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网络法律十大案件


                                2005年中国网络法律十大案件

 

 

2005年是信息化法制建设的转折点,因为出台了“首部真正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然而2005年也出现了诸多的先例,涉及到IT业的各个领域。先例的出现意味着新问题的出现。笔者在此精心挑选了十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子,每个案子都反映了我们国家网络法制的现状。在2005年即将远去的时候,我们有必要重温这些“往事”,回顾信息化法制建设的成绩,反思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签名法第一案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本案作为《电子签名法》实施后出现的第一例有关数据电文的案件,备受关注。法院最终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该案的先例价值无疑是非常重大的,然而通过此案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胜诉具有偶然的因素。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原本是非常难以寻找的,而本案被告诉讼经验缺乏,承认了短信的手机号码归其所有,事后的撤消承认使其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导致最终败诉。而《电子签名法》第一案的启示意义无疑也是双向的,很多人也会认识到《电子签名法》适用的有限性。目前大多数手机号没有实行实名制,如果本案中被告不承认号码是其所有,则无以判断发信人,《电子签名法》则无用武之地。因此,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带给我们信息化法制春天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建立《电子签名法》配套法规体系的紧迫性。

二、百度MP3下载被诉案

2005年9月,包括百代、索尼、华纳、环球唱片、金牌娱乐、新艺宝和正东唱片在内的七大唱片公司起诉百度公司未经允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对涉案的137首歌曲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并为此向百度公司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

本案直接触及到搜索公司商业模式的软肋。门户时代之后,搜索为王。搜索公司通过提供内容搜索服务(包括文本、音频、视频和软件等)来吸引流量,然后把流量转化成商业利益。搜索公司之间的角逐归根结底集中在技术上的较量,搜索结果的全面和精确。而这势必助长网络盗版行为的泛滥。网络盗版的泛滥使唱片公司们困惑,在如此在众多的侵权者中应该拿谁开刀?无论拿谁开刀效果总是有限的。而从传播的环节上来控制效果相对比较理想,在众多的传播途径中,无疑搜索引擎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客观的因素决定了搜索公司难以摆脱知识产权人的追杀。尽管搜索公司是ISP而不是ICP,不对内容直接负责,但这不能否认搜索公司在版权侵权过程中扮演着辅助的作用,并且依此来获得直接的或间接的非法利益,这足以认定主观故意的存在,进而构成“参与,教唆或帮助”侵权行为。

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百度被诉案和解的希望,在攸关知识产权人切身利益和搜索公司生死存亡的情况下,哪怕是一小步妥协对双方而言都是艰难的。但是对搜索公司而言,不进行妥协、不进行商业模式的调整这样的纠纷只会越来越多。

三、首宗盗卖QQ号案

今年7月26日,腾讯公司向警方报案称,他们接到大量用户向其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自己的QQ聊天号码被盗,且被盗情形几乎一致。当时据腾讯公司估计,大概共有上千个号码被盗。深圳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迅速介入。警方通过各种手段排查,初步将目标锁定在曾做过技术人员的曾某身上。在调查中,曾某供认,自己在山东还有一个同伙杨某,两人合作进行倒卖QQ号码的行为。7月28日,曾某被刑事拘留,7月31日,警方到山东将杨某捉拿归案并刑拘。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案发之前,杨某称自己正在倒卖QQ号,曾某听说之后立即表示自己可以弄到破解QQ密码的办法,于是两人一拍即合,进行分工合作。到案发为止,两人共牟利6.5万余元。

“虚拟财产”被盗的案子已经数不胜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仅限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装备或者ID被盗。对于这类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价值如何判断以及盗窃此类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法学界和网络游戏行业争论不休。然而,对于QQ号码的法律属性大家的争议则没有那么多,其财产属性更容易被大家理解和接受,但因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如何处理还不得而知。检察院更改了罪名、欲以妨害通讯自由为由提起公诉即说明了目前司法机关谨慎的态度。但无论如何,该案使人们从另一个角度去认识虚拟财产,有利于尽快澄清争议,推动虚拟财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四、中国淫秽色情网站第一大案

2005年1月,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安徽省公安厅破获了中国色情网站第一大案——“九九情色论坛案”。经查,“九九情色论坛”于2003年7月始建,服务器设置在美国,由一名19岁的福建出境人员创办。至2004年11月,初步统计其点击率有4亿次之多,在线人数每10分钟达1.5万人。“九九情色论坛”在收购另一色情网站后,注册用户超过30万人。该网站有淫秽色情视频文件6000多件、图片10万多张、淫秽色情文章2万多篇。此外,该网站还介绍我国各地卖淫场所的详细信息。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注册人数最多、对未成年人危害最严重的网络色情案。

打击色情网站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两个,一是需要的不是“严打”,而是常抓不懈;二是打击色情网站需要开展国际合作。互联网之所以成为色情泛滥的温床,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网络传播的迅捷和便利,二是网络的无国界性使得打击网络色情面临着地域的局限。中国网络色情第一大案就是利用境外建立淫秽色情网站服务器作案的典型案件。尽管针对此类网站,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摧毁其境内的网站管理维护体系来打击境外色情网站,但是这样做很难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和惩处的作用,而且技术上也难以做到过滤所有的境外色情网站。真正有效的途径还应该是坚持技术措施的同时,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色情活动。

五、首例网络话语权案

2004年8月,网民单志东在上海热线论坛网站上发布了"维他奶"使用霉变豆粉生产豆奶的文章。事后,上海热线以"内容虚假不实"、"破坏论坛秩序"为由,先后将单志东的数十个账号封禁。为此,单志东以上海热线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和名誉权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上海热线承认自己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以书面形式道歉。2005年2月22日,4月6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4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认为原告以"违宪"侵犯其言论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驳回原告单志东的起诉。2005年6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单志东的上诉。2005年6.10 单志东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裁,维持原裁定。目前单志东正在准备向高院申诉。

本案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即网络话语权的保护。网络话语权其实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传统的言论自由权本身就是一个难以保护的问题,中国宪法法院的缺位、宪法私法化没有真正实现使得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难以落实到实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利用合同关系来解决,但缔结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网站手中,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有时显得力不从心。尽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也规定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款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何谓合法权益?言论自由属于,但侵犯言论自由属于违宪,又不能依据民事程序解决。因此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保护网络话语权方面的法律缺失以及宪法私法化的紧迫性。

六、刑事打击私服第一案

从2004年8月起,游某与叶某、罗某结伙,未经网络游戏《传奇3》在中国大陆惟一合法运营商——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开业“经营”起《传奇3》。从2005年1月起,更是在互联网上以会员制形式非法提供游戏服务,招募了近2000名会员,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余元。2005年2月,广州光通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游某等3人经营的《天子传奇》侵犯其公司《传奇3》网络游戏的著作权。2005年5月,3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其架设的“私服”也依法被取缔。公诉人认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以来国家五部委就开始联合打击私服外挂,但多数通过行政处罚或者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而像本案这样采取刑事手段打击私服运营者尚属首例,但所起到的威慑作用无疑是很大的。目前打击私服依据的主要是著作权法,私服一般涉嫌非法出版和侵犯著作权。这在法律上争议不大,关键的问题在于实际操作中的取证问题。相对而言,打击外挂面临的问题就比较多了,其中最重要的是打击外挂本身的法律依据不足或者说有很大的争议,因为有些外挂不涉嫌修改客户端程序。所以,对于打击外挂而言,目前国内还没有真正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

七、首例网上软件侵权案

 1998年6月,原告汉王科技研究开发了“汉王Win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2000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台湾精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湾精品)在对原告上述软件进行反汇编的基础上,从整体上进行了全面抄袭和复制,并将抄袭复制的软件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及台湾掌龙网站进行公开宣传、网上下载许可和网上销售活动。05年2月4日,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台湾精品因在网上销售侵权赔偿汉王科技30万元人民币。

这起软件知识产权纠纷案显示了网络时代保护软件知识产权面临着诸多问题。由于软件侵权案件存在着多种侵权手段和侵权方式,包括非法复制、生产、使用、销售等等。网络传播途径为侵权提供了更多的方式, 使得软件侵权行为呈现体系化发展,体系化侵权给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带来了巨大的难度。《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面临着保护不足的问题。

八、中搜诉雅虎不正当竞争案

11月22日,中搜对外宣称,从今年11月17日起,Yahoo利用旗下“一搜工具条”升级的机会,将该升级用户电脑中的中搜网络猪划词搜索功能删除,造成大量中搜用户无法正常使用划词搜索功能,严重侵犯了网络猪用户的客户利益。针对此事,中搜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ahoo向中搜公开道歉,并提出了50万元的索赔额。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这个案子本质上反映的地址栏之争。之前百度和3721之间曾发生过类似的纠纷。百度公司指责3721公司在其软件中做了手脚,使两家公司的搜索软件无法共用,并凭借3721的市场垄断优势把百度挤出市场。本案仍与3721有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因为一搜工具条的软件使用许可协议中表示一搜工具条的著作权属于3721。Yahoo中国认为中搜应该起诉3721。但无论被诉对象是谁,该案反映的都是地址栏之争应该公平进行,不能凭借技术手段阻止他方进入。因此,从法律上讲,该案中Yahoo中国和3721都处在不利的位置上。

九、浙江网络赌博案

2005年8月15日,全国罕见的“1·26”特大网络赌博案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宣判,张晓辉、王剑波、林俊臣等五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不等的刑罚。“1·26”特大网络赌博案,涉及浙江、山东等5个省市,涉案人员400多人,赌资高达10亿多元。浙江警方在打击网络赌博行动中,发现温岭人夏振涛登入台湾网站,参与赌球。根据夏振涛的交待,警方对这个网络赌博进行秘密侦查。至案发为止,张晓辉在浙江台州发展了王剑波、林俊臣等人作为下一级代理。张晓辉之弟张晓芬和林俊臣的女友王加一为经营赌博网站的代理提供帮助。张晓辉等人持信用额度3500万元的代理账号,发展会员账号数十个,涉及赌资数额特别巨大。该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

在即将过去的一年里,网络赌博的泛滥迫使中国政府发起一场禁赌风暴。尽管网络赌博只是更换了一个载体,依旧符合赌博的要件,按照现行法律完全可以制裁,但是相对于传统赌博而言,网络赌博隐蔽性更强、犯罪风险小、犯罪成本少,官方监控和查处的难度很大。而且在查处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如如何处理国际网络赌博问题,因为赌博主要是通过信用卡国际转账,参与赌博对国内的赌客来说风险非常小。因此如何打击网络赌博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十、全国首例P2P侵权案

2005年8月23日,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Kuro(中文名为酷乐)软件,向公众提供59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公司所有,而原告公司从未许可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随后将飞行网告上法庭。目前国际上,涉及P2P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已有数起。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P2P的邻接权侵权纠纷案。

之前,与P2P有关的法律纠纷似乎与中国很远,在国内大规模针对P2P软件的诉讼时,国内还一片寂静,然而半年后知识产权人与P2P运营者的矛盾开始升级,甚至达到剑拔弩张的程度。在国外一系列的败诉预示着P2P商业模式变革在即,在国内也是如此。尽管作为一种网络技术P2P是中立的,但在美国,最高法院以全票通过了一项判决:“以鼓吹侵犯著作权为目的――无论是明显的表达或以其他确切步骤侵犯著作权――而散播软件者,都必须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担负责任。”这一判决影响着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年Nasper的命运在警示着P2P,唯有在法律的范围内与知识产权人开展合作才能实现共赢,否则P2P的命运多舛。