题的继续和深入,在探讨与论证中,一次次碰撞出的智慧火花,带给每一位参会人员极大的鼓舞和启发。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个法治文明的社会里,用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关怀未成年人,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对未成年人实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更是法治的进步(本报记者/李年乐本报通讯员/马  磊  罗  莹)

 

三、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
    会期1天(2010年6月24日),6月23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青岛蓝海大饭店(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86号)
(三)、参会人员
    1、最高法院领导、专家学者
       蒋  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主任)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姚建龙(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周长军(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圣诵(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桂明(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

    2、省直有关部门
       省综治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妇联、团省委等省直部门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
    3、新闻媒体
       人民法院报、山东新闻媒体
    4、外省试点法院
    5、省内试点法院
       青岛、德州、济南、泰安中院各1人,青岛市李沧区、乐陵市、日照东港区法院
    6、省法院参会人员

四、会议日程

  领导致辞

  1、青岛市李沧区法院张惠臣院长
  2、青岛市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院长
  3、人民法院报社倪寿明总编
  4、山东省高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矫新强

专题一:推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背景
     (主持人:谢萍副庭长)
    1、制度的政策基础及全国法院改革推进情况
       (主讲人:最高法院蒋明主任)
    2、山东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工作的总体情况
       (发言人:矫新强专职委员)
    3、从刑事理论角度对本制度的定位
       (主讲人:樊崇义教授)

 

茶      歇

 

专题二:当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实践
      (主持人:谢萍副庭长)
        4、基层法院最先推行该制度的基本情况
           (发言人:青岛市李沧区法院
                    山东省乐陵市法院
                    福建省永安市法院)
        5、中级法院推广该制度的经验介绍
           (发言人:青岛中院、德州中院)
        点评人:陈瑞华教授、梁根林教授

 

午      休

 

专题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改革推进中面临的问题
       (主持人:刘桂明副总编)
        6、分析推行该制度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阻力
           (发言人:成都中院、上海市检察院、济南、泰安中院、日照东港区法院)
        点评人:樊崇义教授
        7、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制度的理解、看法
           (发言人:公安、教育、人保、检察、司法、妇联、民政 各一人)
        点评人:周长军教授
        8、理论界对该制度的认识、观点
           (发言人:王圣诵教授、姚建龙教授)
        点评人:陈瑞华教授

 

茶      歇

 

专题四: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构建
       (主持人:刘桂明副总编)
        9、全省推进该制度的实践要求
        (发言人:省综治委预防办\山东团省委权益部副部长齐延鹏)
        10、专家论证及互动
            (1)关于改革的路径(讨论)
            (主发言人:陈瑞华教授)
            (2)关于制度名称的界定(讨论)
            (主发言人:姚建龙教授)
            (3)关于适用案件的范围及条件(讨论)
            (主发言人:梁根林教授)
            (4)关于运行程序及法律后果(讨论)
            (主发言人:周长军教授)
         11、总结该制度在上述问题方面达成的共识

 
会议闭幕  (总结讲话:矫新强专职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