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作家:文学体制的困境与尴尬


签约作家:文学体制的困境与尴尬
邵江天
有人说,签约作家是涂抹在文学花脸上的一缕口红,怪异而滑稽。但却很少有人想到,作家签约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作家的创作活动是一种完全自由的个人行为,如今却要去“签约”,试问:“作家”与谁签约?“签”的是什么?又为了什么而“约”?
正是操作“签约”的过程,突显了当今文学体制的困境与尴尬,这不仅是一种柔性的文化绑架,而且是一种急功近利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
文学作品是社会生活通过作家头脑折射形成的具体影像,正是这种充满变数的“折射”,规定并成就了一部作品的优劣高下。在这里,一个作家“独立之思想”与“自由之精神”的程度将是起决定因素的两极。事实上,任何一个作家,他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在什么时候生产出什么样的作品,都不是他仅凭个人意志可以随意达至的。因此,约定一个作家在规定的时间里拿出一部或几部“符合要求”的作品来,这类行为不仅违背了起码的创作规律,而且也是对作家个人权利的一种漠视。
作为人类文明的具体成果,“签约”是在法律框架内带有强制性色彩的一种约定。小自婚姻契约,大到国际法的诸多条款,包括形而上的道德规范和形而下的商业合同,等等,等等,任何“签约”都少不了对当事者“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和约束。正是“签约”的这一属性,与文学创作本身的特点构成了矛盾。——这是一个十分简单而明白的道理,签约双方大多都是一些聪明人,他们不会不明白如此普通的道理。因此,这里肯定是由于受到某些利益的裹挟和驱使,才会让签约双方自觉自愿地入彀其中而无怨无悔。什么“利益”呢?无非是太史公所说的“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的那种“偈”。具体落实到签约作家头上,便是谁都心知肚明的一“名”二“利”的诱惑。名利确实是个好东西,一旦由它来值日当头,人们对于什么“规律”、“权利”之类的坚守似乎都可以后退一步而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
实际上,让作家去“签约”,无论是对于作家本人还是对于负责“签约”的“法人”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如果一定要从物质上去激励创作,无论是文学体制还是法律规约都不是无能为力和无所作为的,譬如你完全可以通过提高稿酬和版税的办法去提振作家的创作激情;也可以通过透明而服众的操作去实施原本意义上的评奖,给优秀作品和优秀作家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激励。——如是,你还担心没有好作家和好作品出现吗?如今,明摆着康庄大道不走,却偏要去搞什么“签约作家”,这不是明明在选择一条羊肠小道去南辕北辙吗?
由是观之,作家签约似乎不仅是涂抹在文学花脸上的一缕口红,而且是堵塞创作自由的一堵高墙。
我们不赞成作家去“签”什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