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为什么要等受害人“复活”才能得以昭雪?
一、受害人复活,真凶入网,冤案才能得以昭雪。
2009年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高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布赵作海无罪。无辜的赵作海已被囚禁了11年之久,在狱中的赵作海听到法官的无罪宣判后,赵作海沉默半晌,最后抑制不住地涕泪横流,失声痛哭。2005年,湖北“杀妻”冤案受害者佘祥,同样是在入狱11年之久后,真正的凶手出现后,冤案才得以昭雪,释放时泣不成声。湖南怀化“滕兴善杀人案”受害人“复活”,后,滕兴善已在16年前被处决。其家属得知真相后,在其坟前痛不欲生。辽宁省营口县(现为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的李化伟,在他上班时,已怀孕6个月的妻子在家中被杀,后来李化伟被判为死缓。时隔14年后,真凶意外地浮出水面。 得知杀妻真凶已被擒的消息,狱中的李化伟狂呼妻子的名字,声声不息,直至嘶哑,闻者无不动容……云南省昆明市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案,被判处死缓,两年后直到真凶入网后,才被宣布无罪,还有胥敬祥,聂树斌等等…….每次看到这样的报道后,总是感到震惊、痛心。为什么这样的多案件非要等案件受害人“复活”,真凶出现,才能得以昭雪呢?在受害人复活,真凶入网前,我们只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吗?
笔者从事10多年专职律师,辩护大大小的案件不止一起,遗憾的也不止一次,但幸运的是2009年4月份,办理山东省临清市马东超抢劫杀人一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我们受马东超姐姐的委托,在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复核时,会见被告马东超后,依法向最高院提出相关的复核意见。现该案已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相信此案也可以昭雪。
二、被告人口供如何而来?问责刑讯逼供。
在上面的几起冤案中,相信每个卷宗中都有被告人供认杀人的口供与相应的证据相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对致死受害人的事实和经过供认不讳。那么这些被告人的供述是怎么形成的,答案是不言而喻。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早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制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无罪推定”写入其中,使刑讯逼供失去了理论基础;修改后的刑法,更是对刑讯逼供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刑讯逼供行为仍然未被有效制止。原因何在? 过分看重“口供”的价值,是造成刑讯逼供的直接原因。虽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早就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有识之士早已指出,在严刑之下,“口供”是极不可靠的,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但是司法人员靠口供破案、断案的依赖心理仍挥之不去。 因此,建议对审讯嫌疑犯时采取客观有效的监督措施,防止刑讯逼供日后的屡禁不止,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冤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太多的司法人员根本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一意孤行,唯我独尊,说你有罪你就是有罪,至于辩护人提出相反的辩护意见,更是不屑一顾。特别是公安侦查人员的审讯笔录,无论是否符合常规逻辑和法律规定,都会被是认定为至高无上的证据,更是凭这些口供定认定被告人犯罪无疑。这已经不是一起偶然的事件,而是一个社会共性的问题,是大多数司法机关通用的手段。第一起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出现,最后被认定无罪后,我们的司法工作者以已经在反思了,可是,这就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反思结果吗?反思后是否采取了客观有效的具体措施呢?公安部、最高院、最高检一再强调禁止刑讯逼供,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刑事诉讼权利;然而,个别机关司法人员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在履行非正常司法程序后,经过巧手包装,一手遮天的安排,从下至上的呼应,将这些冤假错案化妆成为顺理成章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案件,对办案人员给予嘉奖,有的得以升迁。
而刑冤假错案的背后,所谓案件“被告人”一辈子毁了,更毁了整个家庭。这不但毁了个人的前途、名誉,更使得个人的心理受到严重的创伤。冤假错案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国家法治的严肃性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在出现了赵作海、佘祥林等一系列冤假错案后,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采取行动了,有错必纠,一纠到底,以抚慰受害者痛苦,追究责任者责任,并挽回错案不良影响。面对这种层出不穷的现象,我们宁愿错放三千,也不能冤枉一人。这是国家法制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为此,我们只能再一次发出强烈的呼吁,尽快完善冤假错案监督机制,并尽快改革相应司法制度,落实民主监督制度,杜绝赵作海等悲剧事件的再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