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著名的夜总会“天上人间”被停业整顿了。从媒体报道上看,这是新上任的北京市公安局长的“一把火”。虽然这一行动受到很多百姓的欢迎,但是,这一行动究竟是怎样的目的,多少有点让人看不懂。最滑稽的说法是,把小姐清出北京,可以降低房价,这个妙想似乎是想把高房价的“祸水”泼到北京以外的地方。至于是不是打黑的一部分,现在还不好判断。另一个比较常见的说法是,这一行动属于扫黄的一部分,扫黄就是针对卖淫嫖娼,因此这一行动社会反响很大。开了十几年的“天上人间”夜总会停业整顿后,关于它的老板,关于它的“头牌小姐”、消费价目、背后关系等等细节,在网上有很多说法,足以令人好奇,但却真假难辨。那么,此次“天上人间”停业整顿6个月,到期之后会怎样?谁也说不清。问题在哪里?
媒体和百姓都说这是“扫黄”,而事实上,北京警方只是说在“天上人间”发现“有偿陪侍”,好像还外加消防隐患。“有偿陪侍”属于打击卖淫嫖娼这一“扫黄”范畴吗?虽然大家心里都明白,娱乐场所的“有偿陪侍”与色情服务密切相关,然而,从法律上说,“有偿陪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有偿陪侍”的概念来自西元2006年颁发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它的准确说法应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其中,“以营利为目的”是很清楚的,但是,什么是“陪侍”则很模糊。前几年,上海一家老牌舞厅就遇到这个麻烦,这家舞厅以跳交谊舞为主,客人未必自己都带舞伴,因此,舞厅就要招聘一些陪舞的“舞师”,男女都有。这种有报酬的“舞师”算不算“有偿陪侍”?显然是一个很麻烦的事情。此外,现在孤寡老人为了排遣寂寞,也会花钱请人陪侍,有的类似保姆,有的未必是保姆,只是聊聊天、读读书之类,这算不算“有偿陪侍”?当然,老人找陪侍不属于“娱乐场所”的范畴,似乎可以不算。但是,如果在娱乐场所以外“有偿陪侍”就可以,那么,夜总会的客人走到大街上再把钱给陪侍小姐,是否就可以?
“有偿陪侍”的法律尴尬,实际上与卖淫嫖娼有关。当今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规定卖淫嫖娼为非法,但是,用法律处罚卖淫嫖娼难度很大。即便两个人被现场抓住,也很难认定他们是“卖淫嫖娼”,两人可以说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过去会有一种判断:你们两个认识吗?不认识,在一起干这种事,自然有“卖淫嫖娼”的嫌疑。但是,现在很多性学专家认为,一夜情也很正常,所以,现在即使是两个不认识的人在一起有具体行为,也无法认定他们是“卖淫嫖娼”。事实上,在某些性学专家为一夜情大力辩护的环境下,一些色情服务确实打着“一夜情”的旗号,例如“一夜情酒吧”之类。所以,法律禁止“卖淫嫖娼”,但在现代社会却很难认定犯罪事实。即便在美国,认定“卖淫嫖娼”也不得不经常借助男女警察的“钓鱼执法”。从效果上说,也只能暂时打击一下,抓个别几个人,难以实现法律所要求的目标。
这就是警方面对“天上人间”之类娱乐场所时遇到的麻烦:即使是想扫黄,是想打击卖淫嫖娼,但以扫黄为理由,无法获得“天上人间”之类夜总会“卖淫嫖娼”的事实证据,只好换一个名目,用“有偿陪侍”来处理“天上人间”及其与之相似的夜总会。而在法律上,“有偿陪侍”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未必能够周全。这并不是中国社会的尴尬,而是现代社会的尴尬。现代社会以西方文化为主导,总体上说,是一个轻视道德的文化。对于卖淫嫖娼的态度,事实上可以看成是人类古代道德观念的顽强存留:在很多道德都被抛弃的时候,对于卖淫嫖娼的道德定位,不得不借助法律而保留下来。以前在说“道德血腥气”的文章里曾经提到,将道德法律化,是政教合一的西方传统。而西方现代文化几乎蔑视一切道德,但是,道德还是需要有,于是,以法律认定卖淫嫖娼犯法,就是西方社会从政教合一走向无道德世俗社会的底线。
即便如此,西方文化依然对于这一残留的底线发出了严重的挑战。性自由是现代西方文化最尖锐的挑战武器,配合以重证据、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造成的结果是:即便法律规定了卖淫嫖娼违法,但事实上,这种法律形同虚设。要么对其听之任之,要么只能无奈。由此,我们也能看到西方文化自身的困境,既要有道德底线,但所谓道德底线常常又守不住。个人自由、金钱至上、享乐主义,再加上轻视道德、只重法律的社会准则,法律想守住道德底线也很难。除非可以彻底不要道德,否则,人们应该会产生这样疑问:何必在用法律管道德的同时,又竭力诋毁所有的道德?这样的社会不是自相矛盾吗?6个月停业整顿后,当“天上人间”重开的时候,“有偿陪侍”就没了?即使“天上人间”从此歇业、消失,在其他地方,“有偿陪侍”会收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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