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愿免除肖昌勇刑责不是民意左右的结果


但愿免除肖昌勇刑责不是民意左右的结果

刘纯银

备受公众关注的去年730日发生的《男子为逃离传销组织致11伤》案终于有了结果:1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在华山社区公开宣判了此案。审判长张琳明宣布“被告人肖昌勇当庭释放”,但要承担赔偿总额30%的民事责任(34000多元)。(620日《华西都市报》)

18日上午,重获自由的肖昌勇向法官鞠了一躬,随后他与家人和同学一起,跪地向为他辩护的律师和旁听市民致谢。无疑这个判决很符合公众的心理与期待,所以肖昌勇被判免除刑责,旁听的许多西安市民和网友都认为“法院判得对!”甚至有网友认为肖昌勇是勇斗歹徒的英雄,应该奖励,不应赔偿,要赔偿也该公安或政府……。

笔者注意到,肖昌勇之所以能被免除刑事责任,是因为他是为了摆脱传销组织的控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才造成11伤。肖昌勇行为虽属于属正当防卫,但他“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所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肖昌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刘辉云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依法应减轻肖昌勇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只承担赔偿总额30%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过程看似是民意的放大和得到尊重的结果,但又觉得脖子后面总有那么一股小凉风,因为我总是极不自然的想:如果没有民意和网络的大力支持,能有这种结果吗?但愿这种审判结果没有因“传销是当今社会中危害日趋严重的犯罪活动。”“要是这小伙子坐牢了,传销者就更嚣张了!”等民意而偏向一方。因为法律终究是法律,民意终究是民意,民意与法律不能划等号。正如有人所说:“民意需要理性,非理性的民意即便正确1000次,也不能证明它一定就会正确第1001次。而只要有一次出错,就是整个社会的灾难,这其中,没有谁会是赢家。”希望各级审判机关能始终以法律为准绳,能顶得住任何压力,能独立于一切牵绊之外,该怎么判,就怎么判。网上的声音再大,民意的势力再强,均不能左右最终的结果。但愿此次判决结果真如审判长张琳明所说那样,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