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5
共有物处分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条规定,事关共有物的常规处分权和另类处分权。本辞条简要介绍共有物处分权。
共有物处分权,即共有人的共同处分权,全称为共有人的共同处分决定权。这种处分权,一种是按份共有处分权。采取“多数决定”制度,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另一种是共同共有处分权。采取“一致决定”制度,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应当由全体共同共有人作出决定,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均适用于这一制度。
共有物,指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分为一般共有物和特定共有物。一般共有物可以委托1人或者数人支配、处分,或者对于共有物行使一般而论的处分权。特定共有物必须经一定的决定程序进行支配、处分。本条款规定的共有物处分权,主要指的是特定共有物的支配、处分权,而重大修缮的支配、处分权加入此条款,似乎有“合并不同类项”的痕迹。
共有物,可以分为主要共有物、次要共有物和个别共有物三种类型。
主要共有物,是关系共有关系成败利钝的大宗、值钱的共有物及其物权。如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中的房子、小汽车、大件家用电器、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和大额投资股票等及其他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构成夫妻共有关系、家庭共有关系中的主要财产支柱;相邻共有关系中的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及其他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构成相邻关系中的主要财产支柱;合伙关系中,除了包括以上三种共有关系的主要财产以外,还应包括企业商标权、商号权、商誉权、专利使用权、著作权等财产和财产权,还应包括共有人共有的财产、财物以及由此产生的孳息、债权、应收帐款及其相应的权利等,所有的共有物的高级管理对象,亦为主要共有物。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多数决”和“一致决”两个原则和自由约定原则,主要是针对以上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的。
次要共有物,是仅次于主要共有物的共有物。这个级别的划分,是随着共有物主人的客观条件上下浮动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数衡量,单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不超过单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的10%,或者说,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不超过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的10%,就可以列为次要共有物。当然,这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对此进行修正。物权法本条款规定的“多数决”和“一致决”两个原则和自由约定原则,主要是针对以上主要共有物的处分权的,次要共有物的处分权也可以借鉴执行。借鉴方法是:当次要共有物为共同共有时,适用于“一致决”原则;当次要共有物为按份共有时,适用于约定俗成原则为主,“多数决”原则为辅。
个别共有物,是最低等级的共有物。这个级别的划分,也是随着共有物主人的客观条件上下浮动的。比如,如果按照件数衡量,单件次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不超过单件主要共有物的最高价值的5%,或者说,全部次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不超过全部主要共有物的合计价值的5%,就可以列为次要共有物。当然,这是一个粗浅的比喻,共有人可以对此进行修正。既然物权法允许自由约定原则的存在,我们不论其是否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均适用于约定俗成原则为主。
尽管法学家对于共有物及其处分权不作级别的划分,然而,共有物存在级别和级别控制,这是不言而喻的。任何国家的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可能将主要共有物、次要共有物和个别共有物的处分权“一刀切”。这样的划分,不会阻碍物权法本条款处分权原则的贯彻执行,只会促进其处分权原则的贯彻执行。
大陆法系关于共有物的处分权原则,主流是“一致决定原则”,即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采用“全体共有人一致通过原则”。尽管中国物权法规定了按份共有的处分权是“2/3多数决定原则”,然而,适用范围方面会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的,其法律效力总体上弱于共同共有的“一致决定原则”。原因在于,每一个按份共有关系中,也难免夹杂着共同共有的成分和约定俗成的“另类”处分权。因此,当法官执行自由裁量权,将个别按份共有的案例当作共同共有的案例来裁判,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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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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