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正伟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对破案率疯狂追求的背后,除了考核压力和政绩冲动,更严重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是个别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对程序正义的蔑视,对法律本身的轻视。
蒙冤11年的赵作海刚重获自由,河南尉氏县又曝出了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提高破案率的丑闻。
尉氏县公安局长如此大胆的办案思路和手法,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发端于河南省命案必破的压力。这桩奇案,不啻对司法的最大讽刺。
有人就此批评破案率的弊端。其实,在其位谋其政,任何职业都需要有考核标准。好比政府官员的GDP或者绿色GDP,破案率也是考核司法工作人员的一个重要标准。
如果不是将对破案率的追求绝对化,提高破案率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让公安人员的工作有了硬指标,让他们不敢懈怠,也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影响着刑事案件的发生率,决定着司法机关的合法性。
在这个意义上,与其反思破案率本身,不如明确追求破案率的手段——不应该违背客观规律本身,更不能一叶障目,违背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甚至拿公民的自由、生命来染红顶子。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再到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对破案率疯狂追求的背后,除了考核压力和政绩冲动,更严重也是最根本的问题,恐怕还是个别执法者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对程序正义的蔑视,对法律本身的轻视。
在赵作海案中,不仅赵作海本人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连他的亲友也在警方办案期间遭到殴打;佘祥林案之所以办成了冤案,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本该享有的各项权利均被忽略,甚至被故意压制了;精神病人刘卫中成为尉氏县公安局提高“破案率”的替代品,更是典型地反映了执法者公然违法的恶劣行径。
正所谓孤掌难鸣。许多冤假错案,并非某一个公安机关就可以独立完成。公安机关破案结果,既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更需人民法院的依法审判和量刑。其中,只要任何一个环节能坚守程序正义,类似的冤案就会少很多。比如,对赵作海案,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曾表示,造成这起错案的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责任。
必须看到,破案率的价值目标既包括打击犯罪活动,也包括保护公民正当权益,后者才是提高破案率终极目标。任何时候,哪怕命案暂时不破,我们也不能要病态的破案率。个别人的个别恶行,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判决,是弄脏了水源。在提高破案率的过程中,给司法行为更多的程序保障,给制造冤案者更加严厉的惩罚,不仅关于个案公平的实现,更关乎整个社会正义的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