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换偶”说禽兽“三原则”


    昨天看到南京“换偶”副教授马尧海被判刑三年六个月的消息,本想说说这个事,转念一想,别再张扬此事了,便没有发言评论。今天看到国内性学方面教主、教母级别的人物在博客上发表文章,要求改判马尧海无罪,并要求废除“聚众淫乱罪”的条文。我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法治社会的某些基本概念,所以简单说几句。
    从法治社会来说,既然法律条文有规定,就要遵照执行,这没什么可讨价还价的。因此,按照现行法律条文,对马尧海的“换偶”行为,以“聚众淫乱”的罪名判刑,只要量刑适当,没什么可争辩的,道理就像盗窃行为要判刑一样。至于“聚众淫乱”的罪名应该保留还是废除,那是另一个问题。在没有废除之前,用它作为判刑依据,没有任何不妥之处。举一个例子也许有助于理解。
    当今世界,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是,中国和美国这样的大国没有废除死刑。因此,如果一个人在中国或美国犯罪,符合死刑条件,该判死刑还得判,不因为其他国家废除了死刑,中国或美国就不能对某人判死刑。中国或美国判了某人死刑,即便将来废除了死刑,如今的死刑判决依然是合法的。这么简单的法治观念,应该不难理解。至于该不该废除“聚众淫乱罪”,就像该不该废除死刑一样,的确可以讨论,但绝不是个别教主、教母性质的人一句话就能决定的。也不是法律专家关起门来就可以决定的,还需要考虑民众的心理。
    所以,南京“换偶”副教授被判处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只要符合法律程序,只要量刑适当,没什么可争议的。比较有意思的是,在这一案件中,参与者共有22人,这也是“聚众淫乱”案涉案人数的最高纪录。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文化水平或学历,从报道上看,马尧海年龄最大,知识程度也最高。但是,其余21人都认罪,只有马尧海坚持无罪。由此可见,当今中国社会提倡、引导“聚众淫乱”的,主要就是个别知识分子,另老百姓不齿,自己还觉得挺光荣
    关于将来是否该废除“聚众淫乱”的罪名,再多说几句。性学教主、教母提出废除“聚众淫乱”罪名的理由站不住脚。例如,身体是自己的,怎么用是自己的权利,所谓“三原则”:自愿、无伤害、成人,诸如此类。按照这种原则,母子、父女、公媳等关系之间,只要符合“三原则”,也没问题,个别性学专家的确是这么说的。因此,在我看来,所谓性学“三原则”,就是禽兽原则。人类文明不该在性学专家的呱噪下,倒退回禽兽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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