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2

 

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

 

陈绪国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款,是关于承包地收回政策的规定。此项规定,是基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意思重现。按照该项规定,承包期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本辞条,简要讨论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下一辞条,讨论承包地应当收回的特殊政策。

 

承包地收回政策,是指承包期未到期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项物权政策,旨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权威性和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性,保障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和一定的生活条件。与此同时,按照政策规定,个别需要收回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简言之,“承包地不得收回”是一项基本政策,“承包地收回”是一项特殊政策。执行承包地收回政策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承包地不得收回”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基本国策,具有普适性的特征。与土地承包人的身份权、集体土地的共有权、承包合同的土地财产物权化以及其他的权利相联结,形成承包地权益保护的多道保障机制。

1.土地承包人的身份权决定了“承包地不得收回”的长期政策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指的是人类对于山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依赖性,用在农民身上最为贴切。

农民作为土地承包人,其一生的靠山是土地使用权。农民阶级要生存要发展,所依靠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所承包的土地。如果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可能会导致许多家庭无端地背井离乡,流离失所,或暴毙街头,或酿成家庭灾难甚至社区灾难。

农用土地的承包,因农民的职业身份和权利而设定,这种身份权和与此身份权派生出来的土地承包权,不是临时性的权利,而是伴随着他们一辈子的终生的权利。国家制定“承包地不得收回”的长期政策,首先想到的是农民的身份和身份权,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土地优惠政策向全体农民倾斜并持之以恒。

土地是亿万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资料,农业无农民不稳,农民无土地不稳,国家制定“承包地不得收回”的长期政策,是保护农民和保护农业的长久之计。

2.集体土地的共有权的长久性决定了农民承包土地的长久性

农村集体是个土地使用权共同体。这个土地共同体,因农民组织的存在而存在,因农民组织的消亡而消亡。只要这个共同体存在一天,组织和组织成员的土地共有权就存在一天,除非土地被征收征用,除非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环境污染,令集体的土地不存在。

当组织和组织统辖的土地存在时,农民个人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组织土地共有权的一部分。总体上,组织统辖的土地是农民家庭共同共有。然而,发包方所发包的土地,则是每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指的是维持共有关系,需要以共有关系人的意愿为本,不能强制性地破坏他人的共有关系。

况且,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用益物权,其最基本也是最普遍性的特征,就是使用权人有着长期占有、使用的“特权”。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各种农用土地使用权,都有这种长期使用的“特权”。从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和特权两方面来讲,也证明了集体土地的共有权的长久性决定了农民承包土地的长久性。

3.承包合同的土地财产物权化是定期和可续期的权利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耕地使用期为30年,草地使用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使用期为30年至70年。这是一种长期的承包合同,合同期满以后还可以续期。就土地使用期限而言,相当于德国的永佃权和日本的永小作。

众所周知,任何经济合同一经成立,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分为几种形态:一是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譬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如果购买者甲方付清了货款,乙方未给付货物,甲方是债权人,乙方是债务人;如果购买者甲方未付清了货款,乙方全给付了货物,甲方是债务人,乙方是债权人。所有这些,都是单一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复合的债权债务关系。譬如,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购销合同,如果购买者甲方未清了货款,乙方未给付清货物,甲方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那么,现时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到底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

自从2006年以来,一级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全是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发包人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承包人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那么,现时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出现了新的事物:债权物权化,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显然,经过债权物权化,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了的承包合同,承包人的土地权利相应地扩大了,由有偿使用土地扩大到无偿使用土地,物权地位大大提高了。与此同时,发包人因为得不到发包者应得的权利,如收租的权利、提成的权利等,物权地位大大降低了。

按照物权法的等级排序,只有高级物权人才可以领导低级物权人。但是,债务关系法里面,合同关系人的民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当债务关系取消以后,有可能舍弃债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进而实施物权法的等级排序约束力。由此可以推定,在现阶段,发包人即村或组集体无权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更无权收回承包地,因为承包人已经是土地使用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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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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