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囤积居奇”的依据是什么?


    打击“囤积居奇”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中国经营报-中国经营网  时间: 2010-06-18 16:30   作者:梁发芾  字体:大  中  小
 今年,大蒜、绿豆当农产品价格暴涨,于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农产品价格等炒作行为,有所得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囤积居奇”是历史上的古老现象,商人将市场紧俏或者将来会紧俏的商品购进储存,等到价格上涨的时候高价卖出。商人赚取利润,这是很快捷的方法。对于囤积居奇,历史上的统治者当然不是放任自流,从春秋战国以来,都有种种办法,值得检视反思。
  商品能够在囤积之后卖出高价,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市场供不应求,二是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历史上最常见的囤积现象是囤积粮食,因为粮食是人们的必需品,生产力不足的时候,粮食总是紧缺的,可以囤积的,而历史上的大商人,常常能够垄断粮食市场而牟利。
  这种情况下,历史上的思想家、管理者,采取的方法无法是这么几种,要么增加供应,要么打破垄断,要么实行价格管制,要么将囤积居奇罪刑化,予以治罪。春秋时期的范蠡提出“平粜”(抛售谷物)政策,战国时的李悝提出的“平籴”(收购谷物)政策。这两种做法,都是经济的手段。粮价上涨的时候国家大量抛售存粮,则因为供给增加,价格就会下降;价格低廉的时候,国家大量购入,则因为需求增加而价格也会被拉动,防止谷贱伤农。在汉武帝时期,这种思路成为国家政策,叫做“平准法”。当时在京师设立物资仓库,储存货物。当某些物资价格下跌时,官府就出面予以收购;当它们再呈价格上涨趋势时,官府再予以出售。如此办理,国家不受损失,商人不能囤积居奇牟取暴利。这不失为一种很有智慧的办法。
  王莽时,除了采取类似“平准法”的办法外,还实行管制价格的办法,要求各司市要以本市场四季中间一个月(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交易价格为基础,根据商品上中下三种质量,制定出上中下三种价格,称为“市平”,作为指导和干预市场交易的标准价。
  对于囤积居奇的最严厉打击,就是用法律手段将这种行为罪刑化。晚清和民国时期,政府曾对投机商人及各种投机行为都采取限制、取缔的政策。新政权建立后,也严厉打击投机倒把行为。到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甚至还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囤积居奇是属于投机倒把的犯罪行为。直到1997年修改刑法,才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事实上,“投机倒把罪”是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是阻碍经济发展的。
  这就是说,对于“囤积居奇”,历史上有过种种措施,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温和的、严厉的、各种手段都有,效果也不一样。囤积居奇这个历史上屡屡出现的现象,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当然不会绝迹。需要关注的是,今天采取的打击囤积居奇的办法,能有什么新思维。
  从国家采取的措施来看,没收,罚款,吊销执照之类,都是纯粹的行政手段。但是,这些手段其实面临是合法性和操作性的挑战。
  从合法性来说,政府任何行政执法,需要有法律依据。而囤积居奇行为到底违背了现行法律的哪一条,不明确。因此,严打囤积居奇行为的种种措施,依据的是什么法律,也不明确。从操作性上来说,囤积居奇怎么认定,也非常难。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商业经营的人将认为有可能紧俏因而可能涨价的商品购进,或立即转手牟利,或储存下来待价而沽,都是非常常见的。那么,商人购进多少商品,存放多长时间,赚取多少利润,就可以认定是囤积居奇,需要被严打、被罚款、没收进而被吊销执照,也是非常难以认定的。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如果执行者的认定又充满着不确定性,那么,这种行政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可怕的。
  这就是说,在打击囤积居奇行为方面,合法性与可操作性都有瑕疵的严厉行政手段并非最好的选择。当这一切都可以被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时候,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其实不比囤积居奇本身更小。在目前的中国,因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都是国家垄断或价格管制的,商人们能够囤积居奇的也不过是大蒜之类小商品,而这个领域又是竞争性的。因此,让竞争性的市场去调节大蒜绿豆,大概已经足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