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的一条生路
最近有关小产权房的消息不断,有报道说:可能部分转正;有报道说可能全部合法化;有报道说要区分情况、甚至部分炸掉;也有人建议将其作为征收物业税的试点。。。。。。不一而足。
本人以为:
其一:小产权房问题必须尽快决策、妥善加以解决,否则问题越来越大,越拖越不利;
其二:对小产权房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否则进一步泛滥,将来无法解决;
其三: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情况复杂,解决方案必须既承认现实,又面向未来,但必须统一出台政策,全面加以解决,千万不可留尾巴。
小产权房由核心城市向全国蔓延,数量急剧放大,如果继续犹豫不决,将成为无法化解的矛盾。有关部门必须当机立断!
小产权房与中国住宅制度改革的政策、方针背道而弛,不合乎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必须坚决制止,否则任其发展或合法化,都将产生无法挽回的后果。
小产权房多由地方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或参与,数量巨大,涉及面广,而且多与低收入者相关,不可能简单的没收、强拆、炸废了事。
怎么办?
我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十二个字:坚决禁止、统一收购、出租经营。
具体建议如下:
一、 没有建设的坚决予以禁止,再出现此类情况,谁决策追究谁的法律责任,谁监督不力追究谁的行政、经济责任,谁投资叫谁有投无回;
二、 已经建设的小产权房区分情况,分别由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收购、持有,作为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商持有物业,向社会公众出租使用。
1、 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土地自行投资开发,已经建成且尚未对外销售的,一律由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不得对外销售,且必须作为出租物业对外出租经营;如果擅自对外销售,予以法律、行政、经济处罚;
2、 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自有土地引进开发商共同投资建设,已经建成但尚未对外销售的,一律不得对外销售,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按约定比例共同持有,必须作为出租物业由其共同出租经营;擅自对外销售的,坚决予以法律、行政、经济处罚;
3、 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投资建设,已经全部或部分对外销售的,一律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价格回购,然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出租物业出租经营;
4、 由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开发商共同投资建设,已经全部或部分对外销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开发商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共同回购,作为出租物业共同经营;
5、 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开发商回购的小产权房,由政府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颁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产权,该房屋不得分割出售;可以以此产权或预期收入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
6、 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确实无力承担收购费用的,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进行收购,其土地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征用手续;收购物业作为出租物业出租经营,不得分割出售;其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因此开发取得的利润,在严格审计、统一核算、适当补偿的基础上余额全部收缴国库;
7、 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小产权房,没有装修和入住的,一律按购置价格并按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利息予以补偿;房屋由产权人收回并对外公开出租;
8、 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小产权房,已经装修但未入住的,一律按购置价格、核定装修费用并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利息予以补偿,房屋原则上由产权人收回另行出租;
9、 个人或单位购买的小产权房,已经装修并入住的,一律按购置价格并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资金利息予以补偿,房屋收归产权人,原则上可优先该原购置人租住;原购置人继续租住该房屋,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小产权房与高房价有关,但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部分开发商唯利是图的结果。情节严重的地区和项目,应该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处理不力的加重处罚;继续出现新小产权房的,要坚决严惩不贷!
或下不为例、或拖而不决、或罚款了之、或所谓合法化,
都将严重损害法律、制度的尊严、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不利于社会长治久安!
如此,则小产权问题可能不会再成为定时炸弹和危害社会稳定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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