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违规交易应立即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 这个罚单太轻了 魏雅华
2010年5月19日,中国各大媒体都以最显著的位置刊登了这样一条新闻:《中金所对股指期货违规交易开首张罚单》。
文中说:
“中金所在监控中发现,某期货公司客户杨某在交易过程中,数次出现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涉嫌违反中金所相关业务规则之规定。中金所通过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该客户进行提醒,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但上述交易行为仍反复发生。为此,中金所对其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
这件事表明,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交易中确实存在着违规交易行为,且十分严重。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该客户进行提醒,仍不起作用。
而这己经是一种刑事犯罪了,不是行政处罚能了结的事。此案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为此种行为设置的罪名为“纵操证券价格罪”。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下: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而且,就在5月18日,国家刚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而且,就在5月18日,国家刚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规定如下: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刑法》对此的规定十分明确,检察机关应当立即立案侦察,并给公众一个交代。
还有,自股指期货上市以来,股市上谣言满天飞。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的第一周周五下午,大盘渐次走好,本来有望收阳,可网上疯传财政部将在周六晚七点宣布上调证券交易印花税,从1%上调至1.50%,并从单边征收改为双边征收。说的有鼻子有眼儿。说得让人毛骨悚然。
这个谣言的威力非常之大。
4月27日,中国股市盘中再次暴跌,从2969点跌至2866点,盘中最大跌幅达到100多点。杀伤力极大。中国股市又创下了2010年以来的次大跌幅。股指期货上市才一周,中国股市从3130点,跌到了2907点,连失3100点,3000点两大整数关口,盘中失守2900点,几乎是痛失三大关口。
5月12日,网上铺天盖地的谣言又来了,这回是《CPI涨2.8%疯狂菜价高企房价助推 专家断言周末加息》。这话竟是刊登在当天的《东方早报》。
就是这个谣言让本来有望反弹的股市再次夭折,大盘收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立即立案调查。
上个交易日,我的圈子里三只股涨停,新疆城建/天利高新/新疆天业,西藏旅游/鼎盛天工涨幅超过8%!
-------------------------------------------------------
我的圈子是一个a股圈子,同时又是被《财经时报》誉为中国“第一b股博客”的b股实战的圈子.请您到这儿来讨论b股 b军团团部:
http://blog.cnfol.com/weiyahua
http://blog.cnfol.com/weiyah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